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区。同日1时15分许,王某群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该车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其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1时37分许,该车行驶至目的地附近的杭州市临平区某路段处停止。因车辆挡道,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副驾驶位睡觉的王某群,遂报警。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另查明,王某群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浙0113刑初5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裁判要旨与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群醉酒后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没有在主驾驶位执行驾驶操作,是否仍属于“驾驶”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裁判理由从两个层面展开论证:
1.被告人王某群系驾驶行为人和责任人
法院认为,王某群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王某群醉酒后以传统人工方式驾驶机动车行驶一段路程,在此阶段认定其为驾驶人没有异议。第二阶段,王某群激活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由辅助驾驶系统执行驾驶任务。
关键在于第二阶段的定性。法院明确指出,因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的驾驶自动化系统系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的2级辅助驾驶系统,故王某群仍然是负责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人。其利用事前安装的非法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并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双手脱离方向盘并睡觉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规驾驶,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的身份和责任。
这一裁判要旨的核心在于:驾驶人的身份认定,不以其是否实际操控方向盘为标准,而以其是否负有驾驶责任为依据。只要车辆处于辅助驾驶模式下,驾驶人即负有持续监控和随时接管的法定义务,其脱离驾驶位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而非义务的免除。
2.被告人王某群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虽然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故对其此次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三)裁判规则的法理意义
王某群案的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
其一,明确了辅助驾驶模式下“驾驶行为”的认定标准。驾驶行为的本质不在于物理操控,而在于对车辆运行负有法定监控和管控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即使未实际操控方向盘,仍属于驾驶行为的延续。
其二,厘清了“智驾神器”等非法规避装置的法律性质。使用此类装置逃避系统监测,不仅不能免除驾驶责任,反而是证明行为人主观恶性深重的证据,应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量。
其三,确立了醉酒驾驶与违规使用辅助驾驶功能的行为竞合时的处理规则。本案中,醉酒驾驶是独立的犯罪行为,违规使用辅助驾驶功能的行为虽未单独入罪,但可作为综合评判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