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笔者之前代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对于未实际经营企业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证明,应在直接经济损失的举证基础上,构建多维损失的证明体系,使审判机关全方位感受到股东的退出困境与必要性。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企业未实际经营,因此大多数该类案件公司乃至股东不会产生大额的显性经济损失,因此,该类案件尤为需要强调的是各种损失的持续性以及叠加效应,主要包括以下问题的举证。
提供成本持续消耗的证据,成本消耗的证明主要为固定支出的凭证及明细,例如注册地址挂靠合同、付款凭证、记账服务费发票,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公司存在实际承租的办公场所,以及配套办公设备及留守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还可提交租赁办公处所以及留守员工社保的缴纳记录,尤其是可提供多年度的连续支出凭证来证明损失的持续性。此外,如有证照维护成本、地址挂靠费、工商年报代理费、记账服务费等,也需连同租赁合同等材料一并向审判机关举证,证明费用自公司设立或停摆后仍在持续产生。
对于股东而言,往往侧重于考虑投资资金的持续占用,该类案件中,部分股东已实缴的出资因公司僵局无法收回,为了向法院呈现损失的扩大,还可进一步结合同期市场贷款利率来证明资金被占用的损失以及导致的机会成本损失。股东可通过证明无法通过股权转让、减资等方式取回出资,进一步论证资金长期沉淀形成的机会成本应认定为股东利益的重大损失,增加获得裁量机关支持的可能性。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公司无收益却持续产生成本,直接消耗股东利益,向法院呈现存在预期损失且在持续增大。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由于被投企业的另一大股东长期处于舆情频发的状态,被投企业的实际办公地址又设在了我方股东旁边,因此,经常有另一股东的债务人来被投企业和我方了解情况,这对我方正常办公也构成了一定的干扰,需要专门安排人员处理相关情况,而这些都将产生人员成本和沟通成本可以向法院加以提示。当然,部分审判机关对于非直接损失因素并不加以考量甚至不鼓励案件代理人从此等角度提出观点和证明,但根据我们的实际办案经验,还是有部分法院能够采纳此类举证的,值得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