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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项目是否先完成环评再开工(无 “未批先建”);2. 项目重大变动后是否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环评文件 | 1.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1.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杜绝未批先建的情形。严格制定、落实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依法依规办事,不得未批先建,并对需要事先进行批准的项目制定项目清单;2.取得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后,建设单位再进行开工建设,严格按照项目进度的程序推进; |
| 是否按要求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 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
| 是否编制初步设计,明确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并落实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 |
|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 建设过程中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需要实施审批的环境梳理清单 |
| 1.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前,环保设施是否建成并验收合格;2.固废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是否验收合格;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保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书的不得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