兰台房建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索赔成败的关键——以石嘴山文旅广局案与宁夏宝塔能源案为例
发布日期:
2025-11-04

建设工程领域因履约周期长、资金需求大、法律关系复杂,施工合同纠纷频发,其中承包人索赔争议尤为突出。此类案件通常围绕工程款拖欠、合同解除、停工损失赔偿等核心问题展开,且因涉及巨额标的额,对企业经营与社会经济均产生重大影响。从司法实践看,索赔成败不仅取决于实体权利的合法性,更与程序合规性、证据完整性、合同条款设计紧密关联。以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两起案情相似却结果迥异的典型案例,剖析承包人索赔的核心要素。

01

案件情况

为深入揭示索赔成败的内在逻辑,本文选取两起在索赔程序履行方面形成鲜明对比的案件,进行对照分析。

(一)典型案例一: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石嘴山文旅广局案”)

1.基本案情

2011年6月,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局与中铁十八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其承建“五千年华夏馆工程”。工程因资金不到位多次停工,双方于2015年7月签署《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单》,但未包含停工损失和劳保基金。中铁十八局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赔偿停工损失等。一审法院支持其部分诉求,石嘴山文旅广局(机构改革后权利义务承继方)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仅调整利息计算方式,其余予以维持。

2.争议焦点

(1)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基数与时间节点:进度款利息应以应付进度款扣除已付款后的差额为基数,还是以核定工程造价的75%为基数?进度款利息应计算至起诉日还是结算确认日?

(2)停工损失索赔权是否丧失:中铁十八局是否在合同约定的28天索赔期内提出停工索赔?《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单》未包含停工损失是否构成索赔权放弃?

3.裁判说理

(1)利息计算争议:关于基数认定,进度款利息应以核定工程造价的75%扣除已付款后的差额为基数(302.4万元),而非总欠款的75%。关于时间节点,进度款利息计算至结算确认日(2015年7月10日),此后按欠付工程款计算利息。

(2)停工损失索赔权:一审法院认为,石嘴山市广电局和石嘴山市旅游委自认案涉工程停工系因其资金不到位,其有关中铁十八局建安公司索赔已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丧失胜诉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停工损失客观存在,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了具体金额。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停工报告》载明预计停工期限是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满后因建设方原因仍未复工。中铁十八局建安公司在2013年3月17日,也即《停工报告》载明的复工时间前,向建设方提交《关于五千年华夏馆工程停工相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索赔停工损失,具有合同依据。石嘴山市文旅广局上诉称中铁十八局建安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28天内索赔,已丧失索赔权,该主张不具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同时,2015年7月10日《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单》明确排除停工损失,石嘴山市文旅广局上诉称中铁十八局建安公司在签收《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单》后14天内未提出异议,已无权提起任何索赔,亦不具有事实依据,故索赔权未丧失。

(二)典型案例二: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宁夏宝塔能源案”)

1.基本案情

2012年1月,中铁二十二局与宝塔能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承建铁路专用线工程。宝塔能源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长期停工。中铁二十二局起诉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及损失,宝塔能源公司反诉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违约金请求。双方均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仅调整利息计算。

2.争议焦点

(1)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宝塔能源公司是否需在工程竣工后支付进度款?双方会议纪要变更付款方式是否有效?

(2)停窝工损失是否应予支持:中铁二十二局未依约提交索赔报告,是否丧失索赔权?

(3)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归属:工程延期是否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导致?

3.裁判说理

(1)工程款支付条件:会议纪要变更付款方式有效,宝塔能源公司未按约支付构成违约。

(2)停窝工损失驳回理由:窝工索赔的时间限制和相关要求是窝工索赔事实能够被准确确认的前提,也是判断合同当事人处理实际施工问题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对控制施工成本和进行施工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中铁二十二局未依约在28天内主张土石方及桥涵工程施工期间的停、窝工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丧失索赔权。

(3)逾期竣工责任:宝塔能源公司资金不到位导致停工,承包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发包人反诉工期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02

实务启示

基于上述两案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提炼出以下影响承包人索赔成败的关键因素。

(一)索赔成功的关键因素

1.严格遵循索赔程序

石嘴山文旅广局案中,中铁十八局在停工后28天内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并保留发包人签收证据,索赔时效中断,这是法院支持其停工损失的核心依据。宁夏宝塔能源案中,中铁二十二局虽主张窝工损失,但未能举证证明在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正式索赔意向通知及报告,法院以“程序失权”为由驳回全部相关请求。因此,施工方需在合同中明确索赔期限,并留存监理、发包人签收记录。

2.结算文件明确排除争议事项

石嘴山文旅广局案中《结算审核确认单》明确注明“不含停工损失”,为后续索赔留下空间,避免被认定为放弃权利。因此,结算时需以书面形式列明未决事项,防止后续争议。

3.证据链完整可信

两案中,工程进度审批单、会议纪要、监理报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停工原因、损失范围及发包人过错。

4.区分不同阶段利息计算

进度款利息以应付未付进度款为基数,结算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二者计算起始时间不同,应注意予以区分。

(二)索赔失败的教训

1.未及时主张权利

宁夏宝塔能源案中,中铁二十二局未在合同约定的28天内提交索赔通知,导致停窝工损失被驳回。因此,逾期索赔将直接导致权利丧失,即便损失真实存在亦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2.单方证据证明力不足

中铁二十二局的停工报告、费用清单均为单方制作,未经监理或发包人确认,证明力不足。因此,关键事实需第三方(如监理)签字确认,或通过函件、会议纪要固定证据。

03

风险防范与操作建议

为有效规避索赔风险,结合司法实践,笔者提出以下操作性建议:

1.加强合同管理

石嘴山文旅广局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进度款支付比例、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法院据此支持了利息请求。因此,在合同条款设计中应明确约定付款条件、索赔程序、违约责任等,避免歧义。最高人民法院在两案中均强调“合同严守原则”,提示市场主体应以精细化合同管理防控风险。

2.重视履约过程证据管理

施工中应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包括签证单、会议纪要、监理报告、往来函件等。单方证据与双方确认后的证据天壤之别。在石嘴山文旅广局案中,停工事实有建设方、监理方联合签发的《停工报告》,索赔报告有建设方签收记录;但在宁夏宝塔能源案中,停工报告、窝工损失计算表、管理费清单均为承包人单方制作,缺乏监理、发包人签证或会议纪要确认。因此,施工过程中必须同步形成“三方”证据(承包人、监理、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现场签证、监理月报、进度审批表、影像资料。对损失类证据,应建立“日报、周报、月报”制度,详细载明人员、机械、材料闲置情况,并由监理现场签认。重大事件(如全面停工)发生后,及时邀请公证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证据保全。

3.建立“28天”预警机制

承包人严格按约索赔,遵守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和程序,项目管理人员应在停工、窝工、变更、延期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索赔流程,切勿因协商而忽视书面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权利。同时,索赔通知必须“有效送达”,建议采用EMS公证送达、监理例会纪要签字、发包人现场代表签收等方式,确保证据链完整。发包人应严格审核索赔程序,收到索赔报告后及时书面回复,对超期索赔直接抗辩其权利丧失。

4.规范结算流程与内容

结算文件需明确包含及排除事项,避免歧义或“一揽子结算”导致权利丧失。申报文件应与最终结算口径保持一致,避免“两张皮”。在合同中可约定“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进度报表视为阶段性结算依据”,减少诉累。同时,对已完工程应及时办理中间验收、节点验收,形成“锁定”效果,防止发包人日后以质量或数量异议拖延结算。

5.善用司法鉴定

在争议较大时,主动申请鉴定以明确损失金额。两个案件中,法院均委托第三方对停工损失、工程造价等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宁夏宝塔能源案中,最高院明确认定,经监理、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进度审批表》已载明具体工程量及价款,可作为解除后的结算依据,无需另行鉴定。在石嘴山文旅广局案中,双方对无争议部分以审计结论为准,对漏项及损失通过司法鉴定解决,兼顾效率与公平。

04

结语

可见,石嘴山文旅广局案与宁夏宝塔能源案从正反两方面表明,承包人索赔成败不仅取决于实体权利的成立,更在于程序合规与证据充分。施工企业应在合同管理、履约证据、索赔程序、结算规范等方面建立闭环管理体系,才能在工程纠纷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实现法律风险的全流程防控。

指导律师:马冬梅  作者:郭晓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