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商规丨价格、技术与宣传,直播间如何合规突围——《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3-26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2026年2月1日实施。《办法》生效前,适用于直播间的多方面的监管规定其实已经可散见于如《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部法律法规。

笔者在前文《新规生效,直播间运营者如何信息展示与核验报送》分析了直播间运营者的认定范围、账号信息页和直播界面的改造思路、商品/服务销售的核验与留痕,以及直播间运营者对主播团队的核验、留痕与报送工作。在此基础上,本文聚焦《办法》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七条,即新规生效后直播间运营者需面对的价格公示、宣传内容合规、新技术应用三大突破点,助力运营者厘清新旧法规衔接要害,也避免对既有规定的遗漏。

一、 直播间的价格公示义务

《办法》第三十二条是结合直播间这种新销售呈现方式,对既有的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即如何在直播间中落实对价格的公示义务。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所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采取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促销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被比较价格或者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1.落实“明码标价”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明码标价”并非新规定,我国早在1990年就颁布过《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1,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7年的《价格法》均对此在法律这一位阶予以确认。

新规充分考虑了直播场景界面的有限性,允许使用“链接标识”替代直接的信息呈现,但要注意链接必须能够满足即时可访问,且展示的信息应当完整。如果链接标识不显著,或者链接跳转后信息不显著,实际仍然不符合此处的要求。

直播间运营者的“明码标价”,公示项目并非仅限《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公示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经营者还应当标注交易条件,根据经营情况还可以自行增加标注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信息项目。除了公示项目以外,《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还提出经营者变价要及时调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同类商品因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区分标示、应用汉字、标示附加服务的价格和提供方等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

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价格法(1998年)》

第十三条2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第九条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十一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2.禁止“价格欺诈”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价格法(1998年)》第十四条首次就此在法律位阶予以规定,即“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在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促销方式时显著标明“被比较价格或者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等信息”或链接标识,这是避免“价格欺诈”的一种表现,但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价格欺诈的要求不仅限于此。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注意避免其他可能被认定“价格欺诈”的行为,标价时需关注的标示价格既包括商品价格,也包括赠品价格(如有);如果采取比价销售的,既要公示当前售价,也要正确选择和公示被比较价格,如关注直播间此前的最低成交价格(七日内有交易按七日内,七日内无交易按最近一次)、厂商建议零售价(如有)。

该类行为的其他表现形式,可具体参考如下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第十七条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第十八条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十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三)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

(一)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

(二)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

(三)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需要注意,实践中常有直播间以“划线价”“原价”的方式进行价格比较,但未同时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或者标明了比价来源但没有证据的情况,这样可能被认定是构成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直播间宣传内容合规

1.禁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组织或帮助虚假交易和评价

《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第二款进一步明确禁止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前述行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该等规定亦非由本《办法》首次提出,早在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经要求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025年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亦有同等要求。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第三章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第三十四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资格资质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四章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通过上述规定的对比,虽然《办法》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和“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的帮助行为”拆分至两章,分别赋予“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直播间运营者从事“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的帮助行为”没有后果,该等行为仍可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因此,直播间运营者需要全面保障商业宣传、交易与评价的真实性。

在既有规定基础上,《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还结合技术发展现状,强调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这将有利于抑制当前直播领域擅自利用AI生成他人形象带货的乱象,如此前已有报道显示,有商家未经演员温峥嵘同意,通过AI技术虚构其形象进行直播卖货3,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2. 直播内容的商业广告认定及责任

《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直播内容的广告属性认定,并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以下可被认定为商业广告的情形。

(1)“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外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在直播电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此项是指如明星、达人在直播时对商品或服务的推荐,或虽未直接推荐但通过试用反馈、长期使用的描述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证明的。

(2)“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将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内容录制、剪辑、编辑后,以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此项针对直播内容切片、剪辑后再传播的情形。

(3)“其他构成商业广告的情形”。此项既是兜底条款,也是与既有规定衔接的条款。根据《广告法》第二条,“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即可以被认定是商业广告活动,需要遵守《广告法》的要求。对于直播间中内容被认定商业广告的依据,除本条以外,直播间运营者还需充分关注《广告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同时结合所在地区的执法案例进行理解。

若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办法》要求直播间运营者要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义务,这与《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保持一致。如为个人注册的直播间,直播间运营者可能还需履行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需要注意,案例显示当前执法实践已经充分关注到主播在直播中的口播内容,将其作为直播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极易被认定构成广告。当前,执法尺度的把控相对比较严格。

序号

日期

文书号

处罚

相关违规表现

1

2025.10.17

舟高新市监处罚〔2025〕40号

警告、罚款5000元

【当事人类别】抖音店铺代运营服务商

【行为】店铺中某睡衣直播回放浮窗,主播介绍宣称“一个意大利进口粉冷萃的水光缎的面料”、“它是你随便拧成麻花放下来了它都不会有任何的褶皱的哈”、“我这款的面料是属于维密家的定制款面料,常规除了维密家的睡衣高端线才用,只会出现在平时一些重奢品的晚礼服上面,平时常规你是看不到的”等内容,该内容被举报虚假宣传。

与店铺方提供的商品质检报告中的材质成分“94%的聚酯纤维和6%的氨纶”不符,且主播口述“水光丝”暗示产品高级材质,实际成分为普通聚酯纤维,该内容被举报虚假宣传。

【认定】执法机关认为在直播时介绍产品,存在虚假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当事人另有销售盲盒彩蛋,声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行为,合并处罚。

2

2025.10.22

诸市监处罚〔2025〕1171号

责令改正、罚款款6000元

【当事人类别】直播间运营者(个人,设立并运营)

【行为】直播销售贝珠(仿珍珠)项链时利用口播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所销售商品为珍珠项链。

【认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3

2025.11.10

漳市监支处〔2025〕155号

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849.37元、罚款2548.11元

【当事人类别】直播间运营者(公司,设立并运营)

【行为】在抖音平台直播推广服装时口播内容含“央视推广品牌”等内容。直播推广“五只白鹅”T恤时,主播(当事人公司员工)口播内容含“央视推广品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移送录制的直播视频画面中第3分钟提到“央视推广品牌”、第9分钟提到“央妈推荐”),上述“五只白鹅”T恤为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的“精选联盟”上面选中“五只白鹅仟峡男装专卖店”的商品后,联系商家“五只白鹅仟峡男装专卖店”寄送相关样品,看样满意后将该商品链接加入直播中控台,由主播进行直播推广、销售以赚取佣金。当事人因商家寄过来的上述“五只白鹅”样品上吊牌标示有“央视推广品牌”,未对真实性进行求证,就在直播时,口播陈述该产品为“央视推广品牌”。

【认定】当事人作为直播间运营者通过抖音平台对“五只白鹅”品牌的商品进行以直播推广的形式发布广告,依法应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因相关样品吊牌上标示有“央视推广品牌”,未对真实性进行求证,就在直播时口播介绍商品为“央视推广品牌”、“央妈推荐”,当事人上述未核对广告内容发布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当事人为推销服装商品,通过抖音平台直播间直播推广、介绍服装商品,并付费推广的行为属于发布广告行为,其在直播时口播介绍商品为“央视推广品牌”、“央妈推荐”,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当事人上述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告费用849.37元。

4

2025.11.24

沪市监总处〔2025〕322025000221号

责令停止发布,罚款4.8万元

【当事人类别】直播间运营者(公司,设立运营直播间)

【行为】直播间背景显示为“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智造在中国》栏目推荐”,主播持“人民日报推荐^”(“人民日报推荐^”指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智造在中国栏目推荐)手卡并口播人民日报推荐。……还对该款牙膏宣传“1周白3度”等内容,该宣传内容由当事人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后,根据报告结论自行设计制作成文案图片,于2024年12月31日上传至当事人抖音店铺该款牙膏商品详情页,并在当事人自有直播间使用。

【认定】当事人广告内容上,在仅有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智造在中国》栏目推荐的情况下,声称人民日报推荐,虽有与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有限公司的真实合作推广事实,有“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智造在中国》栏目推荐”直播间背景提示,但主播对“人民日报推荐”口播内容未详细予以说明;此外,宣称“1周白3度”等,有该款牙膏相应检测报告结论支持,但未对宣称内容予以详细标注和说明,致使消费者不能全面准确了解该款牙膏功效宣称内容的检测标准、检测实验方法、实验结论等详实来源信息,易使消费者产生“个体实验结果是可被广泛认可的。上述行为属于广告内容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

5

2025.11.25

沪市监徐处〔2025〕042025001506号

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

【当事人类别】直播间运营者(公司,直播间注册与认证主体,非自营商品)

【行为】2025年6月6日20:00-24:00,当事人通过“TVB识货(港式甄选)”抖音直播间为RIGHTLIFEPHARMACEUTICALLIMITED,即香港莱特维健药厂有限公司直播带货,销售跨境保税进口膳食营养补充剂:莱特维健冰肌颜。该产品规格:……

弹幕“吃完四盒不吃会不会反弹”时,口播答复“不会反弹”。

当事人无法提供吃完后不吃“不会反弹”的依据。

【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禁止商业诋毁行为

《办法》第三十六条实际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二条、《广告法》第十三条的重申和强调,要求直播间运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既有规定

第三十六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广告法》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现阶段直接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执法案例尚未见代表性案例,但此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实例已不乏利用网络平台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者,相应思路已经能够就后续《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执法给出方向。

比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2026年2月5日作出的深市监南处罚〔2026〕13号行政处罚决定显示:深圳某公司在多个平台上传发布会视频,其中多处提及德国“博朗”,并与德国大牌进行对比,对同为销售剃须刀的商家德国大牌,用绝对化语言“侧面无效剃须”的不实视频,构成了商业贬低。执法机关认为其通过互联网媒介的方式在多个平台直播发布,实质上是依托相关平台,用于宣传推广其产品,属于商业广告活动。综合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和《广告法》第十三条后认为适用后者更适宜,进而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又如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29日作出的北市监处罚〔2026〕61号行政处罚决定显示:某教育公司线上宣传推广“考公培训”业务,在微信群组织员工和水军成员共34人,令其编造虚假信息并发布宣传推广自己公司的正面贴竞争对手的负面贴,其中负面贴每条15元。群成员在某平台发布负面贴8篇,其中内容如:标题为《讨厌的考公班终于被大家看见了!(某考公)》的帖子,内容有“听别人推荐就报了某考公班,上了三节课之后不满意其课程质量和课程服务……”等内容;标题为《避雷宁波某考公机构》的帖子,内容有“机构老师一言难尽。试听课去了几次真的难评a。机构是把交的钱都花在哪了很是好奇……”等内容;……。执法机关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的违法行为,对其罚款10万元。

无论是在发布会视频中的产品对比,还是编造虚假信息并发布在互联网平台,这些行为的实质无异,均是利用互联网编造或传播商业诋毁内容。技术发展带来的丰富的内容呈现形式,不会影响对违法行为实质的认定。《办法》第三十六条针对直播这一特殊场景,重申对商业诋毁行为进行规制,直播间运营者应重视并慎重对待。相信《办法》的生效对当前直播中通过产品对比方式进行的描述,特别是主播口播内容,都有一定影响。

三、 坚持科技向善,合规应用人工智能

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以外,《办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如何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出了合规标识、持续提示的要求,与既有规定进行衔接。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既有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三十七条直播间运营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

在直播电商活动中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由管理或者使用该人物图像、视频的直播间运营者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十六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七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第四条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第十条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当前直播间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直播活动,以形象与场景的生成为主,比如虚拟主播、虚拟场景等等。通过前述规定的对比可见,对于该类技术的应用,法律法规从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角度已设置有标识的要求,直播间运营者是使用集成了该类技术之服务的用户,其用户义务在于不得删除、篡改、隐匿标识。但与此同时,直播间运营者对于自己选用的技术和服务也当审慎,即若相应服务的提供者未依法标识,直播间运营者不应当选择应用这样的违规服务。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如果人工智能技术服务商未依法标识导致直播间运营者违反《办法》的,直播间运营者可能难以以此主张自己完全免责。

此外,《办法》提示了此处可衔接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直播间运营者对此均需关注和遵守。如果直播间选用的技术服务是视频类、虚拟场景类,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四条对于“显式标识”的适用情形规定,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5438-2025 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第5.4条“视频内容显式标识”、第5.5条“虚拟场景显式标识”的标识要求,以及附录A中A.1“显式标识”的要求,直播间运营者为了满足标识的显著性,建议确保在适用技术的全程进行显示,满足显著性的要求。

以虚拟场景为例,按照《GB 45438-2025》的要求,标识应当满足:

采用文字提示;

字型应清晰可辨;

文字高度不应低于画面最短边长度的5%;

应位于虚拟场景起始画面,可位于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

位于虚拟场景起始画面的虚拟场景显式标识应位于画面的边或角;

应同时包含要素:1)人工智能要素:包含“人工智能”或“AI”,表明使用人工智能技术;2)生成合成要素:包含“生成”和/或“合成”,表明内容制作方式为生成和/或合成。

四、小结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生效前,对直播间运营和内容的监管已经由多部法律法规共同约束,但对于实践中相对复杂的直播间运营主体结构,比如“品牌方-代运营/服务商-MCN机构-主播”等,就责任认定仍不免有一定难度。随着《办法》的实施,新规对原有要求进行了重申和责任落实,还将直播电商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以及为该等人员提供支持的服务机构进行区分,明确且有区分地落实义务和责任。本次新规对既有法规的衔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有助于直播间运营者清晰认识当前的多方面的监管规定,进而合规调整直播销售的内容呈现,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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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答记者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0-11-13发布,网址https://www.ndrc.gov.cn/xxgk/jd/jd/200507/t20050708_1182980.html。

【2】 2025年7月24日的《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本条未有修改。

【3】《温峥嵘被“温峥嵘”拉黑 律师详解:AI盗播侵权难逃法律追责》,央广网,2025-11-06 18:02:14,网址https://law.cnr.cn/rdzt/fqsf/20251106/t20251106_527421423.shtml。

作者:李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