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停工期间,承包人的索赔项目需围绕“实际损失”展开,且需与停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结合司法实践与行业惯例,常见索赔项目可分为四大类,具体范围及认定要求如下:
(一)人工窝工费用
人工窝工费用是停工索赔中最基础的项目,主要涵盖停工期间为维持现场待命或遣散人员产生的支出,具体包括两类:
1.固定人员留守费用
指停工后需保留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关键工种人员的工资支出。此类费用需证明人员滞留的必要性,例如为保护已完工程、配合后续复工准备等。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承包人提供监理例会纪要、经签认的施工月报、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个税申报记录及监理日志记载的在场人数作为佐证。
2.临时人员遣散费用
若停工周期超过合理预期(通常为 1-2 个月),承包人应当尽到减损义务,遣散非必要的临时工人,由此产生的解约补偿金属于索赔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遣散费需符合“N+1”(N 为工作年限)的补偿标准,承包人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补偿金支付凭证等证据。需注意的是,若发包人已书面通知承包人撤离人员,但承包人拒不执行的,存在扩大部分的遣散费用损失不被支持的风险。
(二)机械闲置与调迁费用
机械费用索赔需区分设备类型(自有设备/租赁设备),该类索赔的核心在于证明设备闲置与停工的关联性及实际支出(即因停工造成的实际损失),具体包括三类:
1.租赁设备闲置费用
租赁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优先以租赁合同约定的台班费或月租金为计算依据,若合同未明确,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租赁价进行酌定(部分地区会扣除设备折旧费)。承包人需提供设备进场验收单、退场记录及监理确认的闲置天数证明,若设备同时用于其他工程,一般情况下须按使用率进行扣减(如某设备同时服务两个项目,闲置费用可能仅支持50%)。
2.自有设备损失费用
包括折旧费与维护费。其中,折旧费一般按设备原值*行业折旧率*停工天数计算(如某设备原值100万元,折旧年限10 年,月折旧率0.83%,停工2 个月,则折旧费为1.66万元);维护费则须提供维修保养发票、零配件采购记录,证明存在停工期间为防止设备锈蚀、损坏而产生必要支出。需要注意的是,自有设备损失主张应当对“设备自然损耗”进行排除,司法裁判仅支持与停工直接相关的额外费用。
3.机械调迁费用
若停工后设备需撤离现场并在复工时重新进场,承包人可对往返运输费、安装拆卸费进行索赔。承包人须提供运输合同、吊装服务发票及调迁方案,证明该笔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三)材料损耗与价差费用
材料类索赔一般分为“物理损耗”与“价格波动损失”两种情况,二者在举证要求上略有差异,具体为:
1.材料物理损耗
因停工导致材料变质、报废的损失,如水泥硬化、钢筋锈蚀、木材霉变等。承包人一般可通过两种方式证明其主张:一是提供技术鉴定报告(如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钢筋锈蚀程度报告);二是提供退货凭证或报废处理记录(如水泥厂出具的水泥硬化退货拒收证明)。
2.材料价格波动损失
该项损失的认定要求较为严格,一般情况下,需要同时满足合同约定为包工包料模式及停工时间超过行业合理预期两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损失计算方式通常参照当地住建部门发布的价格指数,或按停工前后材料采购合同的价差来进行计算。
(四)现场管理与措施费用
该类费用是指因停工而导致产生的与停工直接相关的必要支出,通常有现场管理费与措施费两类,具体为:
1.现场管理费
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水电费、场地租赁费等。承包人需提供项目日志(记录管理人员每日工作内容)、差旅票据(如为协调复工产生的交通费用)、水电费缴纳凭证等,证明费用与停工的关联性。
2.措施费
指停工期间为保护已完工程、维持现场安全产生的费用,如环境保护费(洒水降尘支出)、已完工程保护费(覆盖防护网费用)、施工排水费(雨季基坑排水支出)。承包人需提供措施方案、费用支出凭证及监理确认的现场照片,证明措施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