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股东管理的要求
(1) 针对股东资质与准入的审查要求
信托公司在引入新股东或进行日常股权管理时,必须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执行“穿透式”审核,向上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建立对主要股东资质的定期评估机制,一旦发现股东触碰“黑名单”红线或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向监管报告。
(2) 股东出资真实性与资金性质的审查要求
信托公司需严查股东入股资金的真实来源,坚决防范股东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计划、私募资管等高杠杆方式融资入股,杜绝虚假出资、循环出资等违规出资行为。
(3) 股权代持与违规质押的限制性要求
信托公司应在章程中写入禁止股权代持与违规质押的承诺条款,同时应密切监测自身股权登记状况,防范“隐名股东”或实控人通过质押股权套现、转移风险。
(4) 严禁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维护信托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严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干涉信托公司独立经营。具体包括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信托公司经营管理、不得将股东享有的管理权,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委托他人行使等。
(5) 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托公司提供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信息。信托公司股东应当配合监管部门日常开展的调查;信托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等依法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应当建立的股东信息收集与报送机制,定期收集、更新股东信息并按照监管要求予以报送。
(6) 特定情形下对公司的救助义务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出现危及持续经营、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时,主要股东应当承诺在一定时限内通过补充资本、回拨红利、流动性支持借款等方式实施救助。
5.关于董事会的定位与职权
(1) 关于董事会的定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该等定位与《公司法》中董事会的定位保持一致,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公司董事会更是公司内部居中管理的核心,直接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决策并承担最终责任。
(2) 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基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要求,董事会应当单独或者合并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提名、薪酬、关联交易控制、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公司在内部专门委员会设置中应注意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及委员设置。
(3) 关于董事会所承担的最终责任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信托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管理职责。
除此之外,基于年内相关监管规定,董事会还需对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的制定及更新、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6.关于董事管理的要求
年内修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做出基本要求,强调董事需要具备担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及能力,良好的守法合规与廉洁从业记录,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推举独立董事前,应对独立董事的个人及家庭背景情况进行充分背景调查。
同时,公司应该当着重关注董事任职的“先核准,再任职”原则,即董事未经监管机构任职资格核准的,不得任职,应严格禁止未经监管批准先行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对拟离任的董事,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向监管机构报告结果。
7.关于内控制度的建立
基于年度内监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在内部建立和完善如下管理制度和机制:
(1) 公司治理与股权管理制度
权管理机制与负面情形管理机制: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机制,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并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负面情形管理机制。
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并根据监管要求定期更新,明确在高风险情况下的股东救助、限制分红与红利回拨等安排。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制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健全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
(2) 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覆盖境内外各类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重点强化信托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并涵盖声誉、信用、市场、流动性、信息科技等各类风险管理。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防范处置机制
风险治理与业务管理制度:建立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制定本公司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管理制度。
资本与准备金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净资本管理机制,以及风险准备金管理机制,确保有充足的风险抵补能力。
风险隔离机制: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范利益冲突,确保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其他业务相分离。在运用受托资金投资关联方证券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评审机制和评估机制
异地部门管理制度:完善异地部门管理制度,严控异地部门设立并全盘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印章印鉴管理制度:建立印章印鉴管理制度,自主管理并指定专人保管,严格用印审批流程。
内部反腐败制度:完善内部反腐败制度,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
(3) 关联交易与合作机构管理机制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进行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
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机制:信托公司开展各类业务应当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机制,加强合作机构的准入、定期评价和退出管理。
(4) 考核激励与问责机制
内部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考核指标应当充分考虑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按照规定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即退薪)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和方式,并在董事、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中落实。
(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适当性管理制度
适当性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依据、标准、方法和流程,并根据要求对产品进行统一风险评级。
权益保护与投诉处理机制: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覆盖产品全流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机制,以及投诉处理机制、相关客诉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化解矛盾。
(6) 信息披露与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未披露信息管控机制:加强对未对外披露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的管控并建立相关管理机制,严防违规泄露。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受托人应当建立自身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事务。
(7) 反洗钱与尽职调查合规制度
客户尽职调查与资料保存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审计评估其有效性。
反洗钱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在总部层面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
受益所有人信息差异反馈制度:建立健全差异反馈制度,明确差异分析、判断和报告工作流程,当发现受益所有人备案信息存在错误或不一致时需按规定反馈。
(8) 审计监督机制
内部审计体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至少每年对信托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聘请独立、专业的审计机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覆盖各项业务。
整体来看,2025年度信托公司公司治理调整既体现为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章程修订和高管任职等外部事项的持续变化,也体现为监管规则对股东责任、董事会职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内部治理要求的进一步细化。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公司治理已不再仅是组织架构层面的安排,而是贯穿股东管理、经营决策、业务开展、风险控制和监管沟通的基础性合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