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丨当事人单方拒绝不能阻却鉴定程序的启动——以(2020)最高法知民终624号判决书切入
发布日期:
2026-05-14

在民商事诉讼实务中,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造价鉴定,还是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产品质量鉴定,专门性事实的查明往往是案件审理的焦点。在这些案件中,司法鉴定是法院查明客观事实的重要抓手。然而,我们在代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种程序上的博弈:一方当事人为了推进案件审理积极向法院申请鉴定,但另一方当事人却出于对检材真实性的怀疑、对鉴定必要性的质疑或者仅仅是出于某种诉讼策略的考量,向法庭明确表示拒绝或不同意进行鉴定。

面对这种一方申请、另一方严词拒绝的局面,鉴定程序是否就此陷入僵局?一方的“不同意”是否具有一票否决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624号判决书,针对这一普遍存在的程序难题进行了详尽的法理剖析。最高法院明确指出,鉴定程序能否继续推进,最终导向应当是法院的司法裁量权,而不受制于当事人的单方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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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侵权,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事实查明程序的推进产生了程序性对抗。

案件前期,原告为了固定证据,向公证处申请对停放在特定厂区内的大型机械设备进行了初步的公证保全。然而,由于该设备体积庞大,部分内部机件及动态运行时的技术特征在公证照片中未能得到完整展示。为了进一步查明这些被遮挡的事实,原告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前往现场对该大型设备进行证据保全和现场勘验。

与此同时,作为被告方为了证明自身的主张,主动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将其实际提供的设备与涉案权利要求进行比对鉴定。此时,案件的僵局出现了:针对被告的鉴定申请,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鉴定。原告的核心理由在于,案件已经起诉数月,被告完全有能力对设备进行人为拆卸和改动,此时鉴定已无法评价设备的原样,鉴定结论将不具有真实性。

一审法院在面对这一局面时,以设备已经下井运转、法院不具备现场勘验条件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保全和勘验申请。更为关键的是,针对被告提出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认为既然原告以设备可能被改动为由不同意鉴定,导致无法完成比对,因此决定终止鉴定程序。一审法院以蓝翔公司不同意鉴定为由即决定终止鉴定程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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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鉴定的最高院判决意见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后,对一审法院在鉴定程序上的处理方式予以了纠正。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因为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就决定终止鉴定程序,且因该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认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做法有失妥当。

首先,单方拒绝鉴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协商不成”,但这恰恰是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的法定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最高法院在此作出了明确的释明:法律规定中的“协商不成”,不仅包括双方都同意鉴定但对鉴定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还应当包括“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导致协商不能”的情形。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的拒绝,在程序法上只是触发了由法院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的机制,而绝不是阻断鉴定程序启动的法定事由。

其次,查明专门性事实是法院的法定职权,法院享有启动和推进鉴定的司法裁量权。《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第二款:“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最高法院在裁定中正是运用了“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在当事人完全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尚且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强制启动鉴定程序;那么在一方当事人已经正式提出鉴定申请,且不存在拒绝预交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等无法推进的法定事由时,更不存在鉴定程序无法启动的道理。当事人基于自身诉讼策略考量或者对检材真实性的担忧而不同意启动鉴定程序,根本无法裹挟或阻却法院依法行使查明事实的裁量权。

最后,法院应当通过行使裁量权推进鉴定,并在后续质证环节解决当事人的实体担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后,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于拒绝鉴定一方所担忧的“检材可能被破坏”的问题,法院不应在程序前端直接叫停鉴定,而是应当依法启动并推进鉴定程序。如果启动鉴定程序并由鉴定部门作出相关报告,法院仍需要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充分发表质证意见的程序权益。法院可以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检材真实性、鉴定程序合法性发表的质证意见基础上,结合案卷中已有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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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二审裁定,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为一般民商事诉讼中经常引发争议的鉴定启动问题提供了极为清晰的裁判尺度。它向所有的诉讼参与人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在涉及专门性事实查明的案件中,鉴定程序能否继续推进,最终导向是法院的司法裁量权。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单纯“拒绝”或“不配合”,都无法剥夺另一方申请鉴定的权利,更无法成为阻断司法鉴定程序正常推进的一票否决权。

作者:惠赢、罗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