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丨两部网络交易新规的核心要点与适用建议
发布日期:
2026-01-14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第116号令)与《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117号令),两部规章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交易平台规则乱象、直播电商虚假宣传等问题愈发凸显,两部新规的出台恰逢其时,分别聚焦平台规则治理与直播电商监管,为行业发展划定合规红线。本文将分别对两部办法的核心要点进行解读,并结合实务场景提出适用建议,助力相关行业主体把握监管要求、防范法律风险。

一、《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平台规则治理,平衡各方权益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平台规则办法》)以平台规则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为核心,明确了平台规则制定、修改、执行的合规要求,重点解决平台规则“暗箱操作”、权利义务失衡等突出问题。其核心要点与适用建议如下:

(一)要点解读

1.明确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

《平台规则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其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平台规则制定、修改、执行活动,以及市场监管、网信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其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定义涵盖了传统电商平台,也将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服务的网络社交、网络直播平台纳入规制范畴。第四条则清晰界定了平台规则的内涵,包括服务协议、管理规则、纠纷处理规则等预先拟定的通用性规范,排除了平台与特定主体单独协商的个性化协议,这一界定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

2.确立平台规则制定与修改的程序

针对实践中平台随意修改规则、漠视商家与消费者意见的问题,《平台规则办法》构建了程序规范体系。第七条至第九条要求平台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规则信息,保证各方便利阅览下载,并设置检索功能;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制定、修改规则需公开征求意见,全面归纳整理意见并对合理意见予以吸收,不采纳意见需说明理由,相关资料留存不少于三年;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区分一般情形与重大影响情形,分别设定了七日和十五日的公示期,重大影响规则还需设置合理过渡期。这些规定从程序上遏制了平台的单方主导权,强化了规则制定的透明度。

3.规范平台规则执行行为

《平台规则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禁止平台强制或诱导经营者、消费者同意规则,不得将规则设定为默认同意选项(不增减权利义务的除外),这一规定直击“一揽子授权”“默认勾选”等弊病。第十九条要求平台对主体采取负面影响措施时,必须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设置便捷申诉渠道,申诉人要求人工判定的,不得仅以AI技术处理。同时,第二十一条要求平台在规则中明确纠纷解决机制,合理设定举证责任,防范滥用举证责任减轻规则的行为。此外,办法还禁止平台利用规则实施不合理收费、大数据杀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要求。

4.强化信息与数据安全保护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聚焦信息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平台在规则中明确信息安全条款,防范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依法界定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义务;明确第三方产品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安全义务,禁止非法处理用户数据。这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形成衔接,完善了数据安全监管体系。

(二)适用建议

1.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规则制定与修改的合规工作流程,明确征求意见、意见处理、公示、过渡期设置等环节的责任部门与操作标准,确保程序合规,相关文件及时归档留存。建议针对“涉及用户数量巨大、修改内容较多”的重大规则,单独建立评估机制,合理确定公示期与过渡期,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规则无效。二是优化规则公示与检索功能,采用字体加粗、弹窗提示等显著方式标注收费、纠纷解决等关键条款,确保用户能够清晰知晓权利义务。三是规范规则执行流程,对需要采取限制流量、关闭账号等负面影响措施的,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完善申诉复核机制,配备专业人员处理人工判定需求,避免因程序不当引发纠纷。四是加强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在规则中明确各方数据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个人信息泄露与非法使用风险。

2.平台内经营者——强化权利保护意识,主动防范风险

一是关注平台规则的公示与更新动态,积极参与规则征求意见环节,对不合理条款及时提出异议。二是留存平台规则的历史版本与公示记录,当平台修改规则对自身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时,可依据第十四条规定要求退出平台并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拒绝平台设置的不合理退出条件。三是若遭受平台的不当处置,应及时通过申诉渠道维权,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如处置通知、沟通记录等),必要时可向市场监管、网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四是严格遵守平台信息安全与数据保护规则,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避免因自身违规引发法律责任。

3.消费者——提升合规认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是在使用平台服务时,主动查阅平台规则的关键条款,尤其是收费标准、退款政策、纠纷解决方式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避免因忽视规则导致权益受损。二是对平台的默认同意、强制授权等行为保持警惕,发现违规情形可拒绝接受并向监管部门举报。三是遇到消费纠纷时,充分利用平台规则设定的纠纷解决机制维权,对平台的不合理处置或拖延处理行为,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寻求救济。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随意向平台或商家提供无关的敏感信息,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二、《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全流程监督直播乱象,明晰各方主体责任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直播电商办法》)聚焦直播电商全流程监管,明确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多主体的权利义务,为直播电商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核心要点与适用建议如下:

(一)要点解读

1.界定主体范围,明确监管全覆盖

《直播电商办法》第二条首次清晰界定了直播电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的核心定义,实现了对直播电商各环节主体的全覆盖。其中,直播间运营者包括开设直播间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涵盖实际运营他人直播间的主体;直播电商的定义包含视频直播、音频直播等多种形式,将私域直播纳入调整范围。同时,办法第五条鼓励建立首问负责、先行赔付等制度,推动形成多方共治的监管方法。

2.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至第十四条围绕平台责任构建了完整的监管要求:一是资质核验与登记义务,要求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动态核验制度,每六个月更新一次档案,并按要求向省级监管部门报送信息;二是培训与管理义务,平台需每年组织直播营销人员培训,对首次从业者开展岗前法律与规则培训,建立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高流量、高风险直播间采取实时巡查等强化管理措施;三是违法处置与风险防控义务,平台应建立违法行为处置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主体采取限制流量、关闭账号等措施,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直播中的违法行为。

3.规范直播营销行为

《直播电商办法》明确了各类营销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中,重点将数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监管,要求使用AI生成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的,必须进行标识并持续提示消费者,避免虚假信息传播;禁止直播间运营者、营销人员实施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直播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同时,办法还对直播中的价格宣传、促销活动等作出规范,与《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保持一致。

4.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办法第五条鼓励平台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第十一条将监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通过信用惩戒倒逼主体合规。同时,平台需在规则中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对直播营销活动中的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承担相应责任。针对直播电商交易凭证不完整、维权举证难的问题,办法通过要求平台留存直播视频、交易记录等资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证据支撑。

(二)适用建议

1.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搭建全流程合规监管框架

一是建立主体资质核验体系,对入驻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行政许可等材料进行严格核验,建立动态更新的登记档案,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建议引入技术手段提升核验效率,对高风险行业(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从业者实施更严格的资质审核。二是完善培训与分级管理制度,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确保首次从业者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开展合规培训并留存培训记录;根据直播间合规情况、流量规模等指标建立分级分类标准,对高风险直播间实施实时监测、重点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强化技术监管能力,针对AI生成内容直播、私域直播等业态,开发相应的识别和标识技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主体依法采取禁入措施,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四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首问负责和先行赔付制度,明确纠纷解决流程和举证责任,留存直播视频(自交易完成起不少于三年)和交易记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

2.直播间运营者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规范运营行为

一是严格履行资质公示义务,在直播间显著位置展示自身主体信息、商品服务信息及相关行政许可证明,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合规风险。二是加强直播营销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规范主播的招募、培训和工作流程,对主播的身份信息和专业资质进行核验;直播间运营者和服务机构需督促主播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不得实施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违法营销行为。三是规范直播内容与产品质量管控,建立商品选品审核机制,对食品、化妆品等重点品类严格核查质量证明文件;直播过程中避免使用AI生成内容误导消费者,确需使用的必须按要求进行标识。四是留存相关经营资料,包括交易记录、直播脚本、商品资质证明等,以备监管核查和消费者维权之需。

3.直播营销人员——防范个人法律风险

一是主动配合平台和服务机构的资质核验与培训要求,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和专业资质。二是规范直播宣传行为,严格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不得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夸大功效、虚假承诺;对涉及医疗、健康、金融等专业领域的直播内容,需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遵守专项监管要求。三是注意保护消费者权益,直播中清晰说明商品价格、规格、售后服务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配合解决纠纷。四是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得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避免因个人行为引发法律责任。

4.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是关注直播间的主体信息公示情况,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直播间购物,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直播间下单。二是理性判断直播宣传内容,对夸大功效、虚假承诺等可疑营销行为保持警惕;遇到使用AI生成内容的直播,注意核实商品真实信息。三是妥善留存消费凭证,包括直播截图、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证据。四是遇到消费纠纷时,可先向直播间运营者或平台提出维权主张,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平台规则办法》与《直播电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网络交易监管进入了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的阶段。两部新规均以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明晰平台责任为重点,形成了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的监管体系。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及消费者而言,把握新规要点、主动落实合规要求,既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构建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作者:郭晓寒、张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