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确权“三权分置”的法律解读与商业落地路径
发布日期:
2026-04-20

数据资产入表的核心前提是“合法拥有或控制”。然而,在实务操作中,企业面临的最大痛点并非技术处理能力,而是数据确权难。与传统不动产或动产不同,数据具有非竞争性、易复制性、多方参与性等特征,导致传统的“所有权”概念难以直接适用。若权属不清,数据资产入表将缺乏法理基础,融资、交易及IPO审核均将面临实质性障碍。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创造性地提出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即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在2025年7月国家数据局和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数据流通交易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中简要概括为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经营权(以下统称为“三权”)。“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打破了“数据所有权”的僵局,为数据要素流通奠定了产权基础。本文将从资本律师视角,深度解读“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剖析其在商业场景中的落地路径,并提供一套可操作的确权合规实务指南,协助企业在数据资本化进程中构建坚实的产权护城河。

引言:数据确权——数据资本化的“阿基米德支点”

在工业经济时代,财产确权主要依托于《民法典》物权编。土地、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具有排他性占有特征,权属边界清晰,权利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能。然而,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物理属性决定了传统物权规则难以直接套用。数据具有非竞争性,同一组数据可以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而不减损其价值,这使得“排他性占有”难以实现。数据生成具有多方参与性,一组用户行为数据,既包含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也包含平台的技术投入权益,还可能涉及公共管理利益,单一主体的“所有权”主张往往面临法律伦理挑战。此外,数据具有易复制性,数据一旦泄露,原始持有者难以像追回被盗实物那样恢复“独占状态”。

在“数据二十条”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数据权益的保护主要依托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通过保护“竞争性权益”来间接确认数据价值。例如,在“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法院认定第三方抓取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这种保护模式是被动的、个案的,缺乏确权的主动性和稳定性,无法满足数据资产化、证券化对权属清晰度的高要求。企业若仅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一旦无法证明存在竞争关系或损害后果,其数据权益便可能处于裸奔状态。

“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是中国在数据产权制度上的重大理论创新。其核心逻辑在于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和经营权。这一设计旨在解决数据流通中的信任难题:数据持有者不用担心失去数据控制权,数据使用者不用担心权利来源瑕疵,数据经营者不用担心收益无法保障。对于企业而言,“三权分置”的商业价值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激活资产价值,以及实现合规风险隔离。企业无需纠结于抽象的“所有权”,只需明确具体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即可开展交易。企业可以通过授权加工、运营等方式,在不转移原始数据的前提下实现价值变现。通过权利分置,可以将原始数据的安全责任与衍生数据的经营责任进行物理和法律上的隔离。

必须认识到数据确权不再是理论探讨,而是数据资产入表、融资、交易的必经程序。在审计师眼中,权属清晰是资产确认的第一道门槛;在投资人眼中,确权完备是估值溢价的核心支撑;在监管者眼中,确权合规是市场准入的基本底线。本文将深入拆解“三权”的法律边界,并提供商业落地的具体路径,协助企业在数据资本化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一、“三权分置”的法理内涵与权利边界

“三权分置”的“分置”,是指根据数据的利用场景和使用方式,明确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的内涵和组合关系,并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将数据产权合理配置给不同主体1。理解每一权重的内涵、边界及相互关系,是构建数据资产合规体系的基础。我们需要从法理层面深入剖析这三项权利的本质,以及它们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一)数据持有权:合法控制的基石

数据持有权,是指权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旨在防范他人非法违规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持有权人持有的数据。数据持有权它强调的是对数据资源的“事实控制”状态,而非绝对的“所有”。依据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持有的数据资源,这一权利的性质更接近于物权中的“占有权”,但更侧重于合规持有。持有权的合法性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用户授权,即通过隐私政策、用户协议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公共授权,即通过政府授权运营协议获得公共数据持有权;合同约定,即通过商业合同从第三方采购或合作获取数据;以及自行生成,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行产生的数据,如日志、传感器数据等。

持有权并非无限权利,持有者必须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这意味着,持有权的行使伴随着相应的合规义务。若持有者未能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数据泄露,其持有权的合法性基础将受到动摇,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此外,持有者不得滥用持有权垄断数据,不得阻碍数据的合法流通,这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在数据资产入表实务中,持有权是确权的起点。审计师会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拥有稳定的数据来源渠道及控制能力。若企业仅能临时访问数据而无持久化存储或管理权限,则难以主张持有权,进而无法确认为资产。例如,某企业仅通过API接口临时调用第三方数据进行分析,并未存储原始数据,这种情况下企业很难主张对该数据资源拥有持有权,只能就其分析结果主张权益。因此,企业在构建数据资产时,必须确保对数据资源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既体现在技术上的存储和管理能力,也体现在法律上的授权链条完整性。

(二)数据使用权:价值创造的核心

数据使用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提供社会服务、形成衍生数据等的权利。依据“数据二十条”鼓励“对数据进行深度加工使用”,这一权利的性质是一种类似物权中“使用权”及知识产权中“演绎权”的混合权利。其权利内容包括加工权,即有权改变数据的形式、结构或内容,如脱敏、聚合;使用权,即有权将加工后的数据用于内部决策、模型训练或业务优化;以及收益权,即有权享有因加工使用带来的效率提升或成本降低收益。

加工使用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始数据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加工过程中必须确保个人信息去标识化,不得复原。涉及重要数据的加工需符合特定安全标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若原始数据包含他人著作权,如文本、图片,加工需获得授权或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对于AI企业而言,加工使用权是核心资产。大模型训练本质上就是行使加工使用权。法律审查的重点在于训练数据的来源是否支持“加工”目的。用户协议中是否包含了“用于算法训练”的授权条款?若授权仅限于“提供服务”,则用于模型训练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

在商业实践中,加工使用权的边界往往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例如,平台基于用户数据生成的用户画像,平台是否有权将其用于精准营销?若用户撤回同意,平台是否必须删除画像?这些问题需要在用户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加工使用权也可以作为独立的交易标的。企业可以将加工使用权授权给第三方,允许第三方在特定场景下使用数据,但保留原始数据的持有权。这种分离模式既保护了数据源的安全,又实现了数据的价值流转。

(三)数据经营权:流通变现的关键

数据经营权:是指权利人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者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权利主体将加工后的数据产品,如数据集、API、报告等,推向市场,进行交易、许可、质押等经营活动都是数据经营权的体现。依据“数据二十条”提出“培育数据产品市场”,这一权利的性质是一种类似物权中“处分权”及商业经营权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包括交易权,即有权出售或许可他人使用数据产品;质押权,即有权将数据产品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以及收益分配权,即有权获得交易产生的经济收益,并按约定分配给相关利益方。

经营权行使需符合流通交易规则。建议在各地数据交易所进行登记挂牌,获取合规凭证。不得交易涉及国家秘密、未脱敏个人信息、非法获取的数据。需建立数据产品溯源机制,确保交易后可追踪。经营权是数据资本化的终点。只有拥有清晰的经营权,数据才能成为可交易的商品。在融资场景中,银行会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拥有数据产品的经营权,以确保质押物的可处置性。若经营权存在瑕疵,如未经共有人同意,质押合同可能无效。

在实务中,经营权的实现往往依赖于数据产品的形态。若数据产品是以API接口形式提供,经营权体现为调用次数的计费权;若数据产品是以数据集形式提供,经营权体现为复制件的许可权。无论何种形态,企业都需要通过合同明确约定买方的使用范围、禁止转售条款及违约责任。此外,经营权的行使还受到行业监管的限制。例如,金融数据产品的经营可能需要具备特定的金融牌照,医疗数据产品的经营可能需要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规定。企业在设计数据产品时,必须充分考虑行业准入要求,避免无证经营的法律风险。

(四) 三权之间的关系与分离机制

各种数据产权之间“相互独立”,即权利人可以享有三种权利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不同权利人也可以同时享有同一数据的同一权利,互不排斥。这一制度设计淡化了排他性和唯一性的所有权概念,契合数据具有易复制、非竞争性等特性与数据多方共同持有、共同生成的现实情况,既能搁置数据权属归属争议,又为市场主体界定数据权益、共同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提供可信选择,同时还增加了制度的弹性和灵活性,为未来的实践探索预留了空间2。分离场景例如原始数据持有者,如医院,可以将加工使用权授权给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加工后将经营权授权给保险公司。医院保留持有权,科技公司获得加工费,保险公司获得应用收益。组合场景例如大型互联网平台往往同时拥有三权,形成闭环生态。分离机制使得数据要素可以在不同主体间高效配置,无需转移原始数据所有权,降低了流通风险。

这种分离机制的法律意义在于实现了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原始数据持有者通常承担最大的安全合规风险,因此保留持有权以确保控制力;加工者承担技术投入风险,因此获得加工使用权以回收成本;经营者承担市场风险,因此获得经营权以获取市场收益。通过合同架构设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在数据价值链中的位置,选择持有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可能仅拥有加工使用权,通过技术服务获利;对于平台型企业而言,可能拥有全部三权,通过生态运营获利。理解三权之间的分离与组合逻辑,是企业设计数据商业模式的基础。

【1】《如何理解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面向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中国方案》2026年3月17日 申卫星

https://www.sohu.com/a/997611560_121106875 

【2】《落实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 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2026年3月21日 胡坚波https://www.nda.gov.cn/sjj/zwgk/zjjd/0320/20260320162326767396218_pc.html

二、商业落地的法律架构与合同设计

理解法律概念只是第一步,如何将“三权分置”转化为企业的商业竞争力和资产价值,需要具体的落地路径。我们建议从合同、技术、登记三个维度构建确权体系,其中合同架构是确权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基础的法律工具。

(一)从用户协议到B端合同的权利流转

合同是确认数据权利归属最直接的法律文件,企业需针对不同场景设计差异化的合同条款。在用户协议层面,核心条款应明确约定用户授权企业收集、存储、加工及使用数据的范围。确权要点在于增加“数据权益归属”条款,明确用户拥有个人信息权益,企业拥有衍生数据资产权益。例如,用户协议条款可以约定“用户同意平台在脱敏处理后,对用户行为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模型训练,并形成数据产品。该等衍生数据产品的知识产权及财产权益归平台所有。”这里企业需要注意避免“一揽子授权”要求,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否则可能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而导致条款无效。同时,企业应采用分层授权机制,对于敏感数据的使用,需获得用户的单独同意。

在数据采购协议层面,合同核心条款应包括权利瑕疵担保、授权链条完整性、再授权权利。确权要点在于要求供应商承诺数据来源合法,并明确授予企业“加工使用权”及“产品经营权”。例如,合同条款可以约定“供应商保证对其提供的数据拥有合法权利,并授权采购方对该数据进行清洗、加工、建模,且采购方有权将加工后的数据产品对外销售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若供应商仅为代理商,需审查其上游授权是否包含“转授权”权利。企业在采购数据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上游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并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以确保权利链条的完整性。

在合作开发协议层面,核心条款应包括共有数据权属、收益分配、退出机制。确权要点在于明确约定合作产生数据的“三权”分配。例如,一方持有原始数据,另一方享有加工使用权,收益按比例分配。条款可以约定“合作期间产生的数据资源由双方共同持有。甲方享有内部使用权,乙方享有对外经营权。经营收益扣除成本后,甲乙双方按四比六比例分配。”对共有数据处置需经共有人同意,否则可能引发纠纷。建议在协议中预设“优先购买权”或“强制收购条款”,以便在一方退出时能够顺利收回数据权利。

2025年7月国家数据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包含数据提供合同、数据委托处理合同、数据融合开发合同和数据中介合同四个类型,全面覆盖了当前数据流通交易的主要商业场景,在条款设计上具备高度的全局性和体系性。虽然示范文本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对于企业的数据权利流转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企业可以依拖示范文本,根据行业的特点、数据的特殊性等设计符合自身需要的数据交易合同。

(二)技术措施作为权利固化的法律证据

法律权利需要技术措施来固化。通过技术手段证明“控制力”,是确权的重要辅助证据。数据水印与指纹技术在数据产品中嵌入不可见的水印,用于追踪数据来源及识别泄露主体。发生侵权时,水印可作为权属证明及侵权证据。实施上可采用数字水印技术,将企业标识、用户ID等信息嵌入数据文件中。区块链存证技术将数据哈希值、授权记录、交易记录上链,确保不可篡改。提供时间戳证明,确立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实施上可利用司法区块链或行业联盟链,对数据资产生成全过程进行存证。

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不转移原始数据的前提下完成计算。强化持有权与控制权,降低流通中的泄露风险,支撑“使用权”分离。实施上可采用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等技术,确保数据不出域。这些技术措施不仅是安全手段,更是法律证据。在诉讼中,企业可以通过展示水印、区块链存证记录、隐私计算日志,证明其对数据拥有实际控制力,从而强化其权利主张。因此,企业在建设数据基础设施时,应将确权证据留存作为系统设计的重要考量。

(三)登记确权作为公信力的补充

虽然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机构,但各地数据交易所已开展数据产品登记服务。登记证书是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权属证明。登记流程包括主体认证,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等;产品提交,提交数据产品描述、样本、应用场景说明;合规审核,交易所委托律所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规评估;证书颁发,审核通过后颁发《数据产品登记证书》。

登记效力体现在公示效力,对外宣示权利,对抗善意第三人;交易凭证,场内交易的必要前提;融资依据,银行质押贷款的重要参考文件;以及入表支撑,会计师事务所认可的权利证明文件。主要平台包括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侧重数据资产登记与跨境服务;上海数据交易所,侧重数据产品挂牌交易与合规认证;深圳数据交易所,侧重数据证券化与跨境流通;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侧重数据确权规则制定。律师建议企业应尽早将核心数据产品在主流数据交易所进行登记。虽然目前登记并非强制,但在资本运作中,登记证书是证明权属清晰的最有力证据。

三、典型场景下的确权路径差异

不同数据资源类型、不同行业场景,其确权路径存在显著差异。企业需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确权模式。我们将通过三种典型场景的分析,展示“三权分置”的具体应用。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场景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场景的特征在于数据来源于政府及公共事业单位,如交通、医疗、水电。原始数据属于国家所有,企业无法主张所有权。确权路径在于通过政府签订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获得特定场景下的持有权。协议明确授权企业可进行加工、分析。企业可销售加工后的数据产品,如交通分析报告,但不得销售原始数据。需要关注授权协议的有效期,避免资产期限短于财务摊销期限。严格遵守协议约定的使用场景,不得超范围使用。公共数据安全责任重于商业数据,需建立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如某市公交集团授权科技公司运营公交刷卡数据。科技公司不拥有原始刷卡记录,但拥有加工后的“客流分析模型”经营权。通过登记证书,该模型成功实现资产入表。这一案例表明,公共数据运营的核心在于获得政府的合法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价值创造。企业不主张原始数据的所有权,而应聚焦于衍生产品的经营权。

(二)企业自有数据商业化场景

企业自有数据商业化场景的特征在于数据来源于企业生产经营,如工业传感器数据、电商交易数据。企业主导性强,权属相对清晰。确权路径在于基于自行生成事实,主张天然持有权。内部自由使用,无需额外授权。需审查是否包含第三方权益,如用户个人信息、供应商商业秘密。合规策略在于若涉及用户数据,必须完成匿名化处理,切断与特定个人的联系。对核心数据采取保密措施,防止被竞争对手反向工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拒绝开放必要数据,避免违反《反垄断法》。

某工业互联网平台收集工厂设备数据。平台拥有数据持有权,工厂拥有数据使用权。平台将脱敏后的行业指数数据对外销售,实现经营权变现。企业自有数据的确权重点在于处理好与用户及合作伙伴的关系。通过合同约定明确数据归属,并通过技术措施保护数据安全,是企业实现数据商业化的关键。

(三)个人数据授权利用场景

个人数据授权利用场景的特征在于数据核心内容为个人信息,如健康数据、金融数据。个人权益优先,企业利用受限。确权路径受限于个人同意的范围和时间,且个人可随时撤回同意。因此企业对个人数据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严禁直接交易个人信息。仅可交易经深度加工、无法复原的衍生数据产品。对于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企业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渠道,撤回后企业需要及时删除数据。

如某健康管理APP用户授权企业使用健康数据训练AI模型。企业不得出售原始健康记录,但可出售“疾病预测算法服务”。用户通过授权获得会员权益。这一案例表明,个人数据利用的核心在于尊重用户权益。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用户授权管理体系,确保每一次数据使用都有合法的依据。同时,通过利益共享机制,增强用户授权的意愿,实现企业与用户的双赢。

四、实务案例深度复盘:某金融科技公司数据资产确权融资案

为了更直观地展示“三权分置”的落地效果,我们复盘一个基于真实逻辑整理的案例。F公司是一家金融科技公司,主要为银行提供风控模型服务。公司拥有海量的企业工商数据、司法数据及舆情数据。2023年,F公司希望以这些数据资产为基础,向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案例背景与核心争议

F公司面临的核心难题在于数据来源复杂。数据来源于公开渠道爬取、第三方采购及自行加工。权属链条复杂,银行担心存在侵权风险。权利属性模糊,原始数据多为公开信息,F公司主张的权益是“加工后的数据集”还是“模型算法”?界限不清。估值缺乏依据,由于权属不清晰,评估机构难以给出确切估值,银行不敢放贷。这些问题集中反映了数据资产融资中的普遍痛点:权属不清导致资产价值无法被金融机构认可。

(二)法律解决方案的构建过程

律师团队介入后,实施了以下确权方案。首先梳理权利链条以确认持有权。对爬取数据进行合规审查,确保遵守robots协议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剔除存在风险的数据源。对采购数据,补充签订《数据授权确认函》,明确F公司拥有永久使用权及再授权权。出具《数据合规法律意见书》,确认F公司对现有数据资源拥有合法持有权。

其次界定资产边界以实现使用权与经营权分离。明确入表资产并非“原始公开数据”,而是“经过清洗、关联、标注后的企业风控数据集”,F公司对该数据集拥有独立的加工使用权及产品经营权。在上海数据交易所进行数据产品登记,获取《数据产品登记证书》,明确权利主体为F公司。

最后构建质押架构以实现资本化落地。以登记证书及法律意见书为基础,配合评估机构完成资产估值。与银行签订《数据资产质押合同》,约定若违约,银行有权处置数据产品经营权,而非原始数据。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质押登记。这一系列操作将抽象的数据权利转化为具体的、可执行的质押物。

(三)融资落地的关键节点

F公司成功获得2000万元数据资产质押贷款。贷款利率低于普通信用贷款。该案例成为当地首单基于“三权分置”理论的数据资产融资案例。案例启示在于确权是融资的前提。没有清晰的确权,数据只是资源,无法成为抵押物。登记增强公信力。数据交易所的登记证书是连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任桥梁。经营权可独立处置。质押的是“经营权”,不影响企业对原始数据的“持有权”,实现了风险隔离。这一案例充分证明了“三权分置”在商业实践中的巨大价值。

结语

数据确权是数据资本化的基石。没有确权,入表是无源之水,交易是无本之木。“三权分置”制度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权利配置工具,但也带来了复杂的合规挑战。作为企业决策者,应摒弃“数据归我所有”的传统思维,转向“数据为我所用、为我受益”的运营思维,通过合同、技术、登记等手段,将抽象的数据权利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资产,充分挖掘数据资产的增值价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基于截至2025年的法律法规及实务经验撰写,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数据确权涉及复杂的法律判断,企业在实操前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法规可能随时更新,请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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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