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房建丨房屋租赁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以京国资发〔2022〕12号文为切入点
发布日期:
2026-03-17

国有企业房产租赁并非单纯的商业行为,更是一项关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安全合规的系统性工程。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与细化,相关法律风险也呈现出多维度、系统化的特征。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房屋出租并无统一的细化规定,但是各地印发了一系列地方规范性文件,就地方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进行了规范。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12〕34号)对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中的承租人选择、合同管理、租金管理、租期管理、决策程序、安全管理、房屋日常管理、档案管理等八个关键环节予以规范指导。

为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和房屋出租分类管理,提升市管企业存量空间资源经营管理质量与效益,2022年7月22日,北京市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房屋出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12号)。

本文以京国资发〔2022〕12号文为切入点,聚焦国有企业房屋租赁中的政策红线与常见风险展开论述。

01

政策要点解读

京国资发〔2022〕12号文在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对公开招租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完善,明确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房屋的情形、公开交易的遴选方式、房屋出租期限要求等事项。

京国资发〔2022〕12号文共分五部分,从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房屋出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具体指导,明确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房屋出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其中,第四部分“关于房屋出租及对外合作经营”对国有企业房屋租赁的用途(经营业态)、承租人的选择、租赁期限三个方面进行明确:

(一)房屋租赁的用途(经营业态)

《通知》规定:市管企业房屋出租及对外合作经营项目的经营业态应按照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下简称“《禁限目录》”)进行规范。

《禁限目录》是北京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落实非首都功能疏解的核心政策工具,其核心逻辑是通过规范国有资产使用方向,确保新增业态符合首都战略定位。市管企业出租房屋或对外合作经营时,需确保承租方/合作方的经营内容不违反《禁限目录》:禁止类业态:如核心区的数据中心、污染加工业不得引入;限制类业态:需符合区域定位,例如地下空间规划用途为“商业”“商业服务”“商业配套”等拟进行餐饮服务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并经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审核。

对于违反《禁限目录》规定出租房屋的,尽管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对于国有企业客户来说,也存在极大风险:一是可能导致承租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诱发违约风险,二是审计及合规风险。

(二)承租人的选择

2012年京国资发〔2012〕34号文要求:承租人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鼓励通过交易市场、媒体等广泛发布租赁信息,公开选择承租人。通过引入市场竞争筛选优质承租人,进而杜绝暗箱操作、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但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2022年《通知》对公开招租的条件(面积、租金)、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情形(四种)、公开招租的遴选方式(网络竞价+综合评议)、自行出租进行规定,具体而言:

1.房屋出租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租期内平均年租金底价超过100万元的,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2.明确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房屋的情形。包括:

(1)同一市管企业所属企业之间出租房屋的;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承租并实际使用的;

(3)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在京落地的重大项目需要租用的;

(4)主业包含“商贸服务”的市管企业所属大型百货、购物中心以及农贸市场等开展零售批发业务涉及出租,市管企业自行制定出租规则的。

3.明确公开招租的遴选方式

房屋公开招租一般应采取网络竞价方式遴选承租方,但对于孵化器、加速器等产业园区以及其他不宜以租金为唯一标准的特定招商空间,可采取综合评议方式,综合考虑项目地均产值、属地税收、承租方信用等因素。确保交易过程公开透明,防止利益输送。

4.用于会议会展、举办活动、施工占用等临时性用途同一承租方年度累计租赁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可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自行出租。

(三)租赁期限

明确出租期限要求。尽管《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但国有企业房屋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于因承租方改造装修投入资金较大等情形,经市管企业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长期租赁可能带来租金与市场脱节的风险,5年租期与城市发展规划周期匹配,便于企业根据产业政策调整承租方。因此该租赁期限的设置既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现实考量,也有优化资源配置的战略意图。

02

常见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在商业房屋租赁领域面临的法律风险呈现出多维度、系统化特征,主要体现为三大核心风险领域:违规操作风险、合同管理漏洞以及外部环境变量。这些风险点共同构成了当前国有资产租赁管理面临的严峻挑战。通过对近年来公开案例的梳理分析,我们发现国有资产租赁业务已进入风险高发期,且风险源头大多存在于租赁业务的前期决策环节。

(一)招租程序合规风险

2024年10月福州晚报刊登的一则案例极具代表性:“某审计部门在对某国企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国企在重大资产租赁项目中违规设置显失公平的前置条件,排斥其他潜在竞租人。该项资产通过某竞价平台公开招租。该国企在招租方案、招租公告中设置了承租户需缴纳大额开业保证金(1500万元),投入大额装修改造费用(不少于1500万元),以及对租赁房产投保(1亿元保额)等前置条件,最终仅有原承租户参与该租赁项目竞价,并以挂牌底价出租。同时,原承租户承租后,该企业并未要求承租人执行上述约束条款,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督促承租人履行招租公告要求及租赁合同约定。”

【合规启示】

一是租金底价的确定。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基准价格,避免一言定价。特别对历史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资产,必须重新评估。

二是招租信息应充分披露。如《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房屋出租操作规则》要求,房屋出租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优先承租权时,出租方必须在招租公告中特别提示。

三是准入条件必须公平合理。严禁设置“天价保证金”等排斥性条款。

(二)合同文本风险

合同条款的模糊地带,常被称为“合同漏洞”或“约定不明”,是产生纠纷与争议的高发点。其根本原因在于,当双方对权利义务的边界产生分歧时,缺乏清晰的合同文本作为裁判依据,从而将解释权和裁量权很大程度上交给了仲裁机构或法院,结果充满不确定性。

以笔者曾代理的某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为例,该案中,争议焦点之一是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某教育科技公司将房屋恢复原状,或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租约的情况下,承租人须将所租标的物恢复至适租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天花系统(优质矿棉板吊顶,含系统机电设备带并安装到位)……。”但该租赁合同未明确具体复原标准,导致明确诉讼请求、申请恢复原状费用评估时均遇到了不小的障碍。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也不统一,可能支持恢复原状,也可能仅酌定费用或不予支持。

【启示】

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返还时的状态标准,例如“恢复至本合同附件所示交付标准”,并确保交付标准本身清晰、可量化。

(三)履约管理风险

出租人的义务不因交付房屋而终止,而是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交付房屋仅是租赁关系履行的起点,在整个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直至合同关系终结,出租人持续负有法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多项义务,其核心是保障承租人能够安全、稳定、不受不当干扰地实现其租赁目的。其中,保障租赁物持续“适租”是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

以某公司因未履行适租义务而被认定为违约为例,该案中,某公司对外出租多个房屋,因其中一个承租人因另案纠纷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拆除展台),致使该案承租人承租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拆除导致展厅内灰尘遍布、承租人办公室门前被堵、租赁房屋内外环境恶劣的状况仍然持续。某公司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除具有交付房屋的义务,还具有保障租赁房屋的适租性,即保持租赁房屋适合承租人使用与收益,即使因第三方原因造成障碍存在,某公司亦负有排除妨碍的义务,消除第三方施工对于租赁房屋的影响,以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因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导致承租人租赁房屋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某公司的消极行为已构成违约”。

【启示】

即使障碍源于第三方,出租人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义务。

(四)承租人清退风险

承租人清退过程中,出租人的主要法律风险集中在:程序性违法(未依法通知、强行清退)、违约与损失赔偿、押金与遗留物处理不当、逾期腾退期间费用主张障碍、房屋状态与恢复原状举证不足、对次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处理不当等。

如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9465号“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茅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因某公司给予茅某的腾退期限明显不足,而且某公司采取强制腾退的方式,未经茅某的同意即拆除商铺装修、搬走商铺物品,导致矛盾激化。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损失,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906174.64元计算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为778914.05元,同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45239.84元并无不当。对于可移动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损失,根据某公司提交的物品清单及双方当事人现场对物品的查看,可以认定茅某购买了设备用于案涉1000余平方米商铺的经营,考虑到茅某陈述某公司强制腾退案涉商铺时原始票据已经遗失,而且从2017年6月强制腾退至今已逾两年,现双方当事人均不要求对物品价值进行评估,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820000元并无不当。”

【启示】

在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期限届满后,若承租人拒不搬离,出租人采取清退措施时必须遵循严谨、合法的程序,以规避法律风险。如清退承租人,需要先行催告其搬离并留出合理清退期限、文明清退、妥善管理遗留物。

03

结语

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管理,是一项融合了法律合规、资产运营与战略规划的系统工程。它要求企业必须守住“政策红线”,确保经营业态合法、招租程序阳光透明;同时,也要精准地筑牢“合同防线”,通过权责清晰、风险分配合理的条款设计,将风险管控嵌入业务源头。唯有从前端决策到后端履约的全链条注入风控意识,方能确保国有资产在合规框架下实现安全与效益的平衡。

作者:马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