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弥合制度缝隙,保障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公正启动,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系统性完善:
1.明确并细化“启动必要性”的客观标准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确立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具体情形指引。例如,犯罪嫌疑人或其家族有明确精神疾病史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言行举止存在明显异常,疑似精神障碍的、犯罪动机和手段明显有悖常理之类的,办案机关原则上应当启动鉴定或同意鉴定申请。
2.建立申请驳回的司法审查救济机制
借鉴强制措施救济程序,构建对鉴定申请驳回决定的即时救济渠道。当办案机关驳回鉴定申请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审查应采取听证形式,由中立第三方听取办案机关的理由和申请方的依据,快速作出是否应当启动鉴定的决定。这既能保障当事人诉权,也能倒逼办案机关在作出驳回决定时更加审慎、说理充分。
2.强化法庭质证的关键作用
必须严格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人,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通过法律援助等方式确保经济困难当事人也能获得专业支持;加强法官对精神病学知识的学习培训,提升其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能力。
3.司法公开与舆论引导不可或缺
对于涉及精神病鉴定的重大案件,应当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适度公开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和鉴定方法,回应公众疑虑。司法机关还应主动进行法治宣传,普及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法律原则和科学基础,引导公众理性看待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