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证制度的法治演进与市场闭环——制度构建、交易规则与注销机制
发布日期:
2025-12-30

在我国能源结构向绿色低碳转型的核心进程中,绿色电力证书(下称“绿证”)已从单一的环境效益凭证,升级为贯穿可再生能源发电、消费、监管全链条的核心制度工具。作为表征可再生能源电力属性的电子凭证,绿证的核心技术支撑在于为每1兆瓦时绿色电量赋予独一无二的识别编码——这一编码不仅包含发电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发电类型(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发电时段、并网电压等级等基础信息,更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全生命周期可追溯,从法律层面精准界定了可再生能源属性的归属、流转路径与权益主体,彻底解决了“绿色电力属性难以量化”的行业痛点,构建起环境价值向经济价值转化的关键桥梁。

从价值实现维度看,绿证呈现“双重属性、多元赋能”的鲜明特征,且两类属性在实践中相互支撑、形成闭环:其一,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而言,绿证销售成为补贴退坡后重要的收益补充来源——以某装机容量10万千瓦的陆上风电项目为例,其年均发电量约2.5亿千瓦时,可核发2.5万张绿证,若按每张绿证10-30元的市场价格计算,每年可新增25-75万元收益,有效对冲了风电项目因电价波动、弃风率变化带来的收益风险;其二,对消纳责任主体(如燃煤发电企业、大型工业用户)而言,绿证是履行法定可再生能源消纳义务的核心合规工具——根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消纳责任主体需按年度完成最低消纳权重。若某工业企业年用电量10亿千瓦时,需至少消纳2.3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则通过购入2.3万张绿证即可快速完成合规,规避未履约导致的罚款、信用惩戒等风险;其三,在消费端,自愿认购绿证已成为市场主体践行ESG责任、塑造绿色品牌的重要方式——如互联网企业通过认购绿证实现数据中心100%绿电供应,在年报中披露绿证认购数量与减排量,既提升品牌形象,也推动绿色消费理念从口号转化为实际行动,形成“发电端增益、消费端履责、产业端赋能”的良性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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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证制度的法治演进:从自愿探索到强制规范的系统性跃升

我国绿证制度的发展始终以2006年颁布、2009年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为根本遵循——该法律确立的总量目标制度(明确各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目标)、分类电价制度(区分风电、光伏等不同类型项目的标杆电价)、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需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为绿证交易体系提供了“可再生能源电量必须被优先利用”的法定基础,也为后续政策迭代划定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核心导向。历经十余年的政策迭代,绿证制度完成了从框架搭建到体系成熟、从辅助工具到核心支柱的历史性跨越,形成了“政策引导—试点探索—全面覆盖—精细治理”的清晰演进脉络。

(一)顶层设计雏形期(2016年):解决“制度空白”问题

2016年3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此时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正面临“补贴依赖度高、消纳能力不足”的双重挑战——一方面,风电、光伏项目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补贴,随着装机容量增长(2016年风电装机突破1.4亿千瓦、光伏突破0.7亿千瓦),补贴缺口持续扩大;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因电网接入能力不足、用电负荷有限,出现弃风弃光现象(2016年全国平均弃风率19%、弃光率12%)。在此背景下,该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构建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体系”,将绿证定位为“发电企业实现非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目标的工具”,其核心意图是通过市场化交易,让发电企业将环境效益转化为收益,同时引导用户主动选择绿色电力,缓解消纳压力。尽管此时绿证制度尚未明确具体操作规则,但已搭建起“通过凭证化实现环境价值交易”的顶层框架,标志着绿证从概念走向实践的开端。

(二)自愿交易试点期(2017年):解决“操作落地”问题

2017年2月,《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及配套的《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规则(试行)》先后出台,正式打破制度空白,进入试点落地阶段。该阶段的政策设计具有鲜明的“试点性”特征:其一,核发范围聚焦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暂未纳入水电、生物质发电——主要原因是当时水电装机量大(2017年水电装机3.4亿千瓦,占可再生能源总装机的58%)、补贴机制成熟,而风电、光伏补贴压力更大,亟须通过绿证拓展收益渠道;其二,明确交易模式为“自愿认购”,不与消纳责任强制挂钩——此时消纳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绿证主要面向有绿色品牌需求的企业(如互联网、快消品企业),市场活跃度相对有限(2017年全国绿证认购量不足10万张);其三,确立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为核心运营主体——该中心依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搭建了全国统一的绿证核发与认购平台,负责项目信息审核(如确认项目是否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绿证编码生成(按“项目代码+年份+月份+序号”规则编码)、认购信息公示(实时公布认购企业名称、认购数量)等工作,为后续制度推广奠定了技术基础。

(三)配额制衔接期(2019—2021年):解决“强制需求”问题

随着可再生能源消纳矛盾加剧,单纯依靠自愿认购已无法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绿证制度开始与配额制深度衔接。2019年1月,《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布,首次明确“消纳责任主体”范围(包括省级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等),并按区域设定差异化消纳责任权重(如东部省份权重高于西部),这为绿证提供了“强制需求场景”——消纳责任主体若无法通过直接采购绿电完成权重目标,可通过购入绿证补足差额。2020年1月,《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行绿证交易”,并创新性地将绿证与燃煤企业优先发电权挂钩——燃煤企业若完成消纳责任,可获得更多优先发电指标,反之则减少,这一政策直接刺激了燃煤企业的绿证采购需求,推动绿证从“自愿市场”向“自愿+强制”双轨市场转型。

2021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启动绿电交易试点,进一步打通“绿电+绿证”的衔接通道——用户通过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采购绿电后,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会按交易电量批量核发绿证,实现“购绿电即得绿证”,无需额外购买。这一机制既简化了用户流程,也让绿证与实际电力消费更紧密结合,2021年试点期间,绿证市场规模显著扩大。

(四)全覆盖升级期(2023年):解决“范围局限”问题

202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下称《全覆盖通知》),针对此前绿证制度存在的“覆盖范围窄、管理主体分散、交易方式单一”等问题,提出三项关键改革:其一,调整管理职责——将绿证管理职责从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划转至国家能源局,强化了监管的权威性与统一性,避免此前“运营与监管同属一家”的潜在利益冲突;其二,扩大核发范围——将水电、生物质发电、光热发电等此前未覆盖的项目纳入绿证核发范围,实现“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覆盖”;其三,创新交易方式——在原有挂牌交易(卖方挂出价格,买方自主认购)基础上,新增“协议交易”(买卖双方私下协商价格后在平台完成交割)、“批量交易”(单次交易数量超过1万张的大额交易),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需求(如大型企业倾向协议交易锁定价格,小型企业倾向挂牌交易灵活采购)。《全覆盖通知》的出台,标志着绿证制度从“部分项目覆盖”进入“全品类覆盖”阶段,市场供给与交易灵活性大幅提升。

(五)高质量发展期(2024—2025年):解决“制度公信力”与“精细治理”问题

2024年6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2024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制度规则,筑牢公信力基础:其一,明确责任分工——规定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为核发主体,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仅负责技术支撑(如系统维护、数据统计),形成“监管与技术分离”的制衡机制;其二,强化数据监管——要求电网企业按月提供项目上网电量数据(需加盖公章确认),发电企业提交项目运行台账,若发现数据造假(如虚报发电量、篡改项目投产时间),将面临“暂停绿证核发6个月、纳入信用黑名单、罚款1-3万元”等处罚;其三,优化核发流程——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实现“按月自动核发”,无需企业申请,大幅提升效率。

2025年3月,《关于促进可再生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高质量发展意见》)的出台,标志着绿证制度实现根本性跨越:在定位上,从“缓解补贴压力的辅助工具”升级为“支撑‘双碳’战略、落实绿色电力消费责任的核心政策支柱”——此时我国碳达峰目标进入关键期(2030年前碳达峰),绿证作为可量化的绿色电力凭证,成为核算碳排放、推进碳中和的重要依据;在架构上,通过“全覆盖核发+强制消费(消纳责任)+自愿消费(ESG需求)”的机制设计,构建了双轮驱动的成熟市场体系;在应用上,从能源领域拓展至宏观经济治理——明确绿证可作为企业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东南亚碳关税的“绿色通行证”。

2025年10月,《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2025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推动制度进入精细化治理阶段。其核心创新在于构建“双重目标、双重约束”的立体化考核体系,解决了此前“考核维度单一、覆盖范围有限”的问题:其一,考核目标双重化——既为重点用能行业(钢铁、水泥、化工等)设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又为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形成“行业+区域”的双重压力;其二,考核范围扩大化——首次将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如风电供热、光伏制氢、生物质制氨醇)纳入法定考核范围,实现考核从“电力”到“能源”的全覆盖;其三,绿证地位核心化——明确“绿色电力证书是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唯一凭证”,彻底排除了“以发电量统计替代绿证核算”的可能性;其四,惩戒机制刚性化——对未按期完成目标的重点用能企业,将面临“省级能源局约谈、全国范围内通报、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影响招投标)”等措施;对未达标的省份,要求在考核结束后3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完成补充,否则将扣减该省份下一年度的风电、光伏项目建设指标。《2025征求意见稿》通过上述设计,从需求端为绿证市场提供了稳定支撑,成为能源结构转型的关键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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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证交易机制:集中化平台与市场化运作的协同高效

交易机制是绿证价值流转的核心载体,我国已形成“官方集中平台+市场化交易模式+政策适度监管”的成熟架构,既保障了市场的公平透明,又充分释放了市场活力。

(一)交易平台:集中化管理与功能优化并重

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下称“绿证平台”)是国家能源局指定的唯一官方交易载体,所有合规绿证的挂牌、信息展示、报价、交易、权属变更均需通过该平台完成,其集中化管理模式的优势在实践中尤为显著:

从监管层面看,绿证平台实现了交易数据的全流程留痕——平台会实时记录“绿证挂牌时间、挂牌价格、买方报价、成交时间、权属变更记录”等信息,形成不可篡改的交易台账,能源主管部门可通过后台系统实时监控市场动态,有效防范“虚假交易”(如买卖双方串通抬高价格后撤销交易)、“市场操纵”(如某企业囤积大量绿证后大幅提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市场主体层面看,绿证平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平台设置“项目信息查询”功能,买方可随时查看绿证对应的项目详情(如项目是否合规、发电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抵押),无需自行调研;同时,平台提供“自动撮合”服务,当买方报价与卖方挂牌价格一致时,系统自动完成交易,无需人工干预,交易周期从原来的3—5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内。

近年来,针对市场新需求,绿证平台功能持续优化:其一,支持代理机构参与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交易——分布式项目(如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风电)具有“体量小(单项目年发电量多在10万千瓦时以下)、分布散(覆盖全国多个省份)”的特点,单个项目绿证交易量小,难以吸引买方。政策明确“代理机构可归集多个分布式项目的绿证,以‘打包’方式挂牌交易”;其二,推动发用双方签订中长期购买协议——为避免短期市场波动影响价格(如风电旺季绿证供给增加,价格可能下跌10%—15%),政策鼓励发电企业与用户签订1—3年的中长期协议,约定固定价格与采购量;其三,支持省级绿证账户设立与存量水电绿证划转——此前绿证账户仅支持企业级开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无法统筹管理区域内绿证资源,新规允许省级政府设立“区域绿证储备账户”,可收购存量水电绿证,在区域内企业未完成消纳目标时调剂使用。

(二)交易模式与价格机制:市场化主导与规范化约束结合

绿证交易以“双边协商、挂牌交易”为主要模式,同时兼顾大额交易与特殊需求,形成了多元化的交易体系,且价格形成完全由市场主导,政策仅通过“禁止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在交易模式上,双边协商与挂牌交易各有适用场景:双边协商模式主要适用于大额交易(单次交易量超过10万张),买卖双方可通过线下沟通确定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等细节,再通过绿证平台完成交割;挂牌交易模式适用于中小额交易,卖方在平台挂出绿证数量与价格,买方自主浏览并认购,流程简单灵活。此外,针对CCER项目关联的绿证交易,政策还明确“需同步提交CCER项目备案文件,确保绿证与减排量不重复核算”。

在价格机制上,市场供需是核心决定因素,同时受项目类型、季节、政策等因素影响:从项目类型看,风电、光伏绿证价格通常高于水电绿证;从政策因素看,消纳考核周期结束前(通常为每年12月),未完成目标的企业会集中采购绿证,推高价格。政策层面坚持“放管结合”,既尊重市场定价,又防范恶性竞争:一方面,明确禁止“恶性低价倾销”与“炒作涨价”;另一方面,通过“健全价格监测与指数发布”引导市场预期——国家能源局每月发布《绿证市场运行报告》,披露上月成交均价、不同类型项目价格区间、交易量Top10企业等信息,并试点发布“全国绿证价格指数”既为卖方报价提供参考,也帮助买方合理预算成本。

(三)交易流程:电子化留痕与权属清晰保障

绿证交易流程已实现全电子化,从挂牌到交割再到权属变更,每个环节均有明确规则,且全程留痕,确保权属清晰、可追溯,为交易双方权益提供坚实保障。

这一电子化流程的优势在于:其一,避免了纸质流程的繁琐与风险(如纸质合同丢失、篡改);其二,确保权属变更的实时性与准确性,绿证划转后,平台立即更新账户信息,买方可随时查询持有绿证的数量与详情,避免了“已成交但未划转”的权属争议;其三,为监管与审计提供便利,税务部门、第三方审计机构可通过平台查询企业绿证交易记录,核实减排量与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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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证注销机制:环境权益唯一性的制度闭环

注销是绿证生命周期的终端环节,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永久性退出流通”机制,确保环境权益的唯一性——即某一绿证对应的减排效益只能由一个主体主张,从根本上杜绝“一电双卖”“重复核算减排量”等问题,这是绿证制度公信力的最终保障,也是企业碳足迹核算、国家绿色电力消费统计的法定基础。

(一)注销的核心法律意义

绿证注销的本质,是通过官方平台确认“特定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如二氧化碳减排、二氧化硫减排),已由特定主体合法获取并占用”,其法律效果具有不可逆性:一旦注销,该绿证的唯一标识码将在国家绿证数据库中永久标记为“已注销”,且永不复用;同时,该绿证对应的环境权益无法被任何主体再次主张,即使绿证不慎丢失或被篡改,也无法恢复其效力。

从实践应用看,注销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对消纳责任主体而言,绿证注销是完成法定义务的最终标志——消纳责任主体购入绿证后,需在考核周期结束前完成注销,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注销数据确认其是否完成消纳权重,未注销的绿证无法计入合规量;其二,对自愿认购主体而言,绿证注销是主张环境权益的前提——企业在发布碳中和报告、绿色产品声明时,需提供绿证注销证明,证明其已“实际占用”该部分环境效益;其三,对国家层面而言,绿证注销数据是统计绿色电力消费总量的核心依据——国家能源局每月根据全国绿证注销数量,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占比,为能源政策调整(如风电、光伏项目建设规划)提供数据支撑。

(二)注销的五类核心场景及实操规则

根据《全覆盖通知》《高质量发展意见》及配套实施细则,绿证注销已形成“四类基础场景+一类补充场景”的完整体系,且每个场景均有明确的实操规则,确保注销流程规范、可落地。

1. 履约注销:消纳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

履约注销是消纳责任主体(省级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自备电厂企业等)为完成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将名下绿证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抵扣合规量的注销场景。

2. 自愿声明注销:企业ESG责任的体现

自愿声明注销是企业、机构或个人为公开声明其运营、产品或活动使用绿色电力,或为达成碳中和目标,主动在绿证平台注销所持绿证的场景。

3. 机构消费注销:公共机构的绿色采购要求

机构消费注销主要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为证明其办公用电、业务用电来源于绿色电力而实施的注销操作,具有“强制性与示范性”特征。

4. 特殊项目核销:CCER项目与绿证的衔接

特殊项目核销是针对申请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后,需同步核销对应绿证的场景,核心目的是避免“一电双益”,即同一电量同时享受绿证的环境权益与CCER的减排权益。

5. 有效期自动核销:补充场景的制度完善

有效期自动核销是指绿证超过规定有效期(现行政策明确绿证有效期为3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后,平台自动完成核销的场景,这一补充规则解决了“绿证长期闲置、占用市场资源”的问题。

(三)注销的法律效果:权益固化与责任闭环

绿证一经注销,其法律效果立即生效,且具有不可逆转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环境权益固化——注销主体成为该绿证对应环境权益的唯一合法主张者,任何其他主体不得再就该部分电量主张绿色电力属性或减排效益;其二,绿证永久失效——注销后的绿证无法恢复效力,即使持有企业不慎删除注销证明,也无法重新激活绿证,只能通过平台查询归档数据证明权益;其三,责任闭环形成——对消纳责任主体而言,注销完成意味着消纳义务的履行,避免了未履约的法律风险;对市场整体而言,所有注销数据均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形成“核发—交易—注销—统计”的完整闭环,为能源政策制定提供准确数据支撑。

绿证制度的十余年演进,既是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从“补贴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型的缩影,更是法治保障绿色低碳发展的生动实践。从2017年自愿试点时的“小众工具”,到2025年成为“双碳”战略核心支撑、应对国际碳壁垒的“绿色通行证”,绿证已深度融入能源治理、市场交易、企业运营的多个维度,其制度价值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为发电企业拓展收益、为用户降低合规成本),更体现在生态层面(推动可再生能源消费、减少碳排放)与国际层面(提升我国在全球绿色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绿证制度的高质量发展,终将推动形成“可再生能源发电增益、市场主体履责便捷、环境价值充分体现、‘双碳’目标稳步推进”的多赢格局。在这一进程中,法律实务将持续发挥“规则构建与风险防范”的作用——既需要通过政策细化解决交易中的权属争议、价格操纵等问题,也需要通过司法案例明确绿证的法律属性与责任边界,为我国实现能源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李玄、武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