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房建丨工程质量瑕疵对工程款请求权的抗辩边界与防范研究
发布日期:
2025-11-25

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建筑行业的长期发展,随着我国建设工程市场规模持续扩张,工程质量瑕疵所引发的工程款支付争议呈高发态势。工程质量瑕疵对工程款请求权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聚焦于质量瑕疵抗辩与工程款请求权的交互边界。涉及民法典合同编抗辩权体系、建工司法解释特殊规则及商事审判理念的协调适用。

本文以《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为法律规范基础,结合司法案例及类案分析,重点从工程质量瑕疵的法律界定与责任承担、质量瑕疵对抗工程款请求权的法律依据、质量瑕疵对抗工程款请求权的司法实践、质量瑕疵对抗工程款请求权的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等方面解构质量瑕疵抗辩的司法认定规则与风险防控路径,为工程领域的法律工作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01

工程质量瑕疵的法律界定与责任承担

工程质量瑕疵是指建设工程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程度。常见表现形式为:外观质量瑕疵,如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裂缝、墙面不平整、瓷砖空鼓等;使用功能瑕疵,如门窗密封不严、防水渗漏、电气设备故障等;隐蔽工程瑕疵,如钢筋布筋不规范、管道铺设错误等。工程质量瑕疵的出现不仅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使用,还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隐患,给施工方及建设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质量瑕疵的构成需满足三个核心要素:客观质量缺陷、可归责于施工人的主观过错、以及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判定需通过专业鉴定程序完成。

通常情况下,工程质量瑕疵的责任承担主要涉及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多方主体。其中,承包人责任,若因施工原因导致质量瑕疵,承包人需承担修理、返工、改建责任,对质量瑕疵进行修复,或赔偿修复费用,发包人可要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赔偿损失;发包人责任,若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缺陷、材料不合格或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等导致质量问题,发包人需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设计单位的设计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发现,或者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那么这些主体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质量瑕疵对抗工程款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合同,质量瑕疵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源于《民法典》构建的履行抗辩权体系。在工程质量纠纷中,承包人完成合格工程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构成对价义务,若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存在结构性缺陷或功能性障碍,即构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此时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确立“修复优先”原则,要求发包人必须先行通知承包人修复,在承包人明确拒绝或怠于修复时,可主张工程款抵扣。若因发包人未提供有效催告证据,即便存在质量缺陷仍可能被判令全额支付工程款。该裁判观点体现对程序正义的严格要求,发包人需完善书面催告、第三方见证等证据固定措施。

03

质量瑕疵抗辩的司法实践与裁判规则

(一)在现实案例中,工程质量瑕疵对抗工程款请求权的司法实践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责任承担、建设方的损失情况以及具体的法律依据来作出判决,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1: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与宝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观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工程结算总价款95119007元,扣除已付85119007元、以房抵债3659074元及税款40万元,宝升昌公司尚欠工程款1375214元及质保金4565712元。案涉工程存在地下室渗漏质量问题,经鉴定系“施工工艺不细”所致,修复费用按市场平均价988838.42元,锦宸公司应承担该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宝升昌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锦宸公司支付修复费用。

案例2: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广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观点:上诉人祥和公司与被上诉人广拓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鉴定意见认定,工程质量问题(防水渗漏、回填土不合格)系祥和公司未按图施工或破坏防水层所致,祥和公司存在过错。广拓公司已履行通知修复义务,祥和公司未修复完善,一审法院依据明瑞祥价鉴【2020】第1216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修复费用 5905703.02元,判令祥和公司支付,符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39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付工程价款的,可以将发包人因修理、返工或重建而支付的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祥和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3: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中基名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观点:2014年12月10日建设单位(美丰公司)、施工单位(名都公司)及物业公司(丰宁星火物业服务公司)三方签订的交接单及丰宁林场在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拍摄的照片(显示车库中停放有车辆),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已接收九龙湾家园小区的所有工程,且车库已实际使用的事实。虽然车库存在漏水等问题,但名都公司一直在积极进行维修,在车库工程已经完工且已经交付使用多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兼顾建设方与承包方双方的利益,在预留出100万元费用作为车库进一步维修的质保金的情况下,判决其余车库工程款予以支付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丰宁林场关于车库工程款不应支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未支持上诉人以工程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主张。

案例4:奥尼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彤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钧天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关系认定、工程款结算依据、质量瑕疵处理、清河县政府责任。一、合同关系:钧天公司将工程整体转包给彤元公司后退出,奥尼特公司与彤元公司形成事实上发包承包关系,钧天公司与双方的原合同已解除。二、工程款结算:奥尼特公司主张受胁迫按定额鉴定,但无证据证明,且未行使撤销权;双方 2018年7月签订《工程造价委托协议书》,约定“无条件认可最终造价报告”,河北安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4010576.5元造价报告应作为依据,扣除已付185万元,奥尼特公司需支付2160576.5元及利息。三、质量瑕疵:奥尼特公司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2018年7月)载明钢结构表面锈蚀、螺栓扭矩不合格,但工程2016年5月停工,无法排除非施工方原因导致;且双方约定 “无条件认可造价报告”,视为奥尼特公司放弃质量抗辩权,其以质量瑕疵拒付的理由不成立,可另行主张维修费用。奥尼特公司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案例5: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观点:原被告签订的金牛山庄 2、3号楼施工协议合法有效,深华公司对工程质量负责。鉴定意见书载明:2号楼地下室地面起砂、混凝土厚度不足、回填土松散,屋面瓷砖脱落、防水层返水不足;3号楼地下室地面起砂、混凝土厚度不足,屋面漏雨,均属施工质量问题。深华公司2016年底撤场时工程未验收,防水保质期为五年,其以 “超过质保期” 抗辩不成立。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程序摇号选定)的489395元维修费用鉴定报告合法有效,深华公司需赔偿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判决深华公司赔偿48939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

案例6:奥尼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钧天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彤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解除、工程款支付及质量损失赔偿。一、合同解除:钧天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彤元公司后退出,奥尼特公司与彤元公司形成事实上发包关系,故奥尼特与钧天、钧天与彤元的原合同已解除。二、工程款支付:双方共同委托河北安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4010576.5元造价报告,系真实意思表示,扣除已付 185 万元,奥尼特需支付 2160576.5 元及利息(2018年8月21日起算)。三、质量损失:奥尼特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载明 “防腐涂层不达标、螺栓扭矩不合格”,但申请修复鉴定时因无施工图纸导致鉴定不能,奥尼特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其质量赔偿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确认合同解除,奥尼特支付工程款,驳回其他诉请。

案例7: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观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应按备案合同固定单价890.31元/㎡结算,工程总价款26890291.12 元,扣除甲方施工、供材费用及已付16750000元,宝盈公司需支付4738764.3元及利息。宝盈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但工程已交付业主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其丧失质量抗辩权;一建公司存在工期延误,需支付违约金39346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改判宝盈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建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质量瑕疵抗辩的裁判规则

1.鉴定报告采信规则。在建设工程中,质量瑕疵的确认通常要基于专业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鉴定机构需要出具鉴定报告,明确质量问题的具体内容、程度以及产生的原因。鉴定报告是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瑕疵的重要依据。

2.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及其具体情形。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验收记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合同约定等。对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也可以提供证据进行抗辩。但若在隐蔽工程纠纷中,承包人未提供书面验收通知的,推定其未履行通知义务。

3.修复费用与工程款抵扣规则和边界限制。工程质量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如结构安全、防火、抗震等),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若存在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可能丧失工程款请求权;若仅为一般性瑕疵(如局部墙面不平整、观感不佳等),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通常不构成拒付工程款的充分理由。因此,严重瑕疵(如主体结构安全隐患、无法实现主要使用功能)可能导致工程款请求权受限;一般瑕疵可通过修复或扣减修复费用解决,不影响工程款支付。

其他情形:(1)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以一般质量问题抗辩拒付工程款,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质量问题一般转入保修范畴处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扣减合理修复费用,但需举证证明修复费用。(2)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擅自使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不得以其他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此时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责任,但发包人需自行承担因擅自使用导致的质量风险。(3)若质量问题可修复且修复费用合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若不可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承包人可能丧失部分或全部工程款请求权。

04

质量瑕疵对抗工程款请求权的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为了有效防范工程质量瑕疵对抗工程款请求权带来的风险,施工单位和建设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合同管理: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详细明确工程质量的具体要求和验收标准,并要求建设方在合同中予以确认。同时,合同条款需明确质量检验标准、瑕疵处理程序及违约责任计算方式,形成完整的质量管控闭环。尤其是违约金计算应区分质量瑕疵类型:可修复瑕疵违约金和结构性缺陷违约金。同时需设置损失填补条款,明确当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守约方可就超额部分另行索赔。

2.严格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时,施工单位应与建设方、监理单位进行定期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

3.施工过程证据固化:工程质量瑕疵争议的司法裁判高度依赖施工过程证据的完整性,重点包括:(1)隐蔽工程验收证据固化:①实体证据方面,对关键节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录像,每段视频需包含经纬度定位、时间戳及参与人员生物特征信息;②文书证据方面,完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的签署规范,要求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方技术负责人三方会签,并附具检测报告。(2)材料进场检验证据管理:建立材料批号追踪系统,将供应商出厂合格证、第三方检测报告、进场复验记录进行链条式关联。(3)工序交接证据闭环:建立"影像+文书"双记录制度,对混凝土浇筑、防水层施工等关键工序,除书面交接记录外,需保存带时间水印的施工全景及细部照片。

4.加强法律学习与咨询:施工单位和建设方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质量瑕疵与工程款请求权之间的法律关系。遇到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法律措施。

5.购买工程缺陷责任保险:建设方可以考虑购买工程缺陷责任保险,以减轻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通过保险方式,建设方可以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获得及时的经济补偿,减少因质量问题对工程款请求权的影响。

6.提前进行质量验收:为了防止建设方因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邀请建设方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只有通过验收的工程质量才能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7.建立工程质量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工程质量纠纷,双方可以建立初步的协商机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时,可以提交至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助于缩短纠纷处理时间,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

05

小结

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探讨了工程质量瑕疵对抗工程款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通过明确工程质量瑕疵的法律界定与责任承担、质量瑕疵对抗工程款请求权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系统解构了工程质量瑕疵对抗工程款请求权的法律边界,揭示司法实践中“修复优先、比例抵扣、程序严控”的核心裁判规则,努力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在未来,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丰富,工程质量瑕疵对抗工程款请求权的处理机制将更加成熟,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作者:郭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