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公司的经营期限在几年前(例如2019年)就已经届满,但股东一直怠于履行义务,甚至因为内部矛盾无法通过股东协议解散清算程序退出,硬生生将清算问题拖到了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生效之后。此时,究竟该适用旧法追究股东的责任,还是适用新法追究董事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给出了极其明确的裁判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理逻辑非常清晰:义务的产生基于事实的发生。由于经营期限届满这一“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最新公司法施行前,因此,关于谁应当承担清算责任的争议,大概率需要适用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在2018版《公司法》的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就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股东不能因为自身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恶意拖延清算程序的行为,反而获得了适用新法豁免自身责任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