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框架与分类标准
2025年1月,美国版权局发布《版权与人工智能:可版权性》报告,明确区分两类AI生成内容:
-自主生成内容(AI-Generated Content):完全依赖算法运行,人类未实质性介入创作过程。依据现行法律,因缺乏“人类作者”,此类内容普遍不被认定为受版权保护对象;
-辅助生成内容(AI-Assisted Content):人类通过创造性指令(如提示词)或后期修改参与创作。此类内容的版权归属需基于个案审查,核心在于判定是否存在“人类创造性主导”。
2.自主生成内容典型案例
(1)Thaler诉Perlmutter案(2023)
申请人Stephen Thaler尝试为AI程序“Creativity Machine”生成的图像《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申请版权。美国版权局以“无人类作者”为由驳回申请,法院随后维持该决定,强调“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保护基石”。联邦上诉法院二审判决进一步维持了一审判决,1976年《著作权法》的条款(如著作权期限、继承权)均以人类为预设主体,机器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
(2)Zarya of the Dawn案(2023)
艺术家Kristina Kashtanova将Midjourney生成的图像与原创文字结合制成漫画书。版权局最终仅认可文字部分及整体编排的版权,而AI生成的图像因缺乏人类创作性干预被排除在保护范围外。此案确立了“混合作品”中AI生成部分的独立判定原则。
3.辅助生成内容争议案例
(1)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案(2023)
设计师Jason Allen通过624次文本提示生成初始图像,并使用Photoshop进行优化。尽管其作品获艺术竞赛奖项,但版权局认为提示词仅构成指令,最终图像元素由AI系统自主决定,Allen未实现“创作性控制”。此案表明,单纯优化输出结果不足以满足版权保护的创造性门槛。
(2)SURYAST案(2023)
艺术家Ankit Sahni结合自摄照片与梵高风格生成图像,但版权局认定其仅提供思路,图像融合过程由算法主导。法院指出,版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AI工具的特性导致申请人无法实质性控制具体元素的生成,故作品不具可版权性。
(3)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案(2025)
人工智能公司Invoke的CEO Keirsey作为创作者,首先通过输入了一系列提示词,并使用微调后的名为“CustomXL”的StableDiffusionXL(SDXL)AI模型,生成了一系列图片。随后,Keirsey选择了其中一幅图片(即图片1.0)来进行下一步修改。Keirsey在1.0图像的基础上绘制了更多的色彩细节。除此之外,Keirsey还多次使用了图像修补技术,并在原有图片的基础上增加了如第三只眼睛、奶酪等要素。
2024年8月5日,Invoke公司作为版权所有人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了版权登记申请。2024年9月美国版权局第一次拒绝了该版权登记申请,而Invoke公司随后于2024年12月提交了复核申请,并同时提交了长度为9分58秒的创作过程的视频。在重新审查Invoke公司提交的证据后,美国版权局于2025年1月30日最终批准了该作品的版权登记申请。值得注意的是,Invoke在提交的版权登记申请中,仅对构成完整图片的元素的“挑选、组合和编排”主张版权保护,而并不针对单个由AI修补生成的部分主张版权。美国版权局在批准题述图片的版权登记的决定中认为:“Keirsey对AI生成材料主动的挑选、协调和整理使得该作品含有足够多的人类独创身份,满足了获得版权的基本要求,因此能够被认定为具有可版权性,并允许其获得版权登记。”
4.美国司法实践核心结论
(1)人类作者身份为法定前提
美国司法体系严格遵循《1976年版权法》中“作品须源于人类创作”的底层逻辑。法院在Thaler案中援引法律文本指出,版权保护的权利期限(作者寿命+70年)、继承规则(配偶及子女权益)等条款均以“人类生命周期与社会关系”为设计基础,算法无法纳入这一框架。联邦上诉法院进一步强调,国会立法历史与版权局行政先例(如1973年《版权登记手册》)均明确将“非人类实体”排除在作者范畴外,AI作为工具的法律定位不可逾越。
(2)创造性介入需具实质性
司法判例对“人类参与”提出分层标准:
基础指令(初级介入):如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案中624次提示词输入,仅被视为“触发AI运行的指令”,因其未具体控制图像构图、色彩或元素布局,无法构成创作性表达。
关键决策(实质性介入):若人类能通过参数调整、多步骤迭代或直接修改AI输出内容(如重绘关键元素),可能满足“创造性控制”。例如,若艺术家在AI生成图像后手工添加原创性细节,该部分或可独立受版权保护。
思想与表达的严格区分:如SURYAST案所示,版权法仅保护“具体表达形式”(如梵高风格与落日照片的融合方式),而“创作思路”(如“将照片转为名画风格”)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范畴,需通过技术手段转化为可识别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