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诉|破产法修订草案解读:债权人与经营者必知要点
发布日期:
2026-02-27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至今,已过去五个多月。尽管这是我国破产制度一次里程碑式的立法修订,却仍有不少企业主、债权人及实务人士对此不甚了解,甚至未曾关注。

作为现行破产法实施多年后的一次全面升级,草案在重整程序、债权人保护、清偿顺序、企业救治与退出等方面均作出重要调整,直接关系到企业风险化解、债权实现与资产处置。很多人直到真正陷入纠纷或困境时,才意识到破产规则的重要性。

本文将带你看懂草案核心变化,提前掌握对债权人、经营者最关键的内容,早了解、早准备、更主动。

一、先厘清一个认知:破产不是“绝境收尾”,是“规范解决方案”

不管是经营者还是债权人,提到“破产”,大多会有负面联想——经营者觉得是“倒闭认输”,债权人担心“钱要不回来”。但这次修订草案的核心导向,就是打破这种固有认知:破产的本质,是给困境企业一个“合法止损、有序重生”的路径,也给债权人一个“公平受偿、明确预期”的保障。

过去,很多企业走到资不抵债的地步,要么硬扛到资金链彻底断裂,最后经营者跑路、债权人血本无归;要么陷入“执行难”的僵局,资产被查封却难以处置,双方陷入漫长消耗。而修订草案的初衷,就是通过完善规则,让“破产”从“被动承受”变成“主动选择”,让企业退出或重生更规范,让债权人的权益更有保障。

二、对经营者而言:这3个变化,直接决定企业“救还是退”

对企业经营者来说,破产相关法律规定不是“约束”,而是“指引”——提前看懂,既能在危机来临时少走弯路,也能更理性地选择“重整自救”还是“有序退出”。

1.预重整正式入法,给困境企业“缓冲期”

过去,很多企业直到资不抵债、被债权人起诉,才被迫进入破产程序,此时企业资产早已被消耗殆尽,即便想重整也无力回天。

预重整制度虽一直存在,但未见于法律层面的规定。草案未使用“预重整”的文字表述,但第一百至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明确提出了基本规则,简单说就是:企业还没完全陷入绝境,只是出现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时,就可以主动启动预重整,和债权人、投资人协商重组方案,制定还款计划、盘活资产。这个过程中,企业依然可以正常经营,不用直接进入破产程序,大大降低了“倒闭”的风险。

对经营者来说,这相当于多了一条“自救通道”——不用等到山穷水尽,就能通过合法程序整合资源,争取重生机会。

2.小微企业有了“简易程序”,省时又省钱

现行破产程序流程复杂、耗时漫长,很多小微企业即便想申请破产,也扛不住高额的费用和漫长的等待,最后只能不了了之,成为“僵尸企业”。

草案专门新增“小微企业破产简易程序”,简化了申请材料、缩短了审理周期,降低了破产成本。比如,普通破产程序可能需要一年甚至更久,而简易程序有望在几个月内完成;同时,管理人费用、诉讼费用也会相应降低,让小微企业“破得起产”。

这对小微企业经营者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当企业确实无力回天时,能通过更高效、更低成本的方式有序退出,不用再被债务缠身、四处躲债。

3.关联企业破产更规范,经营者不用再“背锅”

很多企业都有关联公司,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平时可能存在资金混用、相互担保的情况。过去,一旦其中一家企业破产,其他关联企业的责任界定模糊,很容易出现“一家破产,牵连所有”的情况,经营者也可能被追责。

草案明确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规则,规定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或者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时,法院可以将多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统一清理资产、清偿债务。

这对经营者来说,既是约束也是保护:规范了关联企业的经营行为,避免经营者通过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明确了责任边界,避免因关联企业问题“无辜背锅”。

三、对债权人而言:优化2大核心权益,让“要钱”更有保障、更高效

对债权人来说,最关心的问题永远是“我的钱能不能要回来、怎么要回来、能要回多少”。现行破产法虽已确立债权申报、财产清偿等基础制度,但实践中仍存在债权人行权繁琐、破产财产难追回等问题。草案的修订,不仅优化了原有制度,更通过完善撤销权制度等设计,让债权人维权更有保障。

1.债权申报制度更规范、更全面

现行破产法虽已规定债权申报制度,但实践中存在申报流程不透明、异议处理周期长、债权人知情权不足等问题,部分债权人即便提交了申报材料,也难以知晓后续审查进度和结果,维权成本居高不下。相较于旧法,草案在保留原有申报基础制度的前提下,明确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补充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同时增加了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有错误时的处理方式,也新增了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被告进入破产程序时,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投资者申报债权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债权申报制度。

2.完善撤销权等制度,提高破产财产追回率

现行破产法虽已规定撤销权制度,例如针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但存在撤销情形界定模糊、举证难度大、行使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很多债务人在破产前通过无偿转让财产、虚构债务等方式转移资产,债权人即便发现也难以追回,最终只能接受“无财产可分”的结局。

草案重点优化了撤销权制度,相较于旧法更具可操作性,核心修订体现在细化并扩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与可撤销期间,区分普通情形与关联方情形作出差异化规定——针对普通交易对手,明确将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不合理交易、恶意担保、虚假清偿等行为纳入可撤销范畴;若受益人与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可撤销期间则延长至破产受理前二年,这也是草案的重要修订点,精准堵住旧法对关联方转移资产规制不足的漏洞,更有力打击通过关联交易恶意逃债的行为,这与草案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具体规定完全契合。同时,草案还完善了破产财产追收机制,明确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有调查、追收的义务,进一步扩大破产财产范围,间接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这也是草案强化债权人保护的重要体现。

简单说,草案不仅让债权人“申报债权更省心”,更通过完善撤销权、强化财产追收,让债权人“追回财产更有力”——有利于改善债权人“维权难、回款难”的现状。

四、最后提醒:别等危机来了,才想起了解新规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目前仍在征求意见阶段,但最终落地只是时间问题。这次修订,不仅是破产规则的完善,更是整个市场生态的优化——对企业而言,是“救”与“退”的清晰指引;对债权人而言,是“权”与“利”的明确保障。

对经营者来说,提前了解草案规则,能在企业经营顺利时做好风险防范,在出现困难时及时找到解决方案,避免“病急乱投医”;对债权人来说,提前熟悉新规,能在债权形成时做好风险把控,在企业破产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后续我们还会持续解读草案的具体条文,帮大家把复杂的法律规则,转化为可落地的实操指南。

作者:毛子熙、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