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会员管理与服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
2025-11-26

社会团体作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会员规模与服务质量直接决定组织生命力。目前,多个民政部门出台的有关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大多将会员管理列为内部治理合规的重要审查要点,例如民政部2025年度发布的全国性学术类社团评估指标包括会员管理、服务、数据库建设及会费收缴情况;江苏省2025年度发布的江苏省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包括会员管理、服务会员和会员评价,社会团体需实现从“粗放管理”到“精细治理”的转型,建立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要点一:加强会员资格管理,严把“入口关”与“出口关”

(一)会员入会前进行资格审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会员资质之上。若吸收存在违法劣迹的企业为会员,且放任其以学会名义开展各项活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社会团体可能被认定为“明知或应知”而提供信用背书,面临连带侵权责任。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会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全国学会应健全会员分类管理机制,按照学术资历、专业贡献、社会影响等维度,合理设置会员层级类型和相应的入会审核、会费缴纳、会员证制发、会籍管理、会员退出等全流程管理规程。规模较大的全国学会原则上要设立专门的会员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引进会员遵循“自愿原则”

结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第十八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实践中,建议社会团体在章程中明确“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并明确入会条件与程序。此外,社会团体可以建立“服务前置”机制,允许非会员优惠参与部分活动,体验服务后再自愿选择是否入会。最后,社会团体需保留完整的入会申请书面材料与审批记录,确保每个会员入会均基于真实意思表示。

(三)确保退会与除名程序正当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本组织规章制度对会员进行除名或审批退会,如处理程序不当,则可能导致有关决议无效。建议社会团体在章程中具体细化的明确除名事由,如触犯刑法、严重违反章程、连续欠缴会费一年等,除名流程则可以采用调查取证→书面告知→听取申辩→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送达决定等。

要点二:给予会员权利保障,从“纸面权利”到“实质保护”

(一)确保会员知情权与参与权

如前所述,民政部门发布的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通常将会员权利保障列为内部治理核心指标,要求确保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但实践中,部分社会团体仅在年会时向会员报告工作,日常财务、重大决策信息不透明,会员参与渠道形同虚设。为进一步确保会员权利,社会团体可以考虑建立会员信息门户,开发会员专属系统,可实时查询组织活动通告、理事会决议、重大项目进展等。目前,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中国舞台美术学会等多家学会均上线了会员管理系统。

(二)明确会员参与选举的正当程序

按照社会团体的管理要求,社会团体最少应于五年内进行换届,对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职务进行选举。社会团体开展换届工作应遵守“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确保会员依法依规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社会团体可以在章程框架下进一步制定本单位换届工作制度、理事会选举机制等,明确竞选信息发布、投票方式及计票监督等规则,杜绝暗箱操作。对于推选会员代表参加选举的,建议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党组织推荐、理事会推荐等方式,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建议人选。

(三)区分会员一般服务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

现行法律规范要求,社会团体在吸收会员时应严格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发展会员,不得强制入会和阻碍退会。社会团体应依法依规收取会费,为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对于社会团体来说,收取会费的背后需要带有相应的服务支持,费用是为了支持社会团体的日常运营和提供服务而设立的,这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活动、提供信息、进行培训等。因此,社会团体须明确单纯的“收会费”并非目的,而应当结合提供相应价值的服务来实现这一目的。另外,社会团体面向会员提供需要收费的商品或服务时,应恪守公德、诚信经营、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或强制交易。如社会团体在向会员提供商品或服务涉欺诈时,可能存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

要点三:强化会员行为监管,斩断"连坐"风险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社会团体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会员未经许可使用社会团体的名称构成侵权。实践中,如会员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各项活动,若该社会团体“明知或应知”未制止,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授权管理制度,可以制作统一的《授权使用标识申请表》,明确授权范围、期限与用途,授权书在官网公示。制定会员重大风险事件处置预案,明确24小时内启动核查、72小时内作出初步处置。如发现冒用行为,先发送律师函,拒不改正的提起相关民事诉讼或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要点四:注意会员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在大数据盛行的时代背景下,未经授权随意搜集、非法攫取、滥用以及非法交易个人信息的行为,已对人们的生活构成了严峻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人像照片、联络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出生月份和年份、家庭地址、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均属于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社会团体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必须事先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范围等,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特定情形)。这是最核心的原则之一。同时,收集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并给予会员查阅、复制、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以及要求解释说明、限制或拒绝处理的权利。最后,如涉及将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签订标准合同等),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作者:金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