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上述案例与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在追讨去世股东未缴出资时,需把握以下实操要点:
1.明确适格被告
(1)优先列法定继承人为被告,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
(2)若继承人已放弃继承但实际管理遗产,可列其为遗产管理人主张责任;
(3)一人公司情形下,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仍需核查是否存在财产混同证据。
2.收集适当证据
(1)出资情况证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等,证明股东未缴出资的金额与期限;
(2)继承事实证据:死亡证明、继承权公证、遗产清单、房产/车辆过户记录等,证明继承人实际继承的遗产范围;
(3)破产程序证据:破产受理裁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证明追责的合法主体资格。
3.严格界定责任
(1)责任范围限定在继承人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内,不得要求以继承人个人财产清偿;
(2)若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且未实际取得遗产,应免除其责任,仅起诉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
(3)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出资的,按比例清偿,剩余部分无需继承人额外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