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师在声明中明确表示与与前妻所生子、女二人及其家属“断绝关系”,终止所有合作并撤销相关授权。这一行为在法律层面需拆分身份关系与财产/合作关系分别评判,二者的法律效力截然不同。
(一)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无法通过单方声明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关系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这种自然血亲关系是法律认定的、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亲属关系,具有不可解除性,不会因双方的主观意愿而改变。因此,大师与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属于典型的自然血亲,即便其发布“断绝关系”的声明,在法律上也无法改变这一身份事实,更不能消灭亲子间的法定权利义务:
1.赡养义务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即便大师声明断绝关系,若其晚年生活困难,符合赡养条件的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该义务不因单方声明而免除。
2.法定继承身份未丧失:在大师未订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其子女仍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除非子女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等),否则其法定继承资格不受“断绝关系”声明的影响。
3.实务误区提示:司法实践中,类似自然血亲之间“断绝亲子关系”的声明屡见不鲜,但法院均认定此类声明不具备法律效力。例如(2025)辽14民终86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张某甲诉称张某乙已与被继承人张某丁、项某断绝父子、母子关系,对二被继承人也未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的主张,法律规定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这种关系自出生即产生,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因此,父母子女之间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成年子女仍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样,除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或者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外,子女仍然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现张某甲未举证证明张某乙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张某乙与张某甲、张某丙作为被继承人张某丁、项某的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
(二)财产与合作关系,或可通过声明合法解除
声明中关于“终止与亲属关联公司的合作”“撤销委托授权”“解除合同关系”的内容,一定程度上符合《民法典》合同编与委托合同的规定,具备法律效力:
1.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明确,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大师作为委托人,有权单方撤销对亲属的委托、授权,无需取得对方同意,解除后受托人不得再以大师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对于大师与亲属关联公司已签订的商业合同,若声明中提及的“恶意虚构事实、干扰生活”等情形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构成根本违约,大师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解除合同;若未达到法定/约定解除条件,单方解除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3.授权撤销的对外效力:大师需及时将“撤销授权”的信息通知合作方、交易相对人,否则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原授权的信任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可能对大师产生约束力。
(三)“诽谤、危害安全”的主张,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声明中提及他人“以大师子女名义恶意虚构事实、诽谤”“危害一家三口人身安全”,若所述情况属实,相关行为人已涉嫌侵权甚至犯罪:
1.名誉权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若他人虚构事实公开诋毁大师及其妻子的名誉,大师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刑事犯罪的可能性:若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危害大师一家的人身安全,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若诽谤内容情节严重(如造成大师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引发恶劣社会影响),还可能构成诽谤罪,大师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