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渡期安排及银行操作指引
结合金监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正式稿答记者问中的说明1,新规生效后的过渡安排可按业务存量及展业资质情况区分为以下三类,并分别明确相应操作口径:
第一,存量业务且符合新规展业条件的商业银行
对于《新规》生效前已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且在新规发布后仍符合第五条规定展业条件的商业银行,无需就既有并购贷款业务重新履行备案程序,可在原有备案基础上持续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该类银行可继续承做存量并购贷款的贷后管理、还款安排及正常展期等事项,但涉及贷款金额、期限、结构等核心条款调整的,原则上应按照《新规》要求重新履行内部审查和合规判断程序,确保调整后的业务安排符合新规规定。
第二,存量业务但不符合新规展业条件的商业银行
对于《新规》印发前已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但不符合第五条所列展业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新规采取“存量自然出清、不再新增”的监管安排。该类银行可继续履行既有并购贷款合同项下的管理职责,存量业务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直至自然结清,但原则上不得新发放并购贷款,也不宜通过展期、追加授信等方式实质性延长并购贷款存续期限。
第三,新规生效后拟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对于《新规》生效后拟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展业条件基础上,事前制定完善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按规定向金监局或其派出机构履行备案程序。新发放并购贷款在类型划分、贷款比例、期限、集中度管理以及置换规则等方面,均应严格适用《新规》的最新要求,不得沿用原《指引》下的操作口径。
(二)银行业务调整策略
在《新规》正式施行后,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并非“一刀切”调整,而应根据存量业务合规状况及新增业务属性,区分不同类型,采取差异化的整改和管理策略。结合监管导向与业务实践,并购贷款可重点从以下三类情形进行系统梳理和针对性应对。
1.对于存量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并购贷款:以风险收敛和结构调整为核心,稳妥推进整改与出清
存量并购贷款中,部分项目在股权比例、资金结构或交易实质等方面已难以完全满足《新规》的最新要求,构成需要重点关注的整改对象。对此,商业银行应坚持“存量消化、风险可控”的原则,避免简单抽贷或刚性压降,重点通过结构性调整降低风险暴露。
在具体操作上,银行应首先对存量并购贷款开展排查,识别不符合新规要求的核心原因,例如并购方持股比例低于新规最低要求、并购交易中权益性资金比例不足,或并购贷款实质上承担了类流动资金、类并购过桥融资功能。针对不同情形,分类制定整改方案:对于持股比例不足但并购交易已完成、经营整体稳定的项目,可结合新规过渡安排,通过补充增持、追加担保、引入回购或差额补足安排等方式,提升风险缓释水平;对于交易真实性或资金结构存在明显瑕疵、风险难以实质改善的项目,则应提前纳入压降或退出清单,统筹通过提前还款、重组安排或有序处置方式逐步出清风险。
通过将整改重点放在风险实质而非形式达标上,有助于银行在符合监管导向的同时,避免集中暴露信用风险。
2.对于存量符合《新规》要求的并购贷款:强化股权管理和贷后监测,防止“合规项目”在存续期内风险异化
对于在新规框架下本身符合持股比例、资金结构及交易实质要求的存量并购贷款,监管关注重点已不再是“是否合规”,而是“是否能够持续合规、持续可控”。商业银行应在此类项目上,将管理重心由贷前准入转向贷后全周期风险管理。
在实践中,银行应以股权稳定性和并购整合效果为核心,对此类项目建立更为精细化的贷后管理机制。一方面,应将目标公司股权价值和股权状态纳入常态化监测范围,定期复核股权估值变化,重点关注行业政策调整、核心资产或核心技术变动、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股权价值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另一方面,应持续关注并购后的整合进展,防止出现并购方虽形式上符合持股比例要求,但实际参与经营有限、话语权弱化,从而削弱并购贷款风险缓释基础的情形。
对于参股型并购贷款,还应结合股东协议、公司治理安排等,动态评估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实际影响力。如出现影响力明显下降、治理安排失效等风险信号,应及时采取提高风险评级、强化担保措施或提前介入重组安排等应对手段,防止“合规存量项目”演变为新的风险源。
3.对于新增并购贷款业务:前移准入与风控标准,将《新规》要求内嵌为业务设计和审批逻辑
在新增并购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将《新规》要求由“合规约束”转化为“业务准入的内生规则”,从项目筛选阶段即体现差异化风险偏好和审慎原则。
在贷前阶段,银行应围绕并购交易的真实性和资金结构的合规性,建立更具穿透性的尽职调查机制。除核查交易文件的完整性外,应重点关注交易定价合理性、交易双方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以及权益性资金的真实来源,防止通过过桥融资、关联借款等方式变相放大并购杠杆。同时,在项目评估中,应将股权价值评估和并购整合能力作为核心审批要素,而非仅作为抵押担保之外的辅助判断。
在业务结构设计上,对于控制型并购与参股型并购,应设置差异化的准入条件和风险缓释要求。对于参股型并购贷款,除满足监管明确的最低持股比例外,还应更加审慎评估并购方的治理参与能力和退出机制安排,必要时通过回购条款、股权质押、差额补足等方式提前锁定风险边界。通过在新增业务中前置风险控制关口,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未来存量整改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