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法院并未直接适用实质合并程序,而是通过“事实审查—听证及过会—利益权衡”的递进式思路,严格把控合并标准,避免过度突破法人独立人格制度。
(一)事实审查
法院结合管理人调查及审计报告,从控制关系、人员、业务、资产负债四个维度,确认两公司已丧失法人独立性。
1.控制关系单一化
冯秀乾作为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直接决定两公司的投融资、经营决策,两公司无独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策机制,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2.人员高度交叉
川江公司后期无独立职工,所有员工劳动关系均登记在金江公司,但部分员工专门处理川江公司业务,财务、行政人员完全共用,审批流程统一由冯秀乾签字。
3.业务链条混同
金江公司主营印染加工与成品销售,川江公司主营针纺原材料采购与成品转售,形成“川江公司采购原材料→金江公司加工→川江公司转售”的闭环,川江公司仅赚取固定差价,无独立业务渠道。
4.资产负债无法区分
两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流动资金调度由冯秀乾直接安排,无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川江公司对外借款由金江公司提供担保,同时将自身债务转移至金江公司,导致两公司债权债务真实性、关联性无法核实。
(二)听证及过会
为保障债权人参与权,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组织管理人、两公司代表、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召开听证会,重点审查管理人提交的“人格混同证据链”是否充分、单独清算对债权人利益的具体损害、债权人对合并清算的异议及替代方案三方面内容。最终,金江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川江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均高票通过合并清算方案,为法院裁定奠定程序基础。
(三)利益权衡
法院结合《企业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宗旨,认定实质合并的必要性。
第一,若单独清算,川江公司因“债务转移+资产空壳化”,债权人将无法获得清偿;金江公司因承担额外债务,清偿率极低,形成“关联企业利益输送、债权人利益受损”的不公平局面。
第二,合并清算后,两公司资产作为统一破产财产,按法定顺位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4.8%+0%”提升至12.3%,且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可全额清偿,符合“保护弱势债权人”及“公平对待全体债权人”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