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在商业房屋租赁领域面临的法律风险呈现出多维度、系统化特征,主要体现为三大核心风险领域:违规操作风险、合同管理漏洞以及外部环境变量。这些风险点共同构成了当前国有资产租赁管理面临的严峻挑战。通过对近年来公开案例的梳理分析,我们发现国有资产租赁业务已进入风险高发期,且风险源头大多存在于租赁业务的前期决策环节。
(一)招租程序合规风险
2024年10月福州晚报刊登的一则案例极具代表性:“某审计部门在对某国企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国企在重大资产租赁项目中违规设置显失公平的前置条件,排斥其他潜在竞租人。该项资产通过某竞价平台公开招租。该国企在招租方案、招租公告中设置了承租户需缴纳大额开业保证金(1500万元),投入大额装修改造费用(不少于1500万元),以及对租赁房产投保(1亿元保额)等前置条件,最终仅有原承租户参与该租赁项目竞价,并以挂牌底价出租。同时,原承租户承租后,该企业并未要求承租人执行上述约束条款,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督促承租人履行招租公告要求及租赁合同约定。”
【合规启示】
一是租金底价的确定。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基准价格,避免一言定价。特别对历史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资产,必须重新评估。
二是招租信息应充分披露。如《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房屋出租操作规则》要求,房屋出租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优先承租权时,出租方必须在招租公告中特别提示。
三是准入条件必须公平合理。严禁设置“天价保证金”等排斥性条款。
(二)合同文本风险
合同条款的模糊地带,常被称为“合同漏洞”或“约定不明”,是产生纠纷与争议的高发点。其根本原因在于,当双方对权利义务的边界产生分歧时,缺乏清晰的合同文本作为裁判依据,从而将解释权和裁量权很大程度上交给了仲裁机构或法院,结果充满不确定性。
以笔者曾代理的某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为例,该案中,争议焦点之一是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某教育科技公司将房屋恢复原状,或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租约的情况下,承租人须将所租标的物恢复至适租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天花系统(优质矿棉板吊顶,含系统机电设备带并安装到位)……。”但该租赁合同未明确具体复原标准,导致明确诉讼请求、申请恢复原状费用评估时均遇到了不小的障碍。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也不统一,可能支持恢复原状,也可能仅酌定费用或不予支持。
【启示】
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返还时的状态标准,例如“恢复至本合同附件所示交付标准”,并确保交付标准本身清晰、可量化。
(三)履约管理风险
出租人的义务不因交付房屋而终止,而是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交付房屋仅是租赁关系履行的起点,在整个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直至合同关系终结,出租人持续负有法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多项义务,其核心是保障承租人能够安全、稳定、不受不当干扰地实现其租赁目的。其中,保障租赁物持续“适租”是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
以某公司因未履行适租义务而被认定为违约为例,该案中,某公司对外出租多个房屋,因其中一个承租人因另案纠纷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拆除展台),致使该案承租人承租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拆除导致展厅内灰尘遍布、承租人办公室门前被堵、租赁房屋内外环境恶劣的状况仍然持续。某公司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除具有交付房屋的义务,还具有保障租赁房屋的适租性,即保持租赁房屋适合承租人使用与收益,即使因第三方原因造成障碍存在,某公司亦负有排除妨碍的义务,消除第三方施工对于租赁房屋的影响,以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因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导致承租人租赁房屋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某公司的消极行为已构成违约”。
【启示】
即使障碍源于第三方,出租人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义务。
(四)承租人清退风险
承租人清退过程中,出租人的主要法律风险集中在:程序性违法(未依法通知、强行清退)、违约与损失赔偿、押金与遗留物处理不当、逾期腾退期间费用主张障碍、房屋状态与恢复原状举证不足、对次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处理不当等。
如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9465号“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茅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因某公司给予茅某的腾退期限明显不足,而且某公司采取强制腾退的方式,未经茅某的同意即拆除商铺装修、搬走商铺物品,导致矛盾激化。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损失,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906174.64元计算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为778914.05元,同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45239.84元并无不当。对于可移动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损失,根据某公司提交的物品清单及双方当事人现场对物品的查看,可以认定茅某购买了设备用于案涉1000余平方米商铺的经营,考虑到茅某陈述某公司强制腾退案涉商铺时原始票据已经遗失,而且从2017年6月强制腾退至今已逾两年,现双方当事人均不要求对物品价值进行评估,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820000元并无不当。”
【启示】
在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期限届满后,若承租人拒不搬离,出租人采取清退措施时必须遵循严谨、合法的程序,以规避法律风险。如清退承租人,需要先行催告其搬离并留出合理清退期限、文明清退、妥善管理遗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