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系统“产品备案”页面新增“管理人展业情况说明”窗口,新增该窗口的私募管理人普遍存在下述几种情形:
(1)近2年未发行新基金;
(2)存续基金规模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缺位的;
(4)AMBERS系统填报内容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5)专职员工少于5人;
(6)存在长期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等。
提供该展业说明情况的依据为协会2025年6月16日发布的《关于督促提醒私募管理人合规运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收到通知的管理人在提交新基金备案时一并提供展业情况说明材料,与此次部分管理人系统中新增的“管理人展业情况说明”要求一致。因此,如果之前收到了协会通知,建议在提交新基金备案之前提前准备好展业情况说明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因此,如管理人存在以上情形的,在备案新基金时,需要提供展业说明。展业情况说明包含以下信息:
(1)管理人高管及投研团队历史从业经验、从业履历情况、是否具备与拟备案的本基金投资策略相符的投资经验以及在本机构从业时间等;
(2)管理人目前是否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业务人员,需上传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每位员工近半年的社保缴纳证明(需加盖社保机构公章)和工资流水(需加盖银行公章)等。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应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和管理人与代缴方签署的人事委托合同;
(3)管理人财务状况,需上传近一年公司资金流水(需加盖银行公章),并出函梳理流水中往来频繁(3笔及以上)的交易以及单笔金额较大(超过10万元)的交易,详细说明交易具体情形,同时说明管理人账户资金是否可以覆盖半年的运营成本(员工薪酬和房租等);
(4)如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人员已发生变更,但未在AMBERS系统完成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的,需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