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对封存还是相对封存
绝对封存意味着犯罪记录被彻底抹去,视为从未发生,即使在再犯时也不能作为累犯或量刑情节考虑。此举虽能最大程度保障封存者的权利,但可能妨碍司法机关对再犯风险的准确评估。相对封存指的是封存后,记录并非消灭,而是被严格限制查询。通常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行为人再次涉嫌犯罪、从事特定敏感职业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资格审查时),可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查询。
笔者认为,从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安全的法益考量,相对封存模式更具现实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它既能在绝大多数场景下保障封存者的“清白”身份,又能为司法公正和公共利益保留必要的审查通道。
2.与现有法律体系的衔接与协调
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该规定与封存制度存在直接冲突。因此,推动封存制度落地,必须同步启动《刑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与和谐。
3.配套措施与技术保障
此制度的施行,需要建立统一的犯罪记录查询与管理平台。必须建立一个全国统一、权限清晰、安全可靠的犯罪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封存的启动程序、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并严格设定查询的审批权限与流程,防止信息泄露。
与此同时,要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无故泄露已封存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以保障制度的刚性。
4.社会观念的转变与被害人情绪的疏导
制度的成功不仅依赖于法律条文,更依赖于社会共识。必须加强舆论引导,向社会公众阐明封存制度的法理基础与社会价值,消除“纵容犯罪”的误解。同时,要关注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在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其知情权与感受,避免造成“二次伤害”。例如,在封存决定前,可听取被害人意见,但其同意不应作为封存的必要条件,以防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