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房建丨破解业委会诉讼资格难题:从法规梳理到裁判规则解析
发布日期:
2025-12-30

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其能否以自身名义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直接关系到业主集体权益的司法救济途径。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业委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何种情况下具备或丧失该资格,各地法院存在不同认识与裁判标准,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给业主维权与物业纠纷处理带来不确定性。本文旨在系统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归纳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分歧观点,并为业委会依法履职、业主有效维权提供实务指引。

01

关于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梳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4.《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

第7条 业主委员会于下列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以其主要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作为代表人:

(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8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业主要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不予准许。

业主委员会起诉且法院已经受理后,业主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起诉的,不予受理。

6.小结

现行法律体系并未直接、明文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通过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结合解释得以确认。在程序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其他组织”列为适格原告,为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提供了程序入口。在实体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物业管理条例》确立了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职责,这构成了其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基础。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明确指出,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可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这一解释性文件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地方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明确列举了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几种具体情形,主要围绕损害业主公共权益及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纠纷,同时强调了其成立需符合法定程序。总体而言,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源于其法定代表职能和业主大会的授权,资格认定需结合其组织合法性、具体职责范围以及所涉纠纷是否关乎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实践中,其起诉通常限于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有权益,而非个别业主的专属权利。

02

司法实践中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常见争议焦点

通过对大量司法案例的梳理,法院对于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主要围绕其组织状态是否健全、是否仍在任期内、是否获得业主授权等核心问题展开,并形成了以下几种典型裁判观点:

(一)观点:业委会已丧失组织基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该观点认为,当业委会因委员大量辞职无法正常履职,或任期届满后新一届业委会长期无法产生时,其已不具备形成集体意志、代表全体业主的能力,丧失了作为诉讼主体的组织基础。

典型案例:

 (2020)京0108民初28806号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业委会属于业主的民间自治性组织,在业委会成员大部分辞职,剩余委员无法履职的情况下,该届业委会已丧失了主体资格,无法继续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无人能够以业委会的名义继续行使诉讼权利。”

(2023)吉01民终2509号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因XX业委会任期已满,现尚未确定新的业主委员会,二审诉讼已不能正常进行,若中止诉讼将有可能导致案件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解决。结合实践中新的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时长等复杂因素,本案应驳回XX业委会的起诉,且驳回起诉并不损害XX业委会的合法权益,其可在选出新的业主委员会后另行起诉。”

(二)观点:业委会已被决议解散,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裁定终结诉讼

该观点认为,一旦业委会经业主大会合法程序决议解散,其作为法律拟制的代表机构即告终止,诉讼因一方当事人消亡而应终结。

典型案例:

(2019)粤04民终859号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本院认为,经每一间小区临时业主大会表决,每一间第一届业委会解散,不再履行职责,每一间第一届业委会不再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故应当终结本案诉讼。” 

(三)观点:业委会因解散或换届暂时无法履职,应裁定中止诉讼

该观点将业委会在诉讼中解散或任期届满视为程序性障碍,认为在新组织产生前,权利义务承受人尚不确定,符合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待障碍消除后可恢复审理。

典型案例:

(2020)川0321民初2561号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美丽星城业委会现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解散并报县住建局备案,新一届美丽星城业委会尚未成立,原美丽星城业委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美丽星城业委会因被解散而暂时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四)观点:业委会在任期内提起诉讼具备主体资格,或虽届满但获业主授权可继续履职

该观点强调业委会的资格核心在于其代表权的合法性。只要在起诉时具备合法授权(如业主大会决议),或在任期届满后通过法定程序(如业主大会表决)获得了延续履职的授权,即应确认其诉讼主体资格。

典型案例:

(2020)粤民申9637号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本案中,瑞景业委会通过瑞景小区业主大会授权,代表业主起诉名城公司侵害业主共有权,且瑞景业委会在任期内提起本案诉讼,其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虽然瑞景业委会(第一届)的任期至2019年12月2日届满,第二届瑞景业委会还没有选出,但瑞景业委会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的《阳江市金山瑞景小区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形式)决议结果》,证明瑞景小区大部分业主同意由瑞景业委会继续代表业主履行职责,为维护业主的权益参与诉讼。可见,瑞景业委会是接受业主的授权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维护业主的权益。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瑞景业委会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

03

实务应对建议

基于上述法律梳理与裁判分歧分析,为有效维护业主共同权益,降低诉讼程序风险,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一)对业主及业委会的建议

1.确保业委会组织健全与程序合法

业委会应依法规范运行,确保委员人数符合规定,能够形成有效决议。任期内涉及诉讼的,应保存好业主大会授权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以证明其诉讼行为的代表权来源。

2.妥善处理换届过渡期诉讼

业委会任期届满前,应提前筹划涉及重大权益的诉讼事宜。如诉讼可能跨越换届期,建议在任期内通过业主大会形成明确决议,授权原业委会或特定人员在换届过渡期内继续处理相关诉讼事务,并保留好授权证据。

3.积极应对资格异议

当对方当事人或法院对业委会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时,应组织证据进行回应,包括但不限于:业委会备案证明、仍在任期的证明、业主大会授权诉讼的决议、证明大部分业主支持其继续履职的会议纪要或表决结果等。

4.考虑替代性诉讼主体

在业委会确实无法作为诉讼主体时,可根据纠纷性质,探讨由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共同提起诉讼,或推动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尽快成立新一届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承接诉讼权利义务。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方的建议

1.审查对方诉讼主体资格

在与业委会发生诉讼时,应首先审查其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包括其备案状态、委员构成是否合法、任期情况、是否有权代表业主就特定事项起诉等。

2.及时提出程序异议

如发现业委会存在委员不足无法履职、已被决议解散、任期届满且无合法授权等情形,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出主体不适格的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

3.关注业主真实意思表示

在涉及业委会代表权的争议中,可关注并收集能反映业主群体真实意愿的证据,例如反对当前业委会代表其诉讼的业主联名声明等,但需注意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

04

结 语

业委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本质上是其代表业主集体意志的法律能力在诉讼程序中的体现。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反映了法律原则性与物业管理现实复杂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业委会自身的规范运作、业主大会有效授权的落实,以及司法裁判中对业委会代表权实质审查标准的统一。明确规则、完善程序、保存证据,是确保业主共同权益通过业委会这一组织形式得到有效司法保护的关键。随着法治实践的深入,期待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能进一步细化规则,减少分歧,为社区治理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作者:唐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