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法律关系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明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朗公司”)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
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创新公司主张明朗公司向其借款1000万元,已按约定转入朱某名下富滇银行账户,履行出借义务;明朗公司未按期还款,创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借款本息。
(二)审理程序脉络
一审程序:明朗公司、朱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明朗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朱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程序:明朗公司、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云民终7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程序:明朗公司、朱某不服二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再审申请人核心主张
诉讼时效:创新公司2015年6月8日出具回执,2017年10月26日才邮寄催款函,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未驳回诉请属适用法律错误。
借款事实:明朗公司未出具《划款委托书》,朱某未开立案涉银行账户,账户被他人操控,1000万元到账后即转入创新公司相关人员账户,二审未准许调取开户原始凭证,事实认定错误。
诉讼地位:二审法院错误引导朱某认可原审被告地位,剥离其上诉人身份,回避关键事实查明。
虚假诉讼:创新公司虚构转账事实、恶意划转资金,涉嫌妨碍诉讼或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