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法律认定
发布日期:
2025-11-26

一、保险利益的基本原则及其功能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一原则的确立不仅将保险与赌博划清界限,更防范道德风险,限制损失补偿程度,成为保险制度的灵魂所在。

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主要发挥三大核心功能。首先,避免赌博行为:保险与赌博虽然都具备射幸性质,但本质区别在于保险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间必须存在切实的利益关系,而非依靠偶然事故获得利益。当投保人以他人财产投保而与标的无任何利益关联时,该行为的性质实质已经背离保险制度的初衷。购买保险的目的不可避免地由控制风险转化为主观上希望通过保险获利。其次,防止道德风险。保险利益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经济利益关系,这意味着事故造成的损失将被限制在经济利益范围内,有效遏制了为获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事故或扩大损失的行为。第三,限制损失补偿程度: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价值和赔偿限额的基础,确保被保险人所获补偿不超过实际经济损失,遵循“无损失无补偿”的基本原理。

依据上述原理,财产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项基本特性,即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合法性要求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保护的利益,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经济性强调利益必须能够以货币形式衡量,从而满足损失补偿的技术要求;可确定性则要求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确定,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两类。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4681号案中认可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辽民终1483号判决中的观点,“在财产保险合同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的利害关系,均可成立保险利益。“这一观点体现了对保险利益认定的宽泛态度,只要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间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可认为具有保险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各地方法院把握的尺度存在差异,但仍以保险利益不仅单指现有利益为基本共识。

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现有利益的认定

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经享有的、确定存在的利益。这种利益通常基于物权、债权、占有等法律权利而产生。对于所有权的保险利益认定较为明确,即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财产享有完整的保险利益,保险金额可达到财产的实际价值。除所有权外,如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基于对担保物享有的抵押物权也可认定为有保险利益,北京金融法院在(2022)京74民终587号案中即认定抵押物权人有权作为保险受益人对因抵押物灭失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

(二)期待利益的认定

如前所述,在有关财产保险的司法裁判实务中,对财产保险之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认定较为宽泛,既有的所有权不是唯一基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现有利益或责任而预期可获得的未来利益,也可成立保险利益。常见的期待利益包括经营利润、租金收入、运费等。

(2016)甘民终93号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凡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而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津01民终3901号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在(2021)鄂0105民初2141号案中,也持相同的观点。在财产保险业务实践中,具有合理的确定性和可实现性的预期利益的保险价值也已经获得承认。如企业主对其经营场所的预期营业收入可投保利润损失险;仓库经营者对其保管货物可获得的保管费用享有保险利益。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对货物安全到达后可获得的利润损失,被保险人也可就这部分期待利益进行投保。

(三)责任利益的认定

责任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因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具有的保险利益。这种责任可能源于合同约定(如违约责任)或法律规定(如侵权责任)。

责任利益的典型表现包括承运人对承运货物可能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对保管物品的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员工伤的赔偿责任等。

责任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大小取决于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例如,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对因交通事故可能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金额通常根据法定赔偿标准或合同约定确定。需要注意的是,责任利益中的“责任”必须是合法存在的经济赔偿责任,即必须满足保险利益可使用货币衡量的特性,对于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不构成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认定的特殊情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中,对“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的认定可能会产生不小的争议。如保险标的为违章建筑情况下,保险人对该违章建筑是否享有保险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即存在不同理解。随着保险利益的认定尺度趋向宽泛,“违章建筑不影响被保险人对建筑享有的保险利益”逐渐成为主流观点。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2019)粤0605民初9317号案中认为,“炬申公司自建仓库虽未进行房产登记,但其对自建的仓库享有所有权,涉案仓库即使是违章建筑,但该物未经法定程序的公权拆除,任何人不得侵害”,进而认定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再如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在(2021)浙0206民初737号案中认定:“毁损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人对由此给违章建筑占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案涉厂房是违章建筑的事实不当然导致被保险人对此丧失保险利益。”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在贸易不同阶段,货物灭失的风险可能在出卖人,买受人和承运人之间发生转移。此时,对“风险转移是否等同于保险利益的转移”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产生争议。上海海事法院在(2016)沪72民初30号案中认定,“首先,在贸易合同关系中,买卖双方可以就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货款结算的方式另行作出约定,仅凭贸易术语无法得出涉案货物发生货损时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买方的结论;其次,被保险人会因为海上航程或保险标的的安全到达而受益,或者因为它们的灭失、损坏、被滞留而受损,又或者因此而招致责任的,都应当认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依据上海海事法院的上述观点,货物灭失的风险转移不能等同于保险利益发生转移。这一观点的底层逻辑仍然是所有权人并非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的唯一主体,在按贸易术语转让所有权后,卖方仍然可能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判断时点: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为准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判断时点。这一区别源于财产保险的补偿性质。财产保险的目的是填补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而非提供投资获利机会。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事故遭受实际经济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要求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但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在投保时就会审查保险利益的存在,以避免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

然而,从法律角度看,投保时缺乏保险利益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只有在事故发生时缺乏保险利益,才会影响赔偿请求权。如前所述,在货物买卖过程中,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可能不同步,此时判断谁在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关系到索赔权的有无。如果买方在货物风险转移后、事故发生时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即使未取得所有权,也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对这一判断原则进一步明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一规定明确了保险利益在事故发生时缺失的法律后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金请求权。

四、保险利益转移的特殊规则

(一)保险标的转让

保险标的转让是保险利益转移的最常见情形。《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同时对保险标的转让过程中,保险利益的转移规则进行了规定,包括:让与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转让显著增加危险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机动车买卖中,车辆所有权转移后,原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自转让完成时起承继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标的的转让不仅包括所有权的转移,还包括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导致保险利益转移的其他情形。

(二)因继承发生的保险利益转移

与人身保险不同,《保险法》并未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否因继承发生转移做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18号案中认为,财产保险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等类型,被保险人死亡后能否认定为遗产应当在不同情形下具体分析。其中财产损失保险(如车损险)的保险金实际上是相关财产(即保险标的)交换价值的替换或延续,在保险标的属于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况下,与之相应的保险金也应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就其保险标的而言,其与财产损失保险存在明显差别。责任保险中的保险金能否认定为(该第三者的)遗产,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之性质确定。而不能因责任保险归类为财产保险,就简单地、一律认定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都属于第三者(死者)的遗产:(1)如果责任保险系针对被保险人对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应认定为第三者的遗产。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所涉及的赔付。(2)如果责任保险系针对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死亡应承担的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责任,则不应认定为死者(第三者)的遗产。理由是,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本身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其所对应的保险金实为上述赔偿项目的替代形式,故也不应认定为死者的遗产。

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财产保险的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能否认定为第三者(死者)的遗产,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的性质确定,而不能因责任保险归类为财产保险,就一律认定其保险金为第三者(死者)的遗产。

(三)保险利益的其他转移情形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保险利益还可能因破产等事由发生转移。当被保险人破产时,其财产转入破产程序,保险利益也一并归入破产财产。对此,我国《保险法》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若保险由企业购买且企业为被保险人:保险赔偿金属于企业资产,将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清偿企业债务。例如,企业为厂房投保财产险,厂房因火灾获赔的保险金,需用于偿还企业欠款。

作者:金融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