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异化行为的穿透式识别
2025版清单在责任设计部分新增多项"异化"禁止条款,体现监管对不同产品类别的精准管控:
1.增额终身寿险的审慎性审查
清单第(四十五)条针对"增额终身寿险的保额递增比例设计不合理,超过定价率"问题。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额递增比例应与预定利率、发生率等精算假设相匹配。
审查要点:需穿透核查保额递增率与现金价值增速是否挂钩,减保规则是否变相允许自由领取(清单第(四十六)项)。若条款中未明确"加保"的具体条件及费率适用规则,可能被认定为突破定价利率的违规操作。
2.年金保险的"增额化"倾向
清单第(四十八)项首次明确"年金保险、两全保险比照增额终身寿险的增额形式设计"属于违规。这针对的是市场上出现的"即期年金+快速现价增长"类万能化产品。根据《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7〕134号),年金保险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后方可返还,且每年返还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费的20%。
审查要点:对年金产品需核查是否存在"第一年末现价即超已交保费"(清单第(三十一)项)及灵活的加减保功能,防范产品异化为理财工具。
(二)健康保险责任的合规性审查
2025版清单对健康险责任设计提出精细化要求:
1.等待期条款的合法性
清单第(十四)项明确禁止"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等待期后事故免责依据"。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7条,等待期设置需以"突出方式"让消费者了解,且免责事由必须与事故发生时间直接关联。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症状体征无客观标准"的免责条款通常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
2.续保条款的选择权保护
清单第(十六)项针对"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的惯常做法,明确其侵害消费者选择权。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7条,保证续保条款应明确"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而非默认续保。2025版清单第(二十二)项进一步强调短期健康险的不保证续保表述必须符合监管规定,指向《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
3.附加险捆绑销售限制
清单第(十九)项禁止"消费者不得单独解除附加险"的捆绑条款。此类约定违反《保险法》第15条赋予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审查时应核查附加险条款是否设置独立退保金计算方式,主附险捆绑比例是否超过监管限制(清单第(三十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