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程序通常包括 “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 三大核心环节,律师需根据各环节的功能定位,调整发言重点与风格。
(一)法庭调查阶段:聚焦证据“三性”,充分说明理由
此阶段是法官形成 “事实认知” 的关键,律师发言需围绕 “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展开,核心是 “质证发言” 与 “举证说明发言”。
举证环节:清晰说明 “证据是什么、证明什么”。己方举证时,需按 “证据编号 + 证据名称 + 来源 + 待证事实” 的逻辑简洁陈述,避免冗余。若证据为 “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需额外说明 “证据完整性”(如 “该聊天记录是 2023 年 3 月至 6 月的完整对话,无删减,已进行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XX”),避免对方质疑 “证据被篡改”。
质证环节:针对性反驳 “对方证据的瑕疵”。对方举证后,律师需从 “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发表质证意见,发言需 “先亮观点,再摆理由,最后提结论”。比如质疑对方证据真实性:“对被告提交的《收条》,我方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不认可。理由:1. 收条上的‘原告签名’非原告本人所签,原告从未收到该笔款项;2. 收条无出具日期,无法证明与本案争议的付款行为相关,故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观点要明确,理由要充分说明,不要仅仅说证据“三性”问题,而要充分说明理由,让法官更加了解案情,对案件事实有更为清晰完整的认知。
(二)法庭辩论阶段: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律论证
此阶段是律师 “说服法官” 的核心,需基于法庭调查确认的事实,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律论证,发言逻辑需 “清晰、严密、有针对性”。
首轮辩论要搭建 “己方主张的完整逻辑框架”。按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求合理性” 的顺序发言,先总结法庭调查阶段已确认的事实。比如,结合双方举证质证,阐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再引用法律条文论证 “己方主张的合法性”,最后回应对方的核心抗辩。既要立论,又要驳论。立与驳,相互呼应。
如果存在多轮辩论,一定要一针见血,痛击对方问题,直接解释其问题所在。对方发言后,需快速捕捉其逻辑缺陷,针对性反驳对方逻辑漏洞,强化己方观点。比如首先说明对方“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适用混淆”“证据引用不当”,针对性反驳,避免 “自说自话”。
需要注意的是,辩论发言需 “聚焦争议焦点”,避免纠缠于太多无关细节,也不要被对方引入其他无关紧要的“误区”,要及时抽离,回到案件的核心辩点上来。如对方提及 “当事人过往合作矛盾”,可当庭指出 “此为无关事实,与本案合同纠纷无关联,请求法庭不予采纳”。庭审语言需 “专业且简洁”,避免使用情绪化表述,比如 “对方纯属无理取闹”等容易引起冲突的词汇,保持理性客观。
(三)最后陈述阶段:简洁重申核心诉求与关键理由
此阶段是庭审的 “收尾环节”,法官已基本形成内心确信,律师发言需 “简短、聚焦”,避免重复辩论阶段的内容,核心是 “重申己方核心诉求” 、“强调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
举个例子:“审判长、审判员,本案原告最后陈述如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提交的合同、送货单、催款函等证据可充分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10 万元及违约金 2 万元的诉求,符合《民法典》第 577 条、第 585 条规定。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如为被告,则可以这样表达:“被告最后陈述:本案争议的‘欠款’实为原告自愿赠与,并非借款。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原告明确表示‘无需偿还’;且原告起诉已超过 3 年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 188 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庭后补充意见:庭审发言的延伸与固化
庭审结束后,律师需通过 “书面材料” 固化庭审发言的核心观点,弥补当庭发言的可能遗漏。这一点往往被律师忽略,但却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很多案件,都是法官在庭后与律师的书面和口头沟通中,形成最终的裁判思路。
若庭审中法官要求 “补充提交书面意见”,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代理意见》,将庭审中口头阐述的逻辑转化为书面文字,并补充当庭未充分展开的细节。整理庭审笔录,确认“己方发言内容”是否准确记录,若存在遗漏或误记(如关键质证意见未记录),需当庭或在签字前向法官提出更正,避免后续裁判时因笔录误差影响权益。
综上,律师庭审发言的基本流程是 “庭前精准准备→庭审分环节聚焦发言→庭后补充固化” 的闭环,核心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逻辑严密、针对性强的表达,帮助法官形成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内心确信,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