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的法律剖析与治理路径——以雒某违法发放贷款、洗钱案为切入点
发布日期:
2026-05-13

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是指以金融业务为依托,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产业化违法犯罪活动。2026年4月2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召开视频会议,联合部署开展新一轮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进一步整治金融非法中介乱象,坚决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文以雒某违法发放贷款、洗钱案((2023)甘0902刑初192号)为核心案例,系统阐述金融领域“黑灰产”的法律界定、典型类型与刑事规制,并基于相关规定提出综合治理路径。


一、金融领域“黑灰产”的法律界定

(一)概念与基本特征

金融领域“黑灰产”是指依托金融活动,通过非法手段或利用法律监管盲区牟取不当利益,从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金融生态的复杂产业链。其行为模式主要包括非法代理维权、恶意逃废债(反催收)、有组织征信修复、非法代理退保,以及电信网络诈骗、贷款中介欺诈、盗取账户信息等。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与财产安全,更从内部瓦解金融信用体系,对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构成深层次威胁。其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四点:

一是运作模式产业化。已形成由虚假广告投放、提供“对抗”教程、定制统一话术、伪造虚假证明、代为谈判协商等构成的完整产业链条。

二是从业人员职业化。部分熟悉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加入“反催收”等团队,产生了职业投诉人、代理人。

三是传播扩散网络化。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流量平台获客,通过点对点方式诱导获利。

四是作案手段隐蔽化。不法分子利用各类新技术手段和智能生成工具,给识别发现造成困难。

(二)主要类型划分

结合公安部发布的典型案例及监管实践,可将金融“黑灰产”归纳为以下三种基本类型:

第一,诈骗类“黑灰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金融机构或消费者财产。典型表现包括:组织“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通过“代理退保”骗取保险佣金、虚构投资理财产品实施非法集资等。

第二,敲诈勒索类“黑灰产”。以“合法维权”为外衣,通过恶意投诉、捏造事实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施压,索取不当利益。典型表现是信用卡领域的“反催收”中介,与持卡人签订“委托协议”后,短期内频繁发起大量恶意投诉,以此敲诈催收公司。

第三,不法经营类“黑灰产”。以非法中介服务为核心,通过资质包装、伪造材料等方式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获取贷款,收取高额“包装费”“手续费”。典型表现包括“高评高贷”、“零首付”购房欺诈等。


二、典型案例分析:雒某违法发放贷款、洗钱案

(一)案情简介

建行酒泉分行客户经理雒某在2014年至2016年间,连续三年违规为金马黄金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累计金额达4.5亿元。2014年,雒某在贷前调查中不认真履职,使本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金马黄金公司“带病准入”,并人为干预提高其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虚增抵押物价值。在省分行附条件批复后,分行未落实附加条件即签订协议,发放两笔共计1.5亿元黄金租借贷款。金马黄金公司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申请受托支付,分行未审核用途真实性即完成支付,其中1.19亿元被用于归还企业在小贷公司的贷款。2015年,在企业已发生经营困难的情况下,雒某继续在虚假授信条件基础上为其申报1.5亿元授信,贷款发放后被用于偿还上年贷款及敦煌种业借款。2016年,雒某明知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仍以客户经理身份为其申报1.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承接此前业务。2017年贷款到期后形成不良,截至2019年10月,贷款余额近1.5亿元,欠息超2100万元。

此外,雒某还涉及洗钱行为。2016年9月,雒某在明知金马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士霖与张某之间存在资金往来背景的情况下,仍提供其舅舅马志军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傅士霖转给张某的100万元资金。收到该笔资金后,雒某安排取现并分散保管于其个人及雒存德账户中。2017年5月,雒某将其中60万元转回傅士霖账户,剩余40万元由其保管至案发。雒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洗钱罪。

2024年1月2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雒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雒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从主体要件看,雒某系银行客户经理,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客观要件看,其实施了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国家规定的放贷行为,包括未落实授信条件、未审核受托支付真实性、在明知风险情况下继续放贷;从结果要件看,造成1.5亿元贷款本金及2100余万元利息无法收回,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同时,雒某所洗资金系贿赂犯罪所得。根据202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已扩展至包括“贪污贿赂犯罪”。雒某提供他人账户接收、保管并转移贿赂资金的行为,完全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雒某同时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洗钱罪,两罪虽存在一定关联(均与金马黄金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关),但系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数罪并罚。


三、金融领域“黑灰产”的法律规制体系

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在刑法层面呈现出罪名多元、构成要件各异的特征,现行《刑法》中的多个具体罪名共同构成了打击该类犯罪的规范基础,覆盖信贷、保险、支付等主要金融业务领域。

具体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主要适用于非法集资、私募基金违规募集等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规定于第一百八十六条,主要适用于银行员工违规放贷的行为,本案雒某即因触犯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洗钱罪规定于第一百九十一条,适用于为上游犯罪掩饰、隐瞒资金来源的行为;贷款诈骗罪规定于第一百九十三条,适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行为;骗取贷款罪规定于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适用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虽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保险诈骗罪规定于第一百九十八条,适用于编造保险事故、伪造理赔材料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敲诈勒索罪规定于第二百七十四条,适用于以恶意投诉方式敲诈金融机构的行为。上述罪名各司其职,形成了覆盖信贷、保险、支付等主要金融业务领域的刑事法网。

在监管政策与行刑衔接方面,2025年3月,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安部制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规定》,从移送标准、程序、证据等方面系统规范了行刑衔接机制。2025年6月至11月,公安部会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首次部署开展了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公安经侦部门共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2026年4月,两部门启动新一轮集群打击,重点聚焦非法存贷款中介、非法网贷平台和助贷机构、非法保险代理中介(“代理退保”)、信用卡不正当“反催收”中介四大领域,以“零容忍”态度实施全链条打击。



四、综合治理路径

金融“黑灰产”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技术手段持续升级,单靠刑事打击难以根治,必须构建立体防控网络。

(一)完善法律供给,明确认定标准

当前,部分“黑灰产”行为存在法律定性模糊、缺乏对应罪名的问题。例如,信用卡反催收相关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缺少直接对应的罪名,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将伪造证明材料恶意投诉、以“代理维权”为名敲诈勒索等行为明确纳入刑法打击范畴;出台司法解释,细化“非法代理维权”“反催收”等灰色行为的适用情形;推动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参与黑灰产的个人与企业实施行业联合惩戒。

(二)强化大数据监测预警

两部门明确要求发挥“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优势。金融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监测模型,重点监测以下情形:短期内频繁申请贷款、存在“包装”迹象的客户;员工账户异常大额资金流入(如“推荐费”“返点”);批量、集中的恶意投诉行为。上海金融监管局已率先实践,通过多维数据比对构建金融领域“黑灰产”模型组,共发起全国集群打击15次,合力破获案件11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70余名。

(三)深化公众教育,畅通正规渠道

不法分子之所以有机可乘,正是钻了消费者维权心切、融资困难的空子。必须深化公众教育,揭露“代理维权”“全额退保”背后的诈骗本质,引导公众树立合法维权的意识。

金融监管总局提示消费者:选择正规金融服务渠道,警惕“无条件放款”“全额退保”等诱导性宣传;可以登录金融产品查询平台网站或微信小程序,有效识别非法金融产品;如发现或被卷入金融领域“黑灰产”活动,应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反映。

(四)落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金融机构应肩负全面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完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的全流程风控机制;加强对员工的行为管理,严禁私售“飞单”、收受“推荐费”;建立合作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切断与非法中介的业务联系。


五、结语

雒某案是一面镜子,映照出金融领域“黑灰产”的巨大危害与法律规制的严肃性。一名银行客户经理,因贪图短期利益、漠视职业操守,三年间违规放贷4.5亿元,最终身陷囹圄,获刑四年六个月,职业生涯彻底终结。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金融“黑灰产”犯罪不是简单的市场乱象,而是对国家金融安全的严重威胁。正如监管部门所强调的,必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堵”“疏”结合、多方协同、持续发力。只有完善法律供给、强化技术防控、深化公众教育、压实机构责任,才能真正铲除“黑灰产”滋生的土壤,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护航。

作者: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