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丨管理人对抵销权行使异议的提出程序:以诉讼为唯一路径——以(2020)最高法民再69号案件为视角
发布日期:
2026-01-22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与保护。其中,债权人主张的抵销权如何处理,尤其是管理人对抵销权存有异议时应遵循何种程序,是实务中极易引发争议的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李某诉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69号)通过再审判决,明确了管理人行使抵销权异议的法定路径,强调了管理人对抵销权行使异议应以诉讼为唯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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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案件起源于2002年,李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并支付购房款716万余元。后因无法办理产权证,李某诉请解除合同。2004年,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北京某房地产公司需退还购房款及利息,李某则需返还房屋。但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履行,形成僵局。

2005年,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院指定某清算事务所与某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2007年,李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金额被确认为754万余元(含本金及利息)。李某主张以其占有的案涉房屋抵销该笔债务,但管理人未予采纳。但管理人未就抵销权是否成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将此事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2009年,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否定了李某的抵销主张,并决定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

2011年,管理人进一步采取行动,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打开案涉房屋房门,转移屋内物品并收回房屋。李某随后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赔礼道歉、返还财物、恢复抵销权及房屋权属。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均以李某败诉告终。一审法院认为管理人收房属职务行为,相关债务属共益债务,应由破产财产清偿;二审法院则强调债权人会议决议对李某具有约束力。李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检提起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作出再审判决,彻底推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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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解析:程序合法性优先于效率的司法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其裁判观点对破产实务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1.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具否定抵销权的法律效力

法院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管理人以会议决议替代诉讼程序,不仅违反法定路径,更侵害了债权人的程序权利,构成重大程序瑕疵。

2.抵销权成立的实体条件与范围界定

法院认定,李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互负债务(李某需返还房屋,房地产公司需退还购房款),虽标的物种类不同,但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破产抵销权行使条件。抵销范围应以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本金75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为限。

3.管理人程序错误与补充赔偿责任的关联性

判决判定管理人未通过诉讼提出异议,构成程序违法;其擅自转移李某财物的行为亦属侵权。相关债务虽属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但因管理人过错导致债权人损失,若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管理人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判令管理人以破产财产向李某支付债权本金754万余元及财产损失50万元,不足部分由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裁判明确将程序错误直接与管理人的个人责任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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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启示:诉讼程序作为唯一路径的刚性要求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管理人行使抵销权异议必须严格遵循诉讼路径,任何试图以会议决议或内部决策替代司法审查的行为均属无效,且可能引发法律责任。

1.诉讼程序的不可替代性

《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并非任意性规范,而是强制性程序要求。其立法本意在于通过司法审查确保抵销权判断的公正性,避免债权人会议“多数决”对个体权利的侵蚀。管理人需摒弃“以会代诉”的惯性思维,将诉讼作为解决抵销权争议的唯一合法途径。

2.程序违法的多重风险

管理人若为追求效率而规避诉讼,可能面临三重风险:一是异议行为无效,抵销权成立与否仍需司法确认;二是因程序错误导致债权人损失,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可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被追责,影响职业声誉。

3.实务操作建议

为规避风险,管理人应在收到抵销主张后立即启动评估程序,若存异议,需在三个月内提起诉讼;同时应审慎处理争议财产,避免程序瑕疵与实体侵权责任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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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虽然本篇研习的案例,在实体问题上,即管理人在此语境下,应当如何处置案涉房屋、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如何认定等问题上仍有争议,但仅着眼于破产抵销权行使以及异议提出等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重申了破产程序中程序正义的底线,即抵销权异议的解决必须回归司法轨道。管理人需遵循《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诉讼程序为提出抵销权异议的唯一合法路径。

作者:惠赢、罗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