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清偿率是债权人在主债务人重整程序中受偿比例的核心指标,其计算结果直接影响债权人向第三方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范围,也关系到各方主体的利益分配。实践中,清偿率的计算需遵循“法定标准+重整计划约定”的双重逻辑,具体可从计算依据、核心要素、特殊情形处理三个维度展开。
(一)计算依据:以重整计划为纲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规定,重整计划需明确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等核心内容,主债权清偿率的计算必须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直接依据,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对主债务人和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确定的清偿规则不应延伸至第三方担保人,仅为计算债权人“未受清偿债权数额”提供基础。
(二)核心要素:避免争议的基础
主债权清偿率的计算需明确三大核心要素,避免因口径不一致引发争议。
第一,确认债权额。指债权人向重整管理人申报后,经管理人审核、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总额。需注意: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日通常以“法院受理重整申请之日”为准。
第二,实际受偿额。指债权人通过重整程序实际获得的清偿金额,包括现金清偿、股权抵债、债权转股权、实物抵债等各类受偿方式的价值总和。
第三,清偿率计算公式。主债权清偿率=(实际受偿额÷确认债权额)×100%。为方便理解,举例说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确认债权额为1000万元,通过重整程序获得现金清偿300万元、股权抵债200万元(评估价值),则实际受偿额为500万元,主债权清偿率为50%。此时,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额为500万元。
(三)特殊情形: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此外,也需注意某些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抵债资产价值瑕疵。股权、实物、信托份额等非现金受偿的价值,通常以评估价值为准;但由于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救济程序规定不甚明确,不排除重整抵债资产价值存在问题的可能。如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抵债资产实际价值低于抵债价值,应以该等资产的实际价值计算清偿率。
第二,多笔债权合并申报的情形。若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有多笔不同性质的独立债权,且均由同一第三方担保人担保,需按“单笔债权分别计算清偿率”,再汇总未受清偿金额。避免因合并计算导致部分债权未受偿部分被掩盖。
第三,重整计划变更后的情形。若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裁定变更,如调整清偿比例、延长清偿期限等,清偿率需按变更后的受偿方案重新计算,以变更后的实际受偿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