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由于我国与英国之间尚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故应当以互惠原则作为是否承认英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依据。
互惠原则是国际私法中平等互利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将互惠原则限定为必须是相关外国法院对我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先行承认和执行。当然,如果相关外国法院已有对我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先例,自然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事实互惠关系。然而,即便没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民事判决、裁定的先例,但如果根据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的法律,其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条件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实质相同或者更为宽松,则可以认定我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在同等情形下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在此前提下,如果该国法院没有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先例的,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法律上的互惠关系。
就本案而言,申请人S航运有限公司未举证英国法院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先例,不能证明我国与英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事实互惠关系。但是,从英国法院具体操作来看,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英国寻求承认和执行时,需按英国的普通法规则,以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为依据,在英国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如果符合承认和执行的条件,英国法院将作出一个与原判决基本一致的判决,再按英国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惯常做法。根据英国法律,其并不以存在相关条约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必要条件,并无证据证明我国法院判决、裁定在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存在法律障碍,亦未发现英国法院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裁定,故可以认定我国与英国存在法律上的互惠关系。案涉英国法院判决并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综上,尽管我国与英国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但本案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对案涉英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