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 | 庭审发言之略析
发布日期:
2025-11-24

庭审发言是律师的核心技能之一。初做律师,可能“最怵头”的就是在庭审的时候如何发言。不知说什么,不知说的深浅,甚至不知说的对错。有了一定经验的“老律师”在庭审发言中游刃有余、洒脱自然,面对不利局面或者对方的胡搅蛮缠,总能力挽狂澜,或者以“四两拨千斤”的技巧化解重重困难甚至危机。所有的优秀律师都是从茫然到清晰,从无助到无畏,慢慢一点点磨炼出来的。

庭审发言是律师的核心能力

庭审发言的重要性无需多言,每一位出庭律师都深刻体会到这个过程的重要性。律师庭审发言质量直接决定案件走向、当事人权益实现效果,甚至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社会对司法程序的信任度。

庭审发言会直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为裁判提供 “法律事实” 与 “逻辑支撑”。庭审的核心目标是让法官(或仲裁员)基于 “证据 + 法律论证” 形成内心确信,而律师的发言是连接 “原始证据” 与 “法律事实”、“法律条文” 与 “案件适用” 的关键桥梁。

首先要“讲清楚”。律师需通过发言,将事实讲清楚。律师梳理证据链,将零散证据转化为符合法律要件的 “法律事实”—— 这是法官裁判的直接依据。若发言逻辑混乱、遗漏关键证据,可能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认识不清,了解不够,直接影响胜诉概率。

其次,要精准适用法律,反驳对方谬误。律师需在发言中明确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并结合事实论证 “为何本案应适用该条款”;同时,针对对方律师的错误法律解读,通过针对性发言拆解其逻辑漏洞,避免法官被误导。尤其在一些法官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庭审发言更为重要。比如违约金调整、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确定、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社会影响等,律师当庭的发言可以让法官更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裁量。

如何锻炼庭审发言能力,是律师的重大课题

首先,要克服“胆怯”心理。诉讼律师的风采大部分都是在庭审中展现,把庭审现场当做“舞台”,实事求是的去展现你的能力。不要过激,也不要“茶壶里煮水饺”有口说不出。初做律师往往在庭审中有一个感觉,有很多话想说,没说出来。这种情况,可能是庭审中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比较严苛,也可能是自己准备不足,思路还不够完善,自己内心的确信还不够坚定,更可能是胆怯心理导致“不敢说”。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我看到法庭的布置与其他法庭有很大不同。别的法庭都是双方当事人直接面对面而坐,审判席居中。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席位都是直接面向审判席,他们是平行而坐,都直面法官。我觉得这样的布局恰好反映了庭审的实质,庭审不是一方当事人说服另一方当事人,而是双方当事人向法官陈述案情,说服法官。当认识到了这一点,你就不用管对方有多么犀利,有多么“在理”,你只要将你的事实理由充分向法官表达,取得法官的认可和同意就可以了。这样一想,压力就会减少很多。律师在职业道路上,需要突破的难点有很多,需要有直面困难的决心,需要有一往无前的勇气。

其次,做好各种“预案”,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结合案情预判庭审中可能的争议焦点,针对每个焦点准备 “正面论证” 与 “反驳逻辑”。自己能够准备的证据,要“烂熟于心”。针对己方主张,将零散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按 “法律要件” 串联成证据链,并非常清楚每份证据对应的待证事实。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要认真核实,未见原件不可盲目认可其真实性。

有一次仲裁庭,开庭后对方提出原件让我方核对。原本合同原件出现问题的可能性非常低,但对方提出的原件与其提供的复印件不一致,这引起了我方的高度注意。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否定对方合同原件证据的真实性。而仔细对比发现,我方的合同对我方更为有利。这种情况虽极为少见,但有些情况下,律师还是要谨慎为之,不可让对方“浑水摸鱼”。

庭审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意想不到的“突发状况”。如对方临时提交新证据,可能改变案件结果走向。这时,需快速判断证据关联性、合法性,准备 “质证意见”。同时,要稳住阵脚,也可以要答辩期,以便庭后进行深入研究。庭前要与当事人多沟通案情,了解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形成书面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如果当庭遇到意外情况,可以与当事人及时沟通核实,并发表一般的质证意见,具体意见以庭后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为准。

当然,庭审突发情况各种各样,有的当事人双方在庭审激烈冲突,你要做好调解说和的工作;有的对方当事人指责律师,你要稳定情绪,不急不躁,力争不生气,要求法官制止对方与案件无关的指责;也有些情况下,法官脾气不好,态度恶劣,你要尽量保持一个理性平和状态,不要与法官冲突。当然,在极端情况下,如果个别法官已经明显过分,你也要勇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据理力争,毫不客气。

第三、做好充分法律检索,并提前准备简略的发言提纲。全面检索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包括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检索相关案例中的说理部分,明确 “支持己方诉求” 或 “反驳对方主张” 的法律依据,避免发言时法律引用错误或遗漏。这些年,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法律修改的速度也非常快,律师不仅要学习了解,而且要熟记于心,这样才能在分析准备案件的过程中,不遗漏知识点,尽量扫除法律盲点。

建议在庭审前,按照庭审环节撰写简洁的发言提纲,标注好核心观点、证据编号,以及相应的法律条文。比如在质证环节,对证据《欠条》的质证意见:1. 签字真实性存疑(无捺印,且签字与被告日常笔迹不符,或者时间上有矛盾之处);2. 欠条内容不完整(未约定还款时间,无法证明逾期),相应的法律依据是相关司法解释第多少条),避免临场遗漏关键信息。充分的准备,给你更大的信心。

庭审核心阶段:分环节精准发言

庭审程序通常包括 “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 三大核心环节,律师需根据各环节的功能定位,调整发言重点与风格。

(一)法庭调查阶段:聚焦证据“三性”,充分说明理由

此阶段是法官形成 “事实认知” 的关键,律师发言需围绕 “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展开,核心是 “质证发言” 与 “举证说明发言”。

举证环节:清晰说明 “证据是什么、证明什么”。己方举证时,需按 “证据编号 + 证据名称 + 来源 + 待证事实” 的逻辑简洁陈述,避免冗余。若证据为 “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需额外说明 “证据完整性”(如 “该聊天记录是 2023 年 3 月至 6 月的完整对话,无删减,已进行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XX”),避免对方质疑 “证据被篡改”。

质证环节:针对性反驳 “对方证据的瑕疵”。对方举证后,律师需从 “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发表质证意见,发言需 “先亮观点,再摆理由,最后提结论”。比如质疑对方证据真实性:“对被告提交的《收条》,我方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不认可。理由:1. 收条上的‘原告签名’非原告本人所签,原告从未收到该笔款项;2. 收条无出具日期,无法证明与本案争议的付款行为相关,故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观点要明确,理由要充分说明,不要仅仅说证据“三性”问题,而要充分说明理由,让法官更加了解案情,对案件事实有更为清晰完整的认知。

(二)法庭辩论阶段: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律论证

此阶段是律师 “说服法官” 的核心,需基于法庭调查确认的事实,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律论证,发言逻辑需 “清晰、严密、有针对性”。

首轮辩论要搭建 “己方主张的完整逻辑框架”。按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求合理性” 的顺序发言,先总结法庭调查阶段已确认的事实。比如,结合双方举证质证,阐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再引用法律条文论证 “己方主张的合法性”,最后回应对方的核心抗辩。既要立论,又要驳论。立与驳,相互呼应。

如果存在多轮辩论,一定要一针见血,痛击对方问题,直接解释其问题所在。对方发言后,需快速捕捉其逻辑缺陷,针对性反驳对方逻辑漏洞,强化己方观点。比如首先说明对方“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适用混淆”“证据引用不当”,针对性反驳,避免 “自说自话”。

需要注意的是,辩论发言需 “聚焦争议焦点”,避免纠缠于太多无关细节,也不要被对方引入其他无关紧要的“误区”,要及时抽离,回到案件的核心辩点上来。如对方提及 “当事人过往合作矛盾”,可当庭指出 “此为无关事实,与本案合同纠纷无关联,请求法庭不予采纳”。庭审语言需 “专业且简洁”,避免使用情绪化表述,比如 “对方纯属无理取闹”等容易引起冲突的词汇,保持理性客观。

(三)最后陈述阶段:简洁重申核心诉求与关键理由

此阶段是庭审的 “收尾环节”,法官已基本形成内心确信,律师发言需 “简短、聚焦”,避免重复辩论阶段的内容,核心是 “重申己方核心诉求” 、“强调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

举个例子:“审判长、审判员,本案原告最后陈述如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提交的合同、送货单、催款函等证据可充分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10 万元及违约金 2 万元的诉求,符合《民法典》第 577 条、第 585 条规定。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如为被告,则可以这样表达:“被告最后陈述:本案争议的‘欠款’实为原告自愿赠与,并非借款。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原告明确表示‘无需偿还’;且原告起诉已超过 3 年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 188 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庭后补充意见:庭审发言的延伸与固化

庭审结束后,律师需通过 “书面材料” 固化庭审发言的核心观点,弥补当庭发言的可能遗漏。这一点往往被律师忽略,但却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很多案件,都是法官在庭后与律师的书面和口头沟通中,形成最终的裁判思路。

若庭审中法官要求 “补充提交书面意见”,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代理意见》,将庭审中口头阐述的逻辑转化为书面文字,并补充当庭未充分展开的细节。整理庭审笔录,确认“己方发言内容”是否准确记录,若存在遗漏或误记(如关键质证意见未记录),需当庭或在签字前向法官提出更正,避免后续裁判时因笔录误差影响权益。

综上,律师庭审发言的基本流程是 “庭前精准准备→庭审分环节聚焦发言→庭后补充固化” 的闭环,核心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逻辑严密、针对性强的表达,帮助法官形成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内心确信,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发言可以塑造律师专业形象,直接影响当事人信任与职业口碑

庭审发言是律师专业能力的 “公开考场”,发言的逻辑性、专业性、应变能力不仅影响案件结果,更直接决定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度,以及律师在司法圈的职业口碑。

优秀的庭审发言简洁、清晰、有力。表达事实清晰、引用法律准确、语言精炼,有分量、当庭应变灵活等的特点。这些细节能让法官、当事人直观感受到律师的专业能力,反之,若发言思维混乱、出现法律问题上的错误,会直接动摇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

庭审发言的质量会通过法官、同行的评价形成长期口碑。一位优秀的律师在复杂商事案件中,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清晰的证据梳理帮助当事人胜诉,可能会被法官、同行认可,后续获得更多优质案件委托;反之,若庭审发言失误导致当事人败诉,可能影响其职业声誉。

总之,律师庭审发言绝非 “简单的口头表达”,而是集 “法律专业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沟通能力” 于一体的综合专业行为。它既是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武器”,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桥梁”,更是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体现。愿每一位律师都能在庭审舞台上展现优秀的律师职业形象,体验酣畅淋漓的庭审感觉。

作者:孙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