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解读:制度优化与市场影响
发布日期:
2025-11-17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业升级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25年5月公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是在总结过往监管实践、回应市场关切、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基础上的一次重要升级。本文将对《重组办法》的核心修订要点进行系统性解读,剖析其背后的立法逻辑与市场影响。

一、修订背景与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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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办法》自2008年颁布至今,已经历了7次修订,在规制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十七年的实践,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市场生态持续优化,同时也对持续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在支付机制、市场监管、国资管理等方面暴露出一些新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监管规则予以规范。同时,随着法律制度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相关规定亟需在资本市场具体监管规则中落地细化,明确具体实施路径。

《重组办法》修订的思路可以概括为“三个协同”:一是与上位法协同。《重组办法》的修订需确保与新《公司法》、《证券法》等上位法保持高度一致。《重组办法》修改了公司监事和监事会的相关表述,实现了公司治理层级简化和审计委员会制度法定化;二是与注册制理念协同。自2023年实行全面注册制以来,监管重心愈发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重组办法》进一步精简优化了审核流程,提升监管包容度,优化退出机制,是注册制监管重心转移的理念在并购重组领域的纵深推进;三是与高质量发展目标协同。《重组办法》引导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自立自强方向的重点领域,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整合产业链、提升创新能力、处置低效资产,从而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总体而言,《重组办法》本次修订实现了从“严进宽管”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深化,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激发市场活力。

二、核心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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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内容和方式优化

1.私募基金参与和退出

《重组办法》第十条规定:“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该条文将原有的“投资机构”修改为“私募投资基金”,明确鼓励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贯彻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并购六条》”)中提出的“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促进产业整合为目的依法收购上市公司”的具体落实。

除了明确鼓励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重组办法》为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设置了特殊规则。《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新增对私募基金投资锁定期的特殊规定。重组股份的锁定期与私募基金的投资期限相关联,缩短了特定情况下的私募基金通过重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私募基金投资满48个月后,对于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交易,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或通过认购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其取得股份的锁定期可从12个月缩短至6个月。对于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交易,私募基金取得股份的锁定期由24个月缩短至12个月。前述反向挂钩机制以“投资时长换锁定期缩短”的规则设计,优化长期投资者的退出周期,有效化解了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的退出痛点。

私募基金是近年来较为活跃的资本市场参与主体,鼓励私募基金参与、优化私募基金退出路径将推动更多技术整合、产业协同类并购落地,将更多长期资本投向具备战略价值的关键技术环节,例如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横向整合、科技型公司对高新技术团队的收购等,从而实现“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循环,促使私募基金从“短炒套利”转向“价值创造”,助力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实现技术升级、规模扩张和持续发展。

2.支付机制创新

《重组办法》延续了《并购六条》提出的“建立重组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并将相关注册决定的有效期自12个月延长至48个月。《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均对分期支付机制进行了规定,具体为:(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自收到证监会注册文件之日起超过四十八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注册决定失效;(2)首期发行时,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组报告书并就后期股份不能发行的履约保障措施作出安排。上市公司后续各期发行时应当披露发行安排并对是否存在影响发行的重大变化作出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核查,出具专项核查意见;(3)交易双方可根据相关资产的利润预测数约定分期支付安排,并就分期支付安排无法覆盖的部分签订补偿协议。

建立重组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能够有效防止并购交易时面临的业绩不确定性风险。通常情况下,若被收购公司在后续经营中未能实现承诺的业绩目标,收购方将直接承受投资损失,而分期支付机制的设立恰好为收购方构建了一道风险缓冲屏障,允许收购方依据被收购方的实际业绩达成情况分阶段支付交易对价,从而有效管控并购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3.吸收合并锁定期规则完善

《重组办法》第五十条新增上市公司实施换股吸收合并时的锁定期规则,被吸收合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换股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构成收购的,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8个月的锁定期要求。该规则仅对被吸收合并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取得的股份设置锁定期,对被吸收合并方其他股东不设锁定期。前述合理的锁定期规则符合《并购六条》提出的“完善股份锁定期等政策规定,支持非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的同行业、上下游吸收合并,以及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要求,较短的锁定期设置降低了被吸收合并方的决策阻力,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之间采取吸收合并方式进行整合。

(二)交易流程优化

1.独董前置审核强化

修订后的《重组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资产重组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审核程序。其中,删除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需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要求,并在第二十一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调查、组织证券服务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根据前述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前应该经过独立董事的前置审核程序,避免交易关联方主导公司决策,并在此基础上于第二十二条调整了相关披露文件。

2.简易审核程序

《重组办法》响应《并购六条》关于“建立重组简易审核程序”的要求,设置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简易程序,即证券交易所采用简易审核程序审核并报注册的,证监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在本次修订前,重组交易的常规审核需经过多轮问询,耗时较长。简易审核程序的设置为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开辟了并购重组快速通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与《重组办法》配套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审核程序:(1)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并;(2)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交易所股票收盘总市值均超过100亿元,最近两年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为A,同时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此外,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审核程序:(1)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谴责,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2)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谴责;(3)交易方案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舆情等重大复杂情形。

审核流程的优化将有效激活上市公司重组市场,不仅为拟独立IPO的企业开辟了并购退出新路径,更将这一便利传导至其背后的私募股权基金,拓宽其退出渠道,最终构筑起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

(三)监管包容度提升

《重组办法》遵循《并购六条》第三条明确提出的“顺应产业发展规律,适当提高对并购重组形成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包容度”要求,删除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原有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第二款“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新增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将原本的刚性要求修改为更具有灵活性的要求,为上市公司收购优质资产提供了更多制度空间。

三、对市场各参与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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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本次《重组办法》的修订使得资产重组更加市场化、灵活化,例如简易审核程序为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提供了快速通道,吸收合并锁定期缩短能够推动上市公司之间的整合,监管包容度提升能够促进产业链补强和技术升级等。同时,《重组办法》也为上市公司带来更多挑战。关于独立董事前置审核的调整提高了对公司治理的要求,独立董事职责加强,需具备更强专业能力和独立性。支付机制的创新也要求采用分期支付方式的上市公司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控制与信息披露机制,资产重组后的公司整合、业绩兑现仍然存在不确定风险。

对中小股东投资者而言,本次《重组办法》的修订进一步优化了投资环境,增强了投资保护机制,尤其是独立董事前置审核、分期支付机制等都有助于防范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而言,《重组办法》明确鼓励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同时优化了锁定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的退出机制,推动私募基金从“短炒套利”转向“价值创造”,可更多参与技术整合、产业链并购等战略性交易。同时,私募基金作为重要参与方,需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多元估值方法的推广要求私募基金具备更强的价值发现能力。

此外,本次《重组办法》的修订要求监管机构需具备更强的市场监测、风险识别和应急处置能力,在放宽准入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风险。强化各参与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交易定价、合规性等进行更严格核查,掌握多元估值方法、具备跨行业整合能力。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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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组办法》的修订是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标志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进入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包容化的新阶段。修订内容在优化交易机制、简化审核流程、提升监管包容度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安排,充分体现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监管理念转变。通过鼓励私募基金参与、完善退出机制、创新支付方式、强化公司治理等多维度制度优化,不仅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也为上市公司通过重组实现技术升级、产业整合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新规落地实施,市场各方应积极适应规则变化,提升专业能力与风险意识,共同推动资本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张步勇、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