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诉|经营期限届满拖延清算,新《公司法》下原股东能否“甩锅”?
发布日期:
2026-03-13

在破产与民商事诉讼的实务中,公司“僵尸化”是一个屡见不鲜的现象。许多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期限届满后,既不办理延期,也不开展清算,公司业务停滞、无管理人员、无经营场所,甚至长期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后,法定清算义务人由股东变更为董事。这让不少在旧法时期拖延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产生了一个危险的错觉:是不是只要拖到新法生效,清算责任就自然转移给了董事,自己就能“金蝉脱壳”了?答案是否定的。本文将围绕经营期限届满未延期的情形,深度解析新旧公司法交替下的清算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经营期限届满作为解散事由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是《公司法》明文规定的法定解散事由之一。在法律层面上,当这一事由出现时,公司的解散状态即已自动发生,无需再经过股东会专门作出决议来确认解散。

这意味着,从营业期限届满的那一刻起,法定的清算义务就已经产生。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若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还可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当然,这种解散状态并非绝对不可逆转。如果在期限届满后、清算程序终结前,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那么公司可以回转解散状态。随着经营期限的合法延长,原本因期限届满而产生的清算义务与清算责任自然随之消灭。

二、解散之后一直拖延清算,新旧法交替期间的法律适用

实务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公司的经营期限在几年前(例如2019年)就已经届满,但股东一直怠于履行义务,甚至因为内部矛盾无法通过股东协议解散清算程序退出,硬生生将清算问题拖到了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生效之后。此时,究竟该适用旧法追究股东的责任,还是适用新法追究董事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给出了极其明确的裁判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理逻辑非常清晰:义务的产生基于事实的发生。由于经营期限届满这一“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最新公司法施行前,因此,关于谁应当承担清算责任的争议,大概率需要适用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在2018版《公司法》的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就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股东不能因为自身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恶意拖延清算程序的行为,反而获得了适用新法豁免自身责任的“红利”。

三、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及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

清算义务人的首要法定职责,是在法定期限内(十五日内)组织成立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财务报表和凭证等重要资料,并依法进行全面清算。

如果股东未按时启动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更为致命的风险在于账册和重要文件的灭失。在许多实际案例中,公司经营停滞后财务账册随意存放,面临被私自处置或遗失的风险。如果因为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旦法院认定无法进行全面清算,股东可能面临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巨大法律隐患。

四、结语

营业期限届满是一把自动触发清算程序的“发令枪”。对于那些法律事实发生在旧法时期的公司,原股东作为法定的清算义务人,其责任已被历史牢牢锁定,绝不能指望通过新法的实施来逃避。面对僵尸企业,通过合法手段妥善接管或保全公司财务账册与核心证照,是防范风险的前提。股东最明智的做法不是拖延,而是应当积极面对,尽早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这才是防范连带责任、实现安全退出的唯一正途。

作者:惠赢、罗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