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会员知情权与参与权
如前所述,民政部门发布的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通常将会员权利保障列为内部治理核心指标,要求确保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但实践中,部分社会团体仅在年会时向会员报告工作,日常财务、重大决策信息不透明,会员参与渠道形同虚设。为进一步确保会员权利,社会团体可以考虑建立会员信息门户,开发会员专属系统,可实时查询组织活动通告、理事会决议、重大项目进展等。目前,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中国舞台美术学会等多家学会均上线了会员管理系统。
(二)明确会员参与选举的正当程序
按照社会团体的管理要求,社会团体最少应于五年内进行换届,对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职务进行选举。社会团体开展换届工作应遵守“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确保会员依法依规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社会团体可以在章程框架下进一步制定本单位换届工作制度、理事会选举机制等,明确竞选信息发布、投票方式及计票监督等规则,杜绝暗箱操作。对于推选会员代表参加选举的,建议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党组织推荐、理事会推荐等方式,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建议人选。
(三)区分会员一般服务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
现行法律规范要求,社会团体在吸收会员时应严格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发展会员,不得强制入会和阻碍退会。社会团体应依法依规收取会费,为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对于社会团体来说,收取会费的背后需要带有相应的服务支持,费用是为了支持社会团体的日常运营和提供服务而设立的,这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活动、提供信息、进行培训等。因此,社会团体须明确单纯的“收会费”并非目的,而应当结合提供相应价值的服务来实现这一目的。另外,社会团体面向会员提供需要收费的商品或服务时,应恪守公德、诚信经营、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或强制交易。如社会团体在向会员提供商品或服务涉欺诈时,可能存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