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房建丨发包人反索赔的法律依据与实务策略——以承包人违约为视角
发布日期:
2025-12-02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违法分包/转包等违约行为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当承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如何通过反索赔填补损失、维护权益,是实务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结合《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等规定,系统梳理发包人反索赔的法律基础、程序路径、损失计算标准及实务要点,为发包人依法维权提供操作指引。

01

发包人反索赔的法律基础与适用情形

发包人反索赔的权利,本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务属性的体现——承包人交付合格工程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构成对价义务。若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工程质量不达标、逾期完工等),发包人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主张减少支付工程款、索赔修复费用等反索赔权利。其法律基础与典型适用情形如下:

(一)发包人反索赔的法律基础

1.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这为发包人提出反索赔,提供了基础依据。

2.建设工程领域特殊规则

上述一般性规则构成了所有合同违约救济的基石,而建设工程合同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在法律层面还存在一系列更具针对性的具体规则。例如:

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拒绝修复,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发包人可主张减少支付工程价款;若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复,可要求承包人赔偿合理修复费用。

针对违法分包/转包,《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为发包人追加实际施工人、主张连带责任提供了依据。

针对发包人自身过错的限制,《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指定购买的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质量缺陷的,应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3.合同的具体约定

各类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与(GF-2017-0201)等均对承包人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工艺等明确化,条款中也设置了相关索赔程序规则。相关工程合同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也是发包人反索赔的重要合同依据。

(二)适用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典型场景

发包人的反索赔主要聚焦于以下几类典型的承包人违约行为:

1.质量违约

这是发包人反索赔最常见的事由。承包人因施工工艺缺陷、未按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等原因,导致工程产出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室渗漏、混凝土强度不足、钢筋布筋不规范等,问题可能涉及外观瑕疵、使用功能障碍或隐蔽工程缺陷。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或未能修复缺陷,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向承包人索赔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或主张相应减少工程价款。

2.工期违约

因承包人施工组织管理不善、劳动力或设备投入不足、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等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工期延误会给发包人造成一系列可量化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费用与监理费用的持续支出、为建设工程租赁的场地或设施闲置损失、以及因项目延迟投入使用或交付而产生的预期租金损失、运营收益损失等。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还可进一步索赔损失差额。

3.违法分包与转包

承包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擅自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将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进行违法分包。此类行为不仅直接构成违约,破坏合同的信赖基础,更是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重要隐患。发包人有权依据《建筑法》等规定及合同条款,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就因此可能或实际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后续损失进行反索赔。

4.履约过程违约与安全责任

此类情形涵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其他违约行为及其引发的法律责任。例如,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如项目经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纠纷、无正当理由迟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等,均会对工程管理秩序、项目形象及进度造成直接不利影响,发包人可依据合同中的专门条款主张违约处罚。此外,若因承包人施工过错在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包括发包人人员或第三方人员)或财产损失(如损坏现场设施、毗邻建筑),发包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及合同约定,就自身或代为垫付的救治费用、财产损失赔偿等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02

发包人反索赔的程序与证据要求

反索赔的实现需严格遵循程序规则,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或证据不足被驳回。司法实践中,程序合规与证据闭环是发包人维权的“双核心”。

(一)程序选择:抗辩、反诉与另诉

在承包人先行提起诉讼的被动局面下,发包人主张反索赔面临首要且关键的程序抉择,是提出抗辩、反诉,还是另行起诉。这一选择将决定其诉求能否被法院审理以及以何种方式审理。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1,发包人提出的索赔究竟作为抗辩还是反诉进行审查,应区分情况处理。

发包人的主张属于抗辩的情形:第一、如果发包人仅以质量问题提出“减少支付工程款”主张的,应当属于抗辩,无需提出反诉。如果发包人不提出“减少工程款”,而是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直接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样是抗辩而非反诉。第二、发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作为抗辩审理。第三、发包人因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抵扣修复费用的。发包人对该项主张有权以抗辩形式提出亦有权提起反诉,发包人有选择权,应尊重其意见。如果选择以抗辩形式主张扣除该笔质量修复费用时,法院应作为抗辩进行审理,不应要求其另行提起反诉。

发包人的主张属于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情形:第一、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该主张明显超过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并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应当作为反诉处理,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允许发包人以此为由抗辩。第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该请求既超出原告请求范围,又具有给付内容,发包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如果发包人的请求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则只能另行起诉。第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被告此种主张应属提出反诉,或者另诉。第四、承包人逾期完工,发包人要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工,导致工期拖延,产生工期延误损失,应作为反诉提出。

(二)索赔期限:逾期可能失权

建设工程合同,如是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普遍设置了严格的索赔程序条款,其典型模式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意向通知,并在后续28天内提交详细索赔报告”。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逾期失权”条款的效力与后果认定还存在分歧,主要呈现三种裁判倾向:一是恪守合同严守原则,认可条款效力,如在(2020)最高法民终348号案2中,法院因承包人未在约定14天内提交报告而驳回其索赔主张,体现了对程序约定的严格遵从。二是认为该约定仅系程序性步骤,不直接导致实体权利丧失,例如(2017)最高法民申1182号案3将28天期限定性为纠纷解决程序,而(2020)藏民终67号案4则进一步认定此类试图消灭请求权的短期约定因悖于法律规定而无效。三是采取折中裁量立场,综合考察诚信原则与公平效果,典型如(2019)最高法民终491号案5,承包人虽未遵守索赔程序,但依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主张权利仍获支持,表明法院可能允许替代的权利实现路径。

面对上述司法裁判观点的差异,发包人最稳妥的策略,还是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建立完备的期限预警与证据留存机制,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反索赔的实体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或实体证据不足而陷入被动。

(三)证据闭环

反索赔的核心证据需围绕违约行为、损失、因果关系的逻辑构建闭环。对于工程质量违约,证据链起点是证明缺陷存在,如带时间水印的现场影像、载明具体问题的监理日志及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对于工期延误,则需提供经审批的进度计划与实际滞后的记录、以及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指令。损失须具体且与违约有直接因果,例如第三方修复的合同与付款凭证之于质量缺陷,设备租赁合同与租金支付流水之于工期延误,其合理性通常需借助鉴定或市场价证明。

03

发包人反索赔的损失计算与认定标准

(一)发包人反索赔的损失计算

发包人可主张的损失索赔,主要分为修复费用与工期延误损失两大类。以质量索赔为例:

对于工程质量的修复、返工、改建费用,其索赔依据源于《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该费用的认定须以“必要、合理且确已实际发生”为限。若发包人已委托第三方修复,则必须提供修复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以证明费用已实际支出。若损失尚未发生但确有必要,发包人可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修复方案及合理造价。

对于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延期期间增加的现场管理费、监理费、设备租赁费及场地租金等。发包人需提供相应的租赁或服务合同、已实际支付的流水凭证等证据予以量化。若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发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但必须就实际损失的存在及具体金额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损失认定的特殊考量

在损失的具体认定环节,司法实践呈现出对若干复杂问题的审慎立场。

1.损失索赔以实际发生为原则

法院对损失,特别是间接损失或预期利益损失的认定持审慎态度。例如,对于工期延误导致的酒店“预期经营收益损失”或商场“租金损失”,发包人仅提供商业计划或理论测算往往不足,还需进一步证明该损失在订立合同时为承包人所预见或应当预见,且其计算依据(如同期同类市场数据、已签订的租赁意向合同等)充分、合理,证明难度较高,不被支持的风险较高。

2.修复费用须具有合理性

对于修复费用的“合理性”争议,是司法审查的重点。承包人常会抗辩修复方案过度或费用虚高。此时,法院通常依赖于第三方审价报告或司法鉴定意见来判断市场公允价格。发包人单方委托的修复,其费用支出的合理性须经得起对方质证与专业评估。

3.双方过错下损失须分摊计算

当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发包人自身也存在过错时(如提供有缺陷的设计图纸、迟延提供施工条件),法院将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最终的判赔数额,并非简单扣减,而是需要根据双方过错行为对损失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进行精细化的比例划分。这要求发包人在主张损失时,亦需客观评估自身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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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反索赔的风险防范建议

其一,证据管理。对于施工过程,对于承包人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如工期滞后、材料不合格等,须第一时间通过书面通知、会议纪要等形式提出并固化,形成连续的履约记录。当违约事件发生后,证据收集应紧密围绕违约行为、因果关系、实际损失展开,系统性地整理证明违约事实、损失金额及两者关联的全部材料,为可能的诉讼提供证据基础。

其二,程序合规。面对司法实践对“逾期失权”条款效力的分歧,最稳妥的策略是绝对尊重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建立以合同索赔期限为核心的预警与响应机制,确保索赔事项在时限内以可追踪的方式(如注明事由的EMS邮寄)发出书面通知。在诉讼阶段,则需精准把握程序节点:旨在抵销工程款的主张可作为抗辩提出,而要求对方另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

其三,完善合同条款。发包人应在签约时,充分利用专用条款细化各类违约情形对应的、具有可计算性的违约金,及有权自应付账款中直接抵扣的条款。此外,对质量缺陷的处理程序、响应时限及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后果进行周密约定,将风险防范提前。

05

结语

本文以发包人应对承包人违约的视角,系统梳理了建设工程领域反索赔的法律逻辑与操作路径。通过剖析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法律基础与典型情形,辨析抗辩、反诉等核心程序选择,明确损失计算的原则与司法审查要点,并最终提出覆盖证据、程序与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体系,旨在为发包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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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上海高院研究室: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裁判理念和重点问题的说明|《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118期https://mp.weixin.qq.com/s/VLiau-hBEFQVnpwjj6qflQ

【2】参见 (2020)最高法民终348号“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参见(2017)最高法民申1182号“四川雅眉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4】参见(2020)藏民终67号“西藏天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参见(2019)最高法民终491号“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洪洞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王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