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息折抵本金的抵扣
行为人以利息名义支付的款项,本质上减少了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应折抵为支付的本金,从贷款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
安徽亳州孟某贷款诈骗案就非常具有典型意义。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孟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分四次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340万元,期间孟某偿还本金29万余元、利息47万余元。一审法院没有扣除已支付利息,判处孟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责令孟某退赔某银行327万余元。二审法院认为利息支付实质减少了银行的损失,应折抵本金,最终改判为十年,责令孟某退赔某银行263万余元。
这个改判非常有意义,它明确了一个实务规则:行为人支付的利息,无论出于主动履约还是掩盖犯罪目的,只要客观上,减少了金融机构的损失,就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这一点在实务辩护中也非常关键。很多案件中,控方计算数额时只扣本金不扣利息,往往会让量刑“跨档”——从“数额巨大”变成“特别巨大”。如果辩护人抓住这点,就有机会争取量刑减轻。
(二)连环诈骗的数额计算
另一类常见情形是“贷新还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累计所有贷款总额,再扣除案发前已归还部分。
河南谷某、王某贷款诈骗案就是代表。该案中,三名被告人以员工福利免费领手机为幌子,让他人办理手机分期贷款,然后持续以贷新换旧的方式,除少量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外,将资金投资高风险平台。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在本案中采取贷新还旧方式,持续骗取贷款本金,对于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应全部扣除,最终认定犯罪数额为33万元。这类“贷新还旧”案件中,辩护人必须仔细梳理每一次资金流向,哪些贷款被用于偿还旧贷、哪些是真正未归还的部分,明确后次还款对前次诈骗的折抵效果,否则容易被错误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