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诉|横向垄断协议中受害人损失推定与损失计算规则——基于最高法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分析
发布日期:
2025-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进一步强化了对垄断行为的规制,而横向垄断协议作为最具危害性的垄断类型之一,其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中,受害人损失的推定与计算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最高法知民终456号民事判决书中,围绕商砼市场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明确了损失推定的逻辑路径与计算标准,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照。本文结合 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2008年《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核心内涵、适用要件、具体规则、实践建议等维度,对横向垄断协议中受害人损失推定与损失计算规则进行系统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广西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某集团公司)与重庆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某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约定重庆建某公司为广西某集团公司承接的某安置房项目供应商砼,明确了各标号商砼的单价。

2018年8月,重庆建某公司以原材料涨价为由提出涨价。双方于2018年9月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各标号商砼单价在《购销合同》基础上上涨90元/立方米。截至 2020年4月,重庆建某公司累计供货5192.5立方米,广西某集团公司已付清全部货款。

2014年4月至2019年3月,在市场仅有重庆建某公司和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建材公司)生产销售商砼的情况下,以上两家公司达成商砼垄断协议。2021年6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已生效。

广西某集团公司认为重庆建某公司的垄断行为导致其多支付货款,造成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重庆建某公司赔偿损失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广西某集团公司的核心诉求,重庆建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内涵与立法定位

横向垄断协议中受害人损失推定与损失计算规则,是指在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侵害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对受害人是否存在损失、损失数额多少予以认定的法律规则体系。该规则体系并非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合理降低受害人举证门槛、明确损失计算标准,充分救济垄断行为受害人,遏制垄断行为蔓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立法定位上,该规则需遵循三项核心原则:一是救济导向原则,规则设计以充分补偿受害人损失为首要目标,兼顾法律适用的公平与效率;二是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原则,适当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同时明确垄断实施者的反驳举证义务;三是个案审慎认定原则,结合垄断协议的类型、实施范围、持续时间、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适用推定规则与计算方法。

三、损失推定规则的适用要件

根据2008年《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横向垄断协议受害人损失推定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关联要件与结果要件。

(一)主体要件

损失推定的主体为横向垄断协议的直接交易相对人,即与垄断协议实施者存在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横向垄断协议的达成者与实施者,需系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身份,且已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或经司法裁判确认实施了垄断行为。如在商砼垄断案中,被上诉人广西某集团公司作为商砼采购方,是垄断协议的直接交易相对人;上诉人重庆建某公司经行政处罚确认为垄断协议的实施者。

(二)行为要件

具备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已实施法定禁止的横向垄断行为,且该行为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此处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决定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受害人无需另行举证证明垄断行为存在,仅需提供该处罚决定书即可。横向垄断行为包括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等,如该案中两家公司达成的按区域划分市场、固定销售价格的协议,即属于典型的横向垄断行为。

(三)关联要件

受害人与垄断实施者之间的交易行为与垄断协议存在直接关联。具体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交易发生在垄断协议实施期间,即交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时间处于垄断行为持续区间内;二是交易标的属于垄断协议规制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如商砼案中采购的各标号商砼,正是两企业垄断协议约定的交易商品;三是交易价格受垄断协议影响,即便存在所谓“特殊定价”,只要该定价需经垄断协议各方同意,仍属于垄断协议实施的范畴。

(四)结果要件

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效果,导致受害人丧失公平交易机会。这一要件的核心在于证明相关市场因垄断行为失去竞争活力,受害人无法通过市场竞争获得合理交易条件。如该案中,相关市场内仅有垄断协议实施者两家或少数几家经营者,无其他有效竞争者;交易标的具有特殊性,存在运输时限限制、区域供应垄断等特点,受害人无法从其他区域获取替代商品。垄断协议通过固定价格、分割市场、按协商的市场份额划分销售方量和利润等方式,直接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最终导致受害人只能被动接受垄断高价,丧失了通过市场竞争获取合理交易条件的机会。

四、损失计算规则的具体适用

横向垄断协议受害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实践中以直接损失计算为核心,可得利益损失需结合具体情形审慎认定,其计算规则需遵循 “优先适用可比价格,无可比价格时适用差额计算” 的逻辑。

(一)损失的构成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因垄断行为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相对于该行为未发生条件下减少的可得利益。在该案中,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因被迫接受垄断价格而多支付的价款,即垄断价格与公平竞争条件下合理价格的差额;可得利益损失则包括因价格上涨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项目成本增加引发的利润减少等衍生损失。广西某集团公司多支付的467325元价差属于直接损失,而以该笔款项为基数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则属于可得利益损失范畴。

(二)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

根据《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的损失,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被诉垄断行为实施之前或者结束以后与实施期间相关市场的商品价格、经营成本、利润、市场份额等;(二)未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市场的商品价格、经营成本、利润等;(三)未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经营者的商品价格、经营成本、利润、市场份额等;(四)其他可以合理证明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所受损失的因素。

直接损失的计算优先适用可比价格法。以垄断行为实施前或终止后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价格,或未受垄断影响的可比市场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与受害人实际支付的垄断价格进行差额计算。此处的可比价格需满足“时间相近、市场相似、交易条件一致”的要求,如同一区域内垄断行为终止后形成的市场价格,或相邻无垄断行为区域的同类商品交易价格。

其次可使用价差法,在无明确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以受害人与垄断实施者签订的初始合同价格与垄断行为发生后调整的价格差额作为损失计算依据。这种方法适用于相关市场长期受垄断行为影响,缺乏公平竞争价格参照的情形。在该案中,因商砼市场长期被两家公司垄断,无有效可比价格,法院以补充协议约定的涨价幅度与实际供货量的乘积作为直接损失数额,即采用了价差法。

(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损失计算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受害人初步举证,垄断实施者反驳举证”的原则。受害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垄断实施者存在交易关系、实际支付价款金额、交易标的数量等基础事实,同时举证证明相关市场无公平竞争价格可供参照,以此完成损失存在的初步举证;垄断实施者主张价格上涨系原材料成本增加、市场供求变化等非垄断因素所致的,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非垄断因素的客观存在,并合理区分其与垄断因素对价格的影响比例。若垄断实施者未能完成该举证义务,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直接采纳受害人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在该案中,重庆建某公司主张价格上涨系原材料涨价导致,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成本上涨幅度与价格上涨幅度的关联性,法院未采纳其抗辩意见。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若垄断行为终止后,受害人仍需按照垄断期间约定的价格继续履行合同,且垄断实施者未主动下调价格,该部分价差损失仍属于垄断行为的延续损害,应由垄断实施者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中,重庆建某公司虽于2019年3月终止垄断行为,但广西某集团公司直至2020年4月仍按涨价后价格付款,法院认定该期间的价差损失仍应计入赔偿范围。

若垄断实施者能够举证证明价格上涨部分源于非垄断因素,法院应在扣除该部分影响后计算损失数额。但需明确的是,垄断实施者需对非垄断因素的影响比例进行精准举证,仅笼统主张成本上涨不足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风险防范与建议

横向垄断协议损失推定与计算涉及复杂的市场分析与法律适用,受害人与经营者均需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风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一)受害人的风险防范建议

固定核心证据:交易过程中,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调价函件等文件,同时关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信息,及时获取垄断行为存在的官方认定文件,为损失推定提供基础依据。

合理选择损失计算方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优先收集可比价格证据,如相邻区域交易价格、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等;若无可比价格,可基于合同价差提出明确的损失主张,并附详细计算依据。

依法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对于资金占用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应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并提供利率标准、付款时间等证据,全面覆盖损失。

(二)经营者的合规建议

强化反垄断合规管理:经营者应避免参与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对定价行为、市场划分等经营决策进行合规评估,防范垄断风险。

完善成本核算与证据留存:在调整产品价格时,详细记录原材料采购成本、运输成本、人工成本等变化情况,留存相关凭证,若后续面临垄断赔偿诉讼,可作为非垄断因素影响价格的抗辩证据。

合理行使举证权利:若主张受害人损失与垄断行为无因果关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价格形成的合理性,包括市场供求数据、行业价格波动趋势、成本核算报告等,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六、结语

横向垄断协议中受害人损失推定与损失计算规则,是平衡受害人救济与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关键制度设计。其通过明确适用要件、优化举证责任分配、细化计算方法,既有效解决了受害人“举证难、索赔难”的实践困境,又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该规则的正确适用,不仅能够充分补偿受害人损失,更能形成对垄断行为的有效震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未来,随着反垄断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损失推定与计算规则将进一步完善,为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生态提供坚实支撑。

作者:于子平、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