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房建丨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看工程建设项目全周期合规管理
发布日期:
2026-05-12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6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农民工总量30115万人,比上年增长0.5%。其中,外出农民工18006万人,增长0.8%;本地农民工12109万人,增长0.1%。此前发布的《2024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从六个主要行业看,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占比14.3%,排名第二。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长期困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为根治此顽疾,我国先后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一系列规定。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类主体而言,深刻理解并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已从被动合规要求演变为主动风险防控与可持续经营的必然选择。

笔者拟通过系列文章梳理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框架,解析各方主体关键合规义务,为企业构建有效的工资支付风险管理体系提供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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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立法目的

《条例》共计64条,分为总则、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章。《条例》之所以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给予“特殊保护”,并设置专章规定,源于该领域的固有风险:用工链条长、责任主体多层嵌套;工程款支付周期与工资支付周期存在错配,垫资施工普遍;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现象屡禁不止,导致支付责任主体虚化。这些结构性风险使得农民工在传统模式下极易陷入“讨薪无门”的困境,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时有发生。国务院也先后出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但实践中仍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划分不清晰、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

因此,《条例》确立了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等一系列特别制度,旨在通过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加大惩戒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路径清晰、资金安全可控,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合法权益。

02

《条例》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解析及地方实践

通过对雄安新区、山东、湖南、青海、福建、北京等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指导手册的梳理,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各地在落实《条例》要求的基础上,形成了如下工程建设领域特别制度:

1.实名制管理制度——解决身份与考勤认定问题

在传统的用工模式下,农民工没有实名,考勤靠班长手写、工资发现金,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对于在施工现场是否提供劳动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

而实名制就是工资支付的基础,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登记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施工。总包单位需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监督分包单位用工,并建立、保存涵盖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内容的用工管理台账至工程完工且工资结清后至少3年。各地普遍要求通过生物识别门禁等硬件设备实施考勤1,并将数据实时上传至政府监管平台。此举旨在将传统模糊的“班组管理”转化为清晰、可追溯的电子化人事档案,为后续工资核算提供依据。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解决“钱被挪用”问题

在传统模式下,人工费和工程材料款、设备款混在同一个账户里,一旦项目资金紧张且材料供货商催要货款较为紧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能会优先支付材料款,而把农民工工资往后拖。更恶劣的情况是,包工头收到工程款后直接跑路,农民工分文未得。

为杜绝上述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混同导致资金被挪用从而导致欠薪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要求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账户名称应包含总包单位名称及项目名称后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开户后30日内备案。建设单位需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上述《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及数额或比例,并将该笔费用按时足额拨付至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则须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确保资金除支付至本项目农民工本人账户外,不被查封、冻结或用于其他结算。各地也对此进行了针对性规定。

3.总包代发工资制度——解决“层层分包截留”问题

在多层分包模式下,工程款从上到下层层拨付,每一层都可能截留一部分,到农民工手里已经所剩无几。即使建设单位足额支付了工程款,中间的分包单位也可能挪用工资款。

针对层层分包可能导致的工资款截留风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的制度。分包单位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总包单位审核后,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凭证。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提供欠薪应急保障

作为兜底性保障措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确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该制度通过事前存储一笔“风险准备金”,旨在增强工资支付的保障能力。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施工合同额一定比例存储专项资金,或提供银行保函等替代形式。该资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当发生欠薪且总包单位拒不履行清偿责任时,人社部门可依法通知经办银行从保证金中支付。

针对该制度,各地规定对免存、降低或提高保证金金额也做出了细致规定,如雄安新区对施工单位在同一地区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欠薪情况、施工合同额度低于300万元等情形下可以降低存储保证金的比例,而在信用中国评级为C类、D类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则要求提高存储保证金的比例。

5.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强化建设单位资金责任

为从源头保障工程款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此举旨在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确保其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按约支付工程款。担保形式可为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若因建设单位未按约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建设单位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先行垫付的清偿责任。同时,《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项目停工、罚款、限制其新建项目等行政处罚。

6.维权信息公示制度——保障知情与监督权利

维权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农民工不得已只能采取围堵工地、拉横幅等过激方式,既扰乱了社会秩序,也使自身从受害者变为违法者。为畅通维权渠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等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等。此举将各方责任置于阳光之下,既方便农民工维权,也便于社会与监管部门监督。

部分地区对维权公示牌具体格式也是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如湖南省要求公示牌基本尺寸不小于1.2米×0.8米,蓝底白字,彩色喷绘,一般应高于地面1米。

【1】如山东省规定,实名制考勤数据需与市、县平台联通,实现信息共享;福建省要求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湖南省明确,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青海省强调,总包单位应建立实名制花名册,列明进场农民工的身份证信息、工作岗位(工种)、工资卡号、进退场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按照花名册登记人员的顺序,将对应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工资卡复印件等一同管理。

03

各方主体责任概览

(一)建设单位:资金保障与源头管控的第一关

建设单位承担着工资支付的源头保障责任。其核心义务包括:第一,资金保障义务,需落实建设资金,未落实资金的项目不得开工。第二,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义务。第三,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义务,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按月拨付至总包单位工资专用账户,且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四,监督与清偿责任,应对总包单位落实各项工资支付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约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的,或以违法发包等方式导致欠薪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或先行垫付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总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是各项制度落实的关键执行者。其法定责任包括:第一,先行清偿责任,根据《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向分包单位追偿。第二,核心制度落地责任,包括开设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配备劳资专管员。第三,用工与支付监督责任,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其编制的工资支付表,确保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工资至农民工本人。第四,信息公开与维权处理责任,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协调处理现场劳资纠纷。

(三)分包单位:直接责任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责任包括:第一,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时间等。第二,落实实名制与考勤管理,配合总包单位进行用工登记。第三,准确核算与编制工资表,按月考核工作量,编制经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并提交总包单位审核。第四,接受总包单位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用工信息,整改相关问题。

(四)其他主体:协同与监管

金融机构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需履行资金监管与保护义务: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按照约定划转工资资金,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其他账户;每月向监管部门报送账户流水;发现资金挪用、1 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工资支付合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发现未落实实名制、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规情形,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行业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其中,住建部门负责对工程发包承包、施工现场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社部门负责受理欠薪投诉举报,查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04

结语:将合规转化为企业核心竞争力

面对日益严密的监管体系和不断加码的处罚力度,不少企业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视为沉重的负担。然而,换个角度看,这套制度体系恰恰为企业提供了规范管理的操作手册和风险防范的“防火墙”。

对建设单位而言,履行资金保障与拨付义务,是避免因欠薪承担清偿风险的有效策略。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而言,严格履行总包责任、监督分包单位,虽增加了管理投入,但能有效防范因分包方失控引发的先行清偿损失与声誉损害。对分包单位而言,规范用工与核算,是避免被总包单位追偿的根本之道。越来越多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企业近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将被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

因此,主动构建并落实全周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管理体系,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更有利于企业提升内控水平、塑造诚信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企业管理者应将合规要求深度融入项目管理流程,化外部压力为内生动力,从而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在后续的文章中,我们将分别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农民工、行政机关的角度,深入剖析合规要点、风险环节。

作者: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