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但对于补充责任则没有专门条款予以规定,补充责任的相关内容分散于《民法典》各编、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文件中。结合现行法律体系,补充责任的具体规定及实践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场景:
(一)监护人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该项责任的主张和裁判规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判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目前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相关案例可参见(2025)辽0381民初10488号、(2025)鲁0811民初20192号民事判决。
(二)与安全保障或管理责任相关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的活动组织者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中未明确责任承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是否能查找到实际侵权人为标准区分了两类责任:一是能够查找到侵权人,受害人将侵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的,建筑物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例如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在(2024)鄂1102民初4975号即依据该规定判决物业公司“在对被告朱某祥、朱某龙、符某凤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由黄冈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562元的补充责任”;二是无法查找到具体侵权人的,建筑物管理人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三)一般保证中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保证责任,属于典型的补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四)法人、非法人组织、企业相关的补充责任:
1.《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当法人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由法人承担补充责任。该规则在实践中争议较小,相关案例可参(2025)豫1303民初13714号、(2025)豫1424民初8501号民事判决;
2.《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补充责任。即在非法人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出资人或设立人予以补充清偿,补充责任的范围为无限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五)公司股东相关的补充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金融机构的补充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2种处理方式明确,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若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了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情况。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存单持有人利用存单质押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质押关系无效,若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真实性过程中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导致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