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的“分置”,是指根据数据的利用场景和使用方式,明确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的内涵和组合关系,并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将数据产权合理配置给不同主体1。理解每一权重的内涵、边界及相互关系,是构建数据资产合规体系的基础。我们需要从法理层面深入剖析这三项权利的本质,以及它们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一)数据持有权:合法控制的基石
数据持有权,是指权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旨在防范他人非法违规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持有权人持有的数据。数据持有权它强调的是对数据资源的“事实控制”状态,而非绝对的“所有”。依据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持有的数据资源,这一权利的性质更接近于物权中的“占有权”,但更侧重于合规持有。持有权的合法性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用户授权,即通过隐私政策、用户协议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公共授权,即通过政府授权运营协议获得公共数据持有权;合同约定,即通过商业合同从第三方采购或合作获取数据;以及自行生成,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行产生的数据,如日志、传感器数据等。
持有权并非无限权利,持有者必须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这意味着,持有权的行使伴随着相应的合规义务。若持有者未能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数据泄露,其持有权的合法性基础将受到动摇,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此外,持有者不得滥用持有权垄断数据,不得阻碍数据的合法流通,这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在数据资产入表实务中,持有权是确权的起点。审计师会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拥有稳定的数据来源渠道及控制能力。若企业仅能临时访问数据而无持久化存储或管理权限,则难以主张持有权,进而无法确认为资产。例如,某企业仅通过API接口临时调用第三方数据进行分析,并未存储原始数据,这种情况下企业很难主张对该数据资源拥有持有权,只能就其分析结果主张权益。因此,企业在构建数据资产时,必须确保对数据资源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既体现在技术上的存储和管理能力,也体现在法律上的授权链条完整性。
(二)数据使用权:价值创造的核心
数据使用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提供社会服务、形成衍生数据等的权利。依据“数据二十条”鼓励“对数据进行深度加工使用”,这一权利的性质是一种类似物权中“使用权”及知识产权中“演绎权”的混合权利。其权利内容包括加工权,即有权改变数据的形式、结构或内容,如脱敏、聚合;使用权,即有权将加工后的数据用于内部决策、模型训练或业务优化;以及收益权,即有权享有因加工使用带来的效率提升或成本降低收益。
加工使用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始数据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加工过程中必须确保个人信息去标识化,不得复原。涉及重要数据的加工需符合特定安全标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若原始数据包含他人著作权,如文本、图片,加工需获得授权或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对于AI企业而言,加工使用权是核心资产。大模型训练本质上就是行使加工使用权。法律审查的重点在于训练数据的来源是否支持“加工”目的。用户协议中是否包含了“用于算法训练”的授权条款?若授权仅限于“提供服务”,则用于模型训练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
在商业实践中,加工使用权的边界往往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例如,平台基于用户数据生成的用户画像,平台是否有权将其用于精准营销?若用户撤回同意,平台是否必须删除画像?这些问题需要在用户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加工使用权也可以作为独立的交易标的。企业可以将加工使用权授权给第三方,允许第三方在特定场景下使用数据,但保留原始数据的持有权。这种分离模式既保护了数据源的安全,又实现了数据的价值流转。
(三)数据经营权:流通变现的关键
数据经营权:是指权利人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者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权利主体将加工后的数据产品,如数据集、API、报告等,推向市场,进行交易、许可、质押等经营活动都是数据经营权的体现。依据“数据二十条”提出“培育数据产品市场”,这一权利的性质是一种类似物权中“处分权”及商业经营权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包括交易权,即有权出售或许可他人使用数据产品;质押权,即有权将数据产品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以及收益分配权,即有权获得交易产生的经济收益,并按约定分配给相关利益方。
经营权行使需符合流通交易规则。建议在各地数据交易所进行登记挂牌,获取合规凭证。不得交易涉及国家秘密、未脱敏个人信息、非法获取的数据。需建立数据产品溯源机制,确保交易后可追踪。经营权是数据资本化的终点。只有拥有清晰的经营权,数据才能成为可交易的商品。在融资场景中,银行会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拥有数据产品的经营权,以确保质押物的可处置性。若经营权存在瑕疵,如未经共有人同意,质押合同可能无效。
在实务中,经营权的实现往往依赖于数据产品的形态。若数据产品是以API接口形式提供,经营权体现为调用次数的计费权;若数据产品是以数据集形式提供,经营权体现为复制件的许可权。无论何种形态,企业都需要通过合同明确约定买方的使用范围、禁止转售条款及违约责任。此外,经营权的行使还受到行业监管的限制。例如,金融数据产品的经营可能需要具备特定的金融牌照,医疗数据产品的经营可能需要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规定。企业在设计数据产品时,必须充分考虑行业准入要求,避免无证经营的法律风险。
(四) 三权之间的关系与分离机制
各种数据产权之间“相互独立”,即权利人可以享有三种权利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不同权利人也可以同时享有同一数据的同一权利,互不排斥。这一制度设计淡化了排他性和唯一性的所有权概念,契合数据具有易复制、非竞争性等特性与数据多方共同持有、共同生成的现实情况,既能搁置数据权属归属争议,又为市场主体界定数据权益、共同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提供可信选择,同时还增加了制度的弹性和灵活性,为未来的实践探索预留了空间2。分离场景例如原始数据持有者,如医院,可以将加工使用权授权给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加工后将经营权授权给保险公司。医院保留持有权,科技公司获得加工费,保险公司获得应用收益。组合场景例如大型互联网平台往往同时拥有三权,形成闭环生态。分离机制使得数据要素可以在不同主体间高效配置,无需转移原始数据所有权,降低了流通风险。
这种分离机制的法律意义在于实现了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原始数据持有者通常承担最大的安全合规风险,因此保留持有权以确保控制力;加工者承担技术投入风险,因此获得加工使用权以回收成本;经营者承担市场风险,因此获得经营权以获取市场收益。通过合同架构设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在数据价值链中的位置,选择持有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可能仅拥有加工使用权,通过技术服务获利;对于平台型企业而言,可能拥有全部三权,通过生态运营获利。理解三权之间的分离与组合逻辑,是企业设计数据商业模式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