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合规风险自查指引
发布日期:
2025-11-10

在“双碳目标”与绿色发展成为时代主旋律的背景下,环境保护已不再是企业的“选修课”,而是关乎其生存与发展的“必修课”。随着环保法规的日益严密和执法力度的持续加大,任何合规疏漏都可能给企业带来巨额罚款、停产整顿甚至关闭的致命风险。

企业如何系统性地识别环境管理中的“雷区”?又如何构建坚实的“防火墙”,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将环境保护重点法规条文转化为清晰的自查指引,聚焦环保合规核心风险领域,覆盖 7 大模块,助力企业快速对标自查,筑牢企业环保生命线,将风险化解于未然。

一、生态环保监督管理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违规风险

整改措施

1.环保法治意识落实

是否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否组织全员学习环保法规 / 典型案例

生态环保责任无法落实,相关工作经常性地陷入被动

制定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文件,组织环境保护法律合规培训,增强绿色发展的意识

2.环境保护责任书签订

是否签订责任书,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及相关人员的环保责任

生态环保工作无法正常展开

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环保监管职能保障

是否明确环保监管责任部门,保障监管工作所需资源(人力、经费等)

责任错位、工作停滞,应当负责的人员没有责任,而不该负责的相关人员无法承担责任

充分落实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定期组织环保检查,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4.环保专职人员配置

是否按法规及生产需求设置环保专职岗位;专职人员是否经培训后上岗

生态环保管理职责落空,兼职人员疲于应付却不能担当责任

在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中设置环境保护的专职岗位,并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5.环保内部制度建设

是否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并定期修订以匹配外部法规更新

生态环保责任无法落实

通过修订内部制度以对外部法律法规进行内化

二、大气污染防治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违规风险

整改措施

1.大气污染防控措施落实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如废气收集处理);是否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不隐匿证据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制定防止、减少大气污染的内部制度;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依法依规处理大气污染物;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并积极配合调查,不隐匿、故意损坏相关证据材料

2.挥发性有机物(VOC)治理

1.产生VOC的生产/ 服务活动是否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2.是否使用低VOC涂料并建立台账;3. 是否安装VOC污染防治设施;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对挥发性污染物设置清单:A.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B.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C.涂装时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

3.排污许可证持有与使用

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许可证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取得排污许可

4.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

是否定期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留存检测报告;是否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况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定期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5.大气污染事故防范

是否修订环保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大气污染防控监督检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修订环保管理制度,组织监督检查,避免造成大气污染事故

三、固废、危废、水污染防治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违规风险

整改措施

1.建筑垃圾管理

是否设立建筑垃圾处理台账;是否按国家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立并运行建筑垃圾处理台账、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2.危险废物标识与处置

1.危废库房是否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定期检查更换;2.是否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危废库房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使用

是否依法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规定填写并留存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危废处置合同签订

是否与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是否按合同约定移交危废

后果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根据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将收集的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5.固体废物污染事故防范

是否制定制度,防范一般固废违法行为升级为环境事故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修订管理制度,防止和避免从一般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发展至环境事故

四、清洁生产与绿色建筑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违规风险

整改措施

1.清洁生产组织实施

是否按要求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建设项目是否落实清洁生产相关要求

未依法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可能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2.环保工艺/设备/ 产品使用

是否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或产品;是否监督供应商提供的工艺/设备/产品的环保性

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生产中止

重点考虑工艺、设备和使用的产品是否环保,并加强对外部供应商提供的相关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是否按法律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可能导致企业信誉下降,社会形象受损;还面临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组织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依法依规组织清洁生产审核,不在清洁生产中弄虚作假;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执行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违规风险

整改措施

1.环评审批合规性

1.建设项目是否先完成环评再开工(无 “未批先建”);2. 项目重大变动后是否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环评文件

1.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杜绝未批先建的情形。严格制定、落实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依法依规办事,不得未批先建,并对需要事先进行批准的项目制定项目清单;2.取得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后,建设单位再进行开工建设,严格按照项目进度的程序推进;

2.环评分类管理落实

是否按要求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是否编制初步设计,明确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并落实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

4.环保措施同步实施

建设过程中是否同步实施环评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建设过程中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需要实施审批的环境梳理清单

5.环保设施验收

1.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前,环保设施是否建成并验收合格;2.固废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是否验收合格;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保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书的不得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排污许可管理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违规风险

整改措施

1.排污许可证申领

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无“无证排污”情况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取得排污许可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污

2.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与实施

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并有效执行(如如实记录排污情况)

责令改正,处每次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3.自行监测开展

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按方案定期开展监测,留存监测数据/报告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环境自行监测

4.排污许可申请合规性

是否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排污许可;是否存在伪造/转让排污许可证行为

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没收相关证件或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杜绝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七、环境信息公开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违规风险

整改措施

1.环保设施验收报告公开

是否合法取得环保设施验收报告;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进行内部学习,根据需要制定企业内部的环境环保报告

2.公众参与保障措施

是否设置公众反馈渠道(如电话、邮箱);重大项目立项时是否听取公众环保意见

可能导致项目环评和建设环节出现隐患,项目建设受阻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保障公众参与的措施,听取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与意见,设置公众反馈的渠道,在重大项目立项时听取公众意见

作者:李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