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轻微犯罪封存制度的意义、界定与挑战
发布日期:
2025-12-04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与威慑,更在于教育与改造,最终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即便所犯罪行极其轻微,这份犯罪记录也可能成为伴随其一生的污点,在就业、求学、生活、甚至是后代的工作等方面形成难以逾越的障碍,这种现象被称为“标签效应”。为破解这一困境,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与人道主义精神,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并构建轻微犯罪封存制度。该制度旨在为那些罪行轻微、悔过自新的犯罪者提供一个“救赎”的机会,为其彻底回归社会扫清制度性障碍。本文将立足于法律专业视角,对该制度的深层意义、“轻微罪”的界定标准、试点实践情况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与探讨。

           

           一、制度意义

轻微犯罪封存制度并非对犯罪的纵容,而是现代刑事司法走向精细、成熟与文明的重要标志。其意义深远,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一)对于犯罪人个体:实现真正的“再社会化”

犯罪记录的存在,如同一道无形的枷锁。许多轻微犯罪者在服刑完毕或接受处罚后,本已悔过自新,渴望重新开始。但在求职时,面对“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他们屡屡碰壁,在生活里,也面临着周遭的歧视与疏远。这极易导致其产生“破罐破摔”的心理,甚至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封存制度通过法律程序将其犯罪记录“封印”,赋予其法律上“清白”的身份,极大地减轻了心理负担与社会压力,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创造了可能性,从根本上降低了再犯罪率。

(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

从功利主义视角看,将大量轻微犯罪者永久地排斥在社会正常生活之外,是一种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国家需要为他们的失业、贫困乃至再次犯罪支付高昂的社会治理成本。封存制度通过帮助一个犯罪者回归正轨,从而稳定一个家庭,减少一分社会对立,增添一分和谐因素。它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从对“历史问题”的持续管理中解放出来,更聚焦于预防和打击严重犯罪,实现了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

(三)对于国家法治文明: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核心在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于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必须严厉打击,毫不手软;而对于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则应体现刑法宽容与人性化的一面。轻微犯罪封存制度正是“宽”的这一面的具体制度化体现。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国家惩罚的是犯罪行为,但并未放弃犯罪者个人,愿意给予其改过自新、重启人生的机会。这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法治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升司法的人文温度。


           二、“轻微罪”的界定和内容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精准性。如何科学、严谨地界定“轻微罪”,是封存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并发挥预期效果的核心前提。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界定标准应是一个多层次、综合性的体系。

绝大多数观点认为,“轻微罪”是指行为人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情形。将封存范围限定于此刑度以下,可以有效将重罪排除在外,确保制度的安全性。

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范畴,应仅限于“有罪判决”的封存,还是应将侦查、起诉、刑罚执行等各阶段形成的全部记录一并予以封存呢?笔者认为,应当参照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模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中形成的全过程涉罪记录予以全面、彻底封存,以真正实现制度设立的挽救与修复初衷。实践中,即便涉案人在侦查阶段因撤销案件、或在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决定,其“涉罪记录”仍可能留存于相关系统,进而在就业等环节被用人单位查询获知,影响公众评价,实质妨碍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试点情况



我国的轻微犯罪封存制度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遵循了“先行先试、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的务实路径。

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章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全国范围内的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此举为构建全面的成年人轻罪封存制度积累了宝贵的司法经验。

2. 地方性成年人轻罪封存试点

在中央层面的统一立法出台前,多个省市已开展了富有地方特色的探索。

早在2015年,浙江便出台了相关意见,规定对部分轻罪罪犯在入伍、就业时,公安机关不出具犯罪记录证明。上海的试点侧重于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人员,在其求职等特定领域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方面的便利。山东、江苏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类似规定,探索范围涵盖罪种、考验期、封存效力等多个方面。

这些地方试点如同“法治试验田”,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证样本,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标准不统一、效力层级低、社会知晓度不高等,导致制度效果在不同地区差异显著。

3. 国家层面的立法动向:呼之欲出

近年来,从《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多次提及要“研究建立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12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时,亦有委员提出应增加对轻微违法记录封存的规定。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四、面临的挑战

1.绝对封存还是相对封存

绝对封存意味着犯罪记录被彻底抹去,视为从未发生,即使在再犯时也不能作为累犯或量刑情节考虑。此举虽能最大程度保障封存者的权利,但可能妨碍司法机关对再犯风险的准确评估。相对封存指的是封存后,记录并非消灭,而是被严格限制查询。通常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行为人再次涉嫌犯罪、从事特定敏感职业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资格审查时),可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查询。

笔者认为,从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安全的法益考量,相对封存模式更具现实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它既能在绝大多数场景下保障封存者的“清白”身份,又能为司法公正和公共利益保留必要的审查通道。

2.与现有法律体系的衔接与协调

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该规定与封存制度存在直接冲突。因此,推动封存制度落地,必须同步启动《刑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与和谐。

3.配套措施与技术保障

此制度的施行,需要建立统一的犯罪记录查询与管理平台。必须建立一个全国统一、权限清晰、安全可靠的犯罪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封存的启动程序、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并严格设定查询的审批权限与流程,防止信息泄露。

与此同时,要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无故泄露已封存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以保障制度的刚性。

4.社会观念的转变与被害人情绪的疏导

制度的成功不仅依赖于法律条文,更依赖于社会共识。必须加强舆论引导,向社会公众阐明封存制度的法理基础与社会价值,消除“纵容犯罪”的误解。同时,要关注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在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其知情权与感受,避免造成“二次伤害”。例如,在封存决定前,可听取被害人意见,但其同意不应作为封存的必要条件,以防权力滥用。


          

           五、结语



建立轻微犯罪封存制度,是一项充满法治智慧与人道关怀的系统工程。它绝非对犯罪的妥协,而是对人性向善的信任与激励,是对“使人民过上更美好生活”这一法治根本目的的深刻践行。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乐见这一制度从地方探索走向国家立法,并希望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能够秉持审慎而开放的态度,精准界定范围,完善配套措施,平衡各方权益,最终构建起一个既能涤荡过往、又能照亮未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治理体系。这不仅是无数轻微犯罪者及其家庭的期盼,更是我们这个社会走向更加宽容、和谐与文明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