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诉|主债务人重整后,债权人对第三方享有的担保债权如何实现?
发布日期:
2025-11-28


在企业破产重整实务中,主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获得新生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债权清偿方式的调整,这也为第三方担保人的责任认定与担保债权的实现带来诸多争议。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主债权清偿率如何计算?债权人对第三方担保人的担保债权该如何主张?第三方担保人清偿债权人后如何向主债务人追偿?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裁判观点及实务操作要点,对以上问题展开解析,以期为债权人、第三方担保人等市场主体提供指引。

一、主债权清偿率的计算规则

主债权清偿率是债权人在主债务人重整程序中受偿比例的核心指标,其计算结果直接影响债权人向第三方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范围,也关系到各方主体的利益分配。实践中,清偿率的计算需遵循“法定标准+重整计划约定”的双重逻辑,具体可从计算依据、核心要素、特殊情形处理三个维度展开。

(一)计算依据:以重整计划为纲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规定,重整计划需明确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等核心内容,主债权清偿率的计算必须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直接依据,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对主债务人和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确定的清偿规则不应延伸至第三方担保人,仅为计算债权人“未受清偿债权数额”提供基础。

(二)核心要素:避免争议的基础

主债权清偿率的计算需明确三大核心要素,避免因口径不一致引发争议。

第一,确认债权额。指债权人向重整管理人申报后,经管理人审核、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总额。需注意: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日通常以“法院受理重整申请之日”为准。

第二,实际受偿额。指债权人通过重整程序实际获得的清偿金额,包括现金清偿、股权抵债、债权转股权、实物抵债等各类受偿方式的价值总和。

第三,清偿率计算公式。主债权清偿率=(实际受偿额÷确认债权额)×100%。为方便理解,举例说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确认债权额为1000万元,通过重整程序获得现金清偿300万元、股权抵债200万元(评估价值),则实际受偿额为500万元,主债权清偿率为50%。此时,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额为500万元。

(三)特殊情形: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此外,也需注意某些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抵债资产价值瑕疵。股权、实物、信托份额等非现金受偿的价值,通常以评估价值为准;但由于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救济程序规定不甚明确,不排除重整抵债资产价值存在问题的可能。如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抵债资产实际价值低于抵债价值,应以该等资产的实际价值计算清偿率。

第二,多笔债权合并申报的情形。若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有多笔不同性质的独立债权,且均由同一第三方担保人担保,需按“单笔债权分别计算清偿率”,再汇总未受清偿金额。避免因合并计算导致部分债权未受偿部分被掩盖。

第三,重整计划变更后的情形。若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裁定变更,如调整清偿比例、延长清偿期限等,清偿率需按变更后的受偿方案重新计算,以变更后的实际受偿额为准。

二、债权人对第三方担保债权的主张路径

结合《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第三方担保人的担保债权主张,核心原则是“权利独立、不受重整约束”,具体路径可分为主张条件、主张范围、主张方式三个层面。

(一)主张条件:无需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为前提

实践中部分第三方担保人主张“需待重整计划完全执行完毕后,债权人才能主张担保债权”,该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60号裁定观点,只要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无论重整计划是否执行完毕,均有权随时向第三方担保人主张权利。

通常来讲,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条件,有以下三项即可:其一,主债务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论是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其二,债权人的债权已被管理人确认或法院裁定确认;其三,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未获全额清偿。但需注意的是,若重整计划尚未执行完毕,债权人可在主张担保债权时,原则上应暂按重整计划载明的“预计受偿额”计算未受偿部分;若后续重整计划实际执行的受偿额高于预计值,第三方担保人可就超出部分向债权人主张返还。

(二)主张范围:以原担保合同约定为限

第三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应严格按照原担保合同约定执行,不受主债权清偿率的影响。

第一,担保范围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为准;即使重整计划中因劣后债权等原因不清偿主债务违约金等惩罚性债权的,第三方担保人仍需按原合同约定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二,责任限定方面。若担保合同约定了最高额担保,则第三方担保人仅在该限额内承担责任;未约定最高额的,需对全部未清偿债权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第三方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第三方担保人需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偿还未受清偿债权。

第三,物权担保情况。若第三方担保人提供了抵押或质押的“物保”,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或质押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第三方在提供“物保”的同时,也提供了“人保”,则担保物处置价款不足以覆盖未受清偿债权时,债权人可就差额部分向第三方担保人主张。

(三)主张方式:协商优先,司法救济兜底

债权人可在重整计划批准后,可主动与管理人沟通出具《未受清偿债权证明》,并附确认债权裁定书、重整计划、受偿凭证等文件,据此进一步与第三方担保人协商担保债权的清偿金额、支付期限等,降低维权成本。若第三方担保人拒绝承担责任,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但需要注意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等问题,对此感兴趣的读者可参阅2025年6月20日发布的笔者文章《借款人破产情形下保证人主张免责的争议问题探讨——以实践案例为引》。

三、第三方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

第三方担保人清偿债权人后,能否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何追偿,是实务中争议最大的核心问题之一。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这并非意味着追偿权完全消灭,而是存在法定限制与多元可行路径,需结合不同场景具体分析。

(一)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为边界

当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主债务人重整正式完成,第三方担保人不得再向重整后的主债务人主张追偿权。这一规则的立法目的是保障主债务人通过重整实现“债务清零、企业重生”——重整计划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债权调整、资产重组让主债务人摆脱债务负担,若允许担保人后续追偿,将导致主债务人重新陷入债务危机,违背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初衷。例如,还是(2022)最高法民申60号案件中,第三方担保人张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向已完成重整的公司主张追偿权,最高院明确驳回其诉讼请求,强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的债务已按法定程序了结,担保人追偿权因法律规定而消灭”。

若第三方担保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且重整计划预留了相应的偿债资源或主债务人仍有未纳入重整计划的财产,第三方担保人则有追偿可能。

(二)条件允许的,可尝试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第三方担保人向主债务人直接追偿受限后,可转向其他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这是实务中最常用的追偿方式,具体包括三类主体:

第一,其他担保人。若案涉债权存在多个担保人,第三方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第二,主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若主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出资瑕疵、抽逃出资、违法决策等过错行为,导致主债务人破产,第三方担保人亦有可能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该类主体主张赔偿责任。

第三,债权人。准确讲,是基于债权人的过错主张免除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四、结语

主债务人重整后债权人对第三方担保债权的实现,核心是把握“重整计划效力有限性”与“担保债权独立性”的平衡。主债权清偿率的计算需严格遵循法定标准与重整计划约定,为未受清偿债权的主张提供依据;债权人对第三方担保人的权利不受重整程序影响,可依法主张未受清偿部分;第三方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虽不能向重整后的主债务人追偿,但可通过向其他担保人、有过错主体等主张权利弥补损失或免责。

在实务操作中,债权人与第三方担保人需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观点,精准把握各环节的操作要点,避免因认知误区或程序疏漏导致权益受损。只有清晰界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才能既保障主债务人通过重整获得新生,又维护债权人与第三方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毛子熙、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