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豁免条款:股权激励“授予、登记、行权”直接豁免
《规定》第六条第7项为股权激励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利好,明确指出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或股票期权行权的情形,不适用短线交易规定,属于豁免范围。这意味着,在股权激励过程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登记,以及股票期权的行权,都不视为短线交易中的“买入”行为。
以往在旧规下,股权激励的行权环节常被视为“买入”,由此给激励对象带来了诸多限制。比如在行权前6个月内不能卖出股票,行权后6个月内也不能卖出,这使得激励对象的资金被长时间锁定,静默期长达12个月,资金沉淀压力巨大。而新规的豁免条款彻底终结了这一痛点,让激励对象的交易行为更加灵活。
例如,一家上市公司在2026年4月7日新规实施后,推出了一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核心员工授予了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并在5月份完成了登记。按照新规,这些员工在登记完成后,无需担心登记前后的6个月内有股票交易行为会构成短线交易,他们在行权后的6个月内,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个人需求,灵活安排卖出股票的时间。
不过,豁免条款也有“但书”,即不适用于利用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若激励对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基于内幕信息而行权并卖出股票,该豁免将无效,行为仍会被追责。所以,激励对象在享受豁免便利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等规定,确保自身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
2.交易时点认定:以"过户登记日"为准
《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短线交易的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这一规定对股权激励的影响颇为关键,尤其是对于期权行权日与过户登记日的区别,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在期权行权过程中,行权日通常是激励对象的缴款日,而过户登记日则是股份正式到账、登记到激励对象名下之日。这两者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若仍以行权日作为计算卖出窗口期的起点,可能会导致激励对象的卖出行为在不知不觉中违反了6个月的限制。
比如某上市公司董事在2026年6月1日进行了股票期权行权,行权当日支付了相应的行权款项,但股份直到6月5日才过户登记到其名下。若该董事在12月2日卖出了这部分股票,以行权日计算,卖出时间距离行权日已超过6个月,看似合规;但若以过户登记日计算,则不足6个月,就会构成短线交易。
因此,激励对象在进行股权激励相关的交易时,一定要精准计算过户登记日,以此作为卖出窗口期的起点。对于限制性股票而言,由于授予登记完成日即为过户日,从这一日开始计算6个月的锁定期,就能避免因“授予日与登记日之差”可能导致的违规风险。上市公司也应加强对此类交易时点的管理,及时向激励对象明确过户登记日等信息,帮助激励对象合规操作。
3.证券范围:覆盖“所有股权性质证券”
《规定》第二条将证券的范围明确扩大至“所有股权性质证券”,这对于股权激励工具的选择和使用产生了重要影响。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债”)作为常见的股权激励工具,被纳入监管范围。若上市公司采用可转债或可交债作为激励手段,《规定》第九条第2-3项提供了相应的豁免,即可转债或可交债的换股、赎回和回售行为可豁免短线交易限制。不过,激励对象在转股后卖出股票时,如身份符合监管要求的,仍需遵守6个月的限制。
存托凭证同样被纳入监管视野。随着跨境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境外存托凭证在股权激励中的应用也逐渐增多。新规实施后,对于境外存托凭证的股权激励,其行权、授予豁免规则与境内股票一致,使得跨境激励的合规标准得到统一。
例如一家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上市公司,其对境内核心员工实施了存托凭证股权激励。在新规下,这些员工在行权和授予环节可享受与境内员工相同的豁免待遇,但在后续卖出存托凭证时,仍要受到6个月的限制。这既促进了跨境股权激励的规范发展,也为激励对象的交易行为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确保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
4.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境内外股份合并
《规定》第十条对持股比例的合并计算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境内外股份合并计算,这对于股权激励人员而言,意味着更大的交易限制。
当员工通过行权等方式获得公司股份后,若其与原有持股合计达到5%,该员工将自动成为“大股东”,后续所有交易,包括激励股份的卖出,都将受到6个月的短线交易限制。这要求员工在行权前,必须仔细评估自身持股情况,以及行权后可能带来的持股比例变化,提前做好交易规划。
对于境内外上市的公司在股权激励方面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以A+H股公司为例,激励对象若同时持有H股和A股激励股份,这两部分持股将合并计算5%的门槛。即使激励对象通过跨境分仓的方式,试图将境内外股份分开持有以规避监管,但在新规下,这种做法也无法奏效,合并计算的原则将确保所有持股情况都处于监管的视线之内。
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通过境内外持股拆分来规避短线交易监管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资本市场秩序。上市公司和激励对象都应充分认识到这一规定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的要求,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避免因违规操作而遭受监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