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为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
在招标程序进行过程中,如果因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被评标委员会视为串通投标,首先面临的效果为投标无效。如相关违法线索被行政机关查证属实,投标人将承担行政责任,且中标无效。由此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主要讨论较为常见的行政责任,追责主体为行政监管部门。核心处理措施包括:认定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定时期内禁止限制投标的行政处罚,以及信用惩戒4。为避免投标人因碰巧雷同被误判为串通投标,本部分重点讨论投标人应如何应对行政监管部门的调查。
(二)行政监管部门的调查认定流程
行政监管部门的调查认定,核心目的是查明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确定行政责任,其调查方式以“书面审查+实地核查+询问核实”为主,认定标准侧重于客观情形与合理推断相结合。核心流程如下:
1.初步判断:对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发现实质性内容高度雷同,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且无明显合理理由,初步认定存在“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2.证据收集:调取、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核查、询问相关人员、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等调查手段收集证据,包括投标文件比对记录、询问笔录、投标保证金凭证、鉴定意见等,核实是否存在串通意图、协同行为。这部分不排除行政机关可能结合其他常见的串通手段辅助调查,例如调查保证金来源、是否从同一台电脑或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MAC地址是否一致等。
3.听取陈述申辩:行政监管部门在作出认定前,会告知投标人拟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投标人的陈述申辩,允许投标人提供证据反驳(如证明存在客观原因的证据)。
4.最终认定:结合收集到的证据、投标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串通投标。若投标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推定,认定为无串通行为;若无法推翻,且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串通意图或协同行为,最终认定为串通投标,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需注意,行政监管部门的认定,无需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书面串通协议,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协同行为(如共用标书、协商报价),或客观情形足以推定串通(如文件高度雷同+保证金同一账户转出),即可认定为串通投标。因此,如果投标人一旦面临此类调查,必须积极行使陈述申辩权,通过合理解释和提供充分佐证予以抗辩,与此同时应保证如实陈述。
(三)投标人应对行政调查的合规操作要点
如果被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质疑,投标人应遵循以下步骤积极、专业地应对:
1.立即启动内部核查:收到调查通知后,第一时间组织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核查,确认被质疑的具体情形(如哪部分内容雷同、资金往来原因等)。全面收集能证明独立投标的证据,例如:内部独立编制文件的流程记录、沟通邮件、不同版本的修改稿;独立的成本计算底稿;保证金出自本公司账户的银行流水等;查找投标文件制作机器MAC地址和文件上传IP地址等。
2.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投标人按照上述合规操作要点,应主动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合理说明投标文件高度雷同、报价规律差异是因客观原因导致,而非主观串通,以推翻该推定。若文件雷同是因采用了相同的标准范本或图集,应说明该范本的公开来源,并附上各自深化设计的部分作为证据。若报价呈规律性差异,需提供符合商业逻辑和市场规律的客观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投标人有时会面临较难正向证明自己没有串通的情形;此种情形下,也可以通过一些反向证据佐证,例如提供文档制作、上传的MAC地址、IP地址,文档的初始和最终编辑者、投标保证金提交渠道等辅助材料,并要求行政监管部门主动查证是否和其他供应商存在相同地址、账户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