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股的权利限制是公司治理的关键规则,我国《公司法》直接确立了 “表决权休眠”制度,即公司持有的自身股份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仅为“待处置的登记资产”。
(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210条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据此,库存股在持有期间,无表决权、无利润分配请求权、无剩余财产分配权、无新股优先认购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彻底排除其参与公司决策的可能。
(二)表决权休眠的立法逻辑
1.权利主体混同禁止:公司持有自身股份,权利人与义务人归于同一,表决权自然消灭,否则不符合股东权利的基本逻辑;
2.防范内部人操纵:防止管理层利用库存股增加表决票数,操控股东会决议结果,侵占中小股东权利;
3.接轨国际通行规则:与英国、美国、德国等资本市场立法一致,维持全球公司治理规则的统一性。
(三)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影响
表决权休眠直接改变股东会表决基数与通过门槛,计算决议票数时必须先扣除库存股数量,以剩余有效股份作为计算基数。
举例:公司总股本 1 亿股,库存股 1000 万股,有效表决股份为 9000 万股。
普通决议: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4500 万股赞成通过;
特别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6000 万股赞成通过。
由此可见,库存股比例越高,有效表决基数越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决议所需的票数越少,少数股东被压制、利益被侵害的结构性风险显著上升。这也是法律严格限制库存股数量与持有期限的重要原因。
如果公司在库存股处理上“偷懒”或“玩花样”,股东会决议可能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决议不成立:最常见情形为计算出席股份比例时未扣除库存股,导致实际出席股份数未达到法定最低标准,决议因程序严重瑕疵不成立。
决议无效:公司通过影子协议、代持、委托投票等方式,变相行使库存股表决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决议自始无效。
决议可撤销:库存股处置超期、回购程序违法、未履行披露义务、表决计算错误等,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