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房建丨建设工程停工索赔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要点分析​
发布日期:
2025-11-11

在建设工程领域,因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工程停缓建现象频发,由此引发的停工索赔纠纷成为承发包双方争议的核心。停工索赔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还对实务操作中的证据固定、程序合规性有着极高要求。本文结合《民法典》《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及最高院典型裁判案例,从停工索赔的常见项目、程序与证据要求、争议焦点及风险防范四个维度,系统梳理实务操作要点,为当事人及代理人提供可落地的维权策略。

01

停工索赔的常见项目

建设工程停工期间,承包人的索赔项目需围绕“实际损失”展开,且需与停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结合司法实践与行业惯例,常见索赔项目可分为四大类,具体范围及认定要求如下:

(一)人工窝工费用

人工窝工费用是停工索赔中最基础的项目,主要涵盖停工期间为维持现场待命或遣散人员产生的支出,具体包括两类:

1.固定人员留守费用

指停工后需保留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关键工种人员的工资支出。此类费用需证明人员滞留的必要性,例如为保护已完工程、配合后续复工准备等。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承包人提供监理例会纪要、经签认的施工月报、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个税申报记录及监理日志记载的在场人数作为佐证。

2.临时人员遣散费用

若停工周期超过合理预期(通常为 1-2 个月),承包人应当尽到减损义务,遣散非必要的临时工人,由此产生的解约补偿金属于索赔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遣散费需符合“N+1”(N 为工作年限)的补偿标准,承包人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补偿金支付凭证等证据。需注意的是,若发包人已书面通知承包人撤离人员,但承包人拒不执行的,存在扩大部分的遣散费用损失不被支持的风险。

(二)机械闲置与调迁费用

机械费用索赔需区分设备类型(自有设备/租赁设备),该类索赔的核心在于证明设备闲置与停工的关联性及实际支出(即因停工造成的实际损失),具体包括三类:

1.租赁设备闲置费用

租赁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优先以租赁合同约定的台班费或月租金为计算依据,若合同未明确,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租赁价进行酌定(部分地区会扣除设备折旧费)。承包人需提供设备进场验收单、退场记录及监理确认的闲置天数证明,若设备同时用于其他工程,一般情况下须按使用率进行扣减(如某设备同时服务两个项目,闲置费用可能仅支持50%)。

2.自有设备损失费用

包括折旧费与维护费。其中,折旧费一般按设备原值*行业折旧率*停工天数计算(如某设备原值100万元,折旧年限10 年,月折旧率0.83%,停工2 个月,则折旧费为1.66万元);维护费则须提供维修保养发票、零配件采购记录,证明存在停工期间为防止设备锈蚀、损坏而产生必要支出。需要注意的是,自有设备损失主张应当对“设备自然损耗”进行排除,司法裁判仅支持与停工直接相关的额外费用。

3.机械调迁费用

若停工后设备需撤离现场并在复工时重新进场,承包人可对往返运输费、安装拆卸费进行索赔。承包人须提供运输合同、吊装服务发票及调迁方案,证明该笔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三)材料损耗与价差费用

材料类索赔一般分为“物理损耗”与“价格波动损失”两种情况,二者在举证要求上略有差异,具体为:

1.材料物理损耗

因停工导致材料变质、报废的损失,如水泥硬化、钢筋锈蚀、木材霉变等。承包人一般可通过两种方式证明其主张:一是提供技术鉴定报告(如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钢筋锈蚀程度报告);二是提供退货凭证或报废处理记录(如水泥厂出具的水泥硬化退货拒收证明)。

2.材料价格波动损失

该项损失的认定要求较为严格,一般情况下,需要同时满足合同约定为包工包料模式及停工时间超过行业合理预期两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损失计算方式通常参照当地住建部门发布的价格指数,或按停工前后材料采购合同的价差来进行计算。

(四)现场管理与措施费用

该类费用是指因停工而导致产生的与停工直接相关的必要支出,通常有现场管理费与措施费两类,具体为:

1.现场管理费

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水电费、场地租赁费等。承包人需提供项目日志(记录管理人员每日工作内容)、差旅票据(如为协调复工产生的交通费用)、水电费缴纳凭证等,证明费用与停工的关联性。

2.措施费

指停工期间为保护已完工程、维持现场安全产生的费用,如环境保护费(洒水降尘支出)、已完工程保护费(覆盖防护网费用)、施工排水费(雨季基坑排水支出)。承包人需提供措施方案、费用支出凭证及监理确认的现场照片,证明措施的必要性。

02

停工索赔的程序与证据要求

停工索赔的核心是“程序合规+证据闭环”,二者缺一不可。若程序存在瑕疵(如超期索赔)或证据链断裂,即便存在实际损失,也可能丧失胜诉权。笔者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下称“《示范文本》”)及相关司法实践,对停工索赔的程序与证据要求梳理如下:

(一)索赔程序的合规性要求

1.停工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送索赔意向通知

根据《示范文本》第19.1条,承包人需在停工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索赔意向通知书,载明索赔事件名称、发生时间、索赔理由及索赔意向。

需提请承办人注意的是:通知方式应符合合同约定,如邮寄需寄往发包人指定地址并保留 EMS 面单及签收记录;若停工为持续性事件(如发包人持续拖欠工程款),需在28天内先提交意向通知,后续按月提交“延续索赔通知”,避免超期。若承包人超28天提交索赔意向的,存在司法机关依据合同“逾期索赔视为弃权”条款,驳回其全部索赔请求的风险。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

根据《示范文本》第19.1条,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索赔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索赔依据、损失计算(分项目列明人工、机械、材料、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及金额,附相关凭证)、证据清单等。

3.索赔答复与争议解决

根据《示范文本》第19.2条,监理人需在收到索赔报告14天内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需在28天内答复。同时,根据《示范文本》第19.3条,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索赔请求。若对答复结果不服,承包人需在14天内提出异议,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二)证据链的构建要求

如需承包人拟进行停工索赔并获得司法机关支持,除应当根据本文“一、停工索赔的常见项目”按类别分类搜集证据外,还应当注意所搜集到的证据要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条件,形成证据链条闭环。证据搜集过程中可按照如下逻辑进行整理:

1.锁定停工责任的“基础证据”

该类证据系停工索赔的基础证据,用于证明“停工系发包人过错导致”,是索赔的前提,包括但不限于:(1)停工指令:发包人或监理人出具的书面停工通知,需载明停工原因(如 “因资金未到位,暂停施工”);(2)催告函与复函:承包人向发包人发送的催告复工/支付工程款的函件,及发包人回复(若有),须注意保留邮寄记录或公证送达证据;(3)停工协议:若双方就停工达成书面协议,需明确停工起止时间、责任归属及损失初步确认。

2.证明损失发生的“过程证据”

该类证据的主要目的在于量化损失,无论是索赔报告还是争议解决程序,承包人均需对其损失有一个明确的量化数据,该数据系承包人获得赔偿的基础。因此承包人需要着重搜集该类证据,并与基础证据形成因果关联,该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人工类:考勤表(监理签字确认)、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个税申报记录、遣散协议及补偿金支付凭证;(2)机械类:设备租赁合同、进场/退场验收单、监理日志记载的闲置天数、维修保养发票、银行流水;(3)材料类:采购合同、送货单、报废处理记录、质量检测报告、价格指数文件;(4)管理类:项目日志、水电费发票、银行流水、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

3.补强事实的“补充证据”

当前文证据存在瑕疵时(如无监理签字),可通过补充证据对事实情况进行侧面补强,具体包括:(1)技术鉴定报告:如材料损耗鉴定、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但需要注意,该类报告可能因诉讼/仲裁相对方不认可而无效,仅起到说明作用);(2)四方会签记录:建设、施工、监理、勘察单位共同签署的停工现场确认单;(3)声像资料:停工现场照片、视频(需标注拍摄时间、地点)等。

需提请注意的是,如提交的证据涉及单方制作的内容(如无监理签字的窝工统计表),该类证据的证明效力较低,存在较大司法机关不予采信的风险,需结合其他证据佐证。

03

停工索赔的争议焦点与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停工索赔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责任归属”“损失合理性”“程序合规性”三大方面,最高院及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已形成一定共识,具体如下:

(一)关于停工责任的归属

停工责任的归属系停工索赔的首要争议焦点,如停工责任全部或部分在于发包人,则发包人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发包人过错的常见情形一般为:(1)未按约提供施工条件:如拖延交付场地、未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图纸审批延误等;(2)单方变更设计或指令不当:如设计缺陷导致施工中断、擅自要求停工等;(3)违法违规行为:如未依法招标导致承包人资质缺陷等。

若承包人对停工存在次要责任(如施工组织缺陷、质量瑕疵),司法机关或将按照过错比例对损失承担义务进行划分。如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292号中,承包人未及时撤离人员及机械导致损失扩大,对超出合理预期的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损失合理性的确认

1.扩大部分的损失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如上文责任划分案例所示,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承包人原因引发的扩大部分损失,存在由承包人自担的风险。

2.间接损失可以进行主张,但存在不予支持的风险

针对索赔中主张的间接损失,如:预期利益损失、税金损失等,对于该类间接损失的索赔主张需充分举证与停工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建议在施工合同中对于间接损失的承担进行提前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间接损失司法机关认定通常更为严格,对于未实际发生的损失,司法机关通常持谨慎态度,故为增加谈判筹码,建议在索赔报告中一并列明,但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后,如证据材料不足,可基于证据、成本因素考虑是否对间接损失进行主张。

04

停工索赔的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承上文所述,停工索赔无论是提交索赔报告还是争议解决流程,均对于证据、程序问题十分重视。实践中,承包人常因合同约定模糊、证据留存不足、程序操作失当等问题陷入维权困境,而发包人也可能因责任界定不清、应对策略缺失承担额外损失。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可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应对” 三个维度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一)事前预防:以合同条款锁定权利义务边界

合同签订阶段是风险防范的核心环节,需重点明确停工责任、索赔程序及损失计算标准,避免后续争议。首先,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细化停工触发情形,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超过 30 日”“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无法施工”等,同时约定“停工通知需以书面形式送达,载明停工原因、预计时长及责任归属”,避免口头指令引发的举证难题。其次,需完善索赔程序条款,除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 28 天索赔期限外,可补充“发包人逾期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请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索赔材料无法按时提交的,索赔期限相应顺延”等保护性约定,降低程序瑕疵风险。最后,应明确损失计算依据,如约定人工窝工费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机械闲置费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80%”核定,避免后续因计算标准争议影响索赔效率。

(二)事中控制:以全流程证据管理筑牢维权基础

停工事件发生后,承包人需立即启动证据留存机制,确保损失与责任的关联性可追溯。一方面,需建立“每日现场记录”制度,安排专人记录停工期间的人员在岗情况(附考勤表、监理签字确认单)、机械闲置状态(拍摄设备停放照片并标注日期)、材料存储情况(定期检查并形成损耗记录),同时留存水电费缴纳凭证、管理人员差旅票据等现场管理费用相关证据,形成“损失发生—费用支出” 的完整证据链。另一方面,需规范沟通函件的送达流程,向发包人发送的索赔意向通知、催告复工函等文件,应通过 EMS 邮寄至合同约定地址,并在面单上注明 “索赔意向通知”“催告复工函”等具体内容,同时保留邮寄回执及妥投证明;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需确认发包人接收邮箱为合同约定地址,并要求对方在收到后出具书面确认函,避免送达无痕迹、主张无依据的风险。此外,对于隐蔽工程损失应及时组织建设、监理、勘察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形成四方会签的《停工现场损失确认单》,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固定关键损失证据。

(三)事后应对:以专业策略提升争议解决效率

若停工索赔进入协商或诉讼/仲裁阶段,需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针对性策略,平衡维权效果与成本。在协商阶段,承包人可基于证据梳理形成“索赔清单+计算依据+证据目录”的标准化材料,直观呈现损失构成与责任依据,同时提出合理的协商方案,避免因诉求过高导致协商不成;发包人则需对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材料进行逐项核查,重点关注损失与停工的关联性、减损义务履行情况等问题,通过提供监理日志、现场照片等证据反驳不合理诉求。若协商无果进入司法程序,需重点关注诉讼时效与证据补强:承包人需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并根据法院要求补充证据;发包人则可针对承包人的索赔主张提出抗辩,如以超期索赔、损失扩大等理由请求法院驳回部分诉求。此外,双方均可委托具备建设工程专业知识的律师或造价工程师参与争议解决,借助专业力量梳理案件焦点、优化诉讼策略,提升争议解决的精准性与效率。

作者:褚承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