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了众多总包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但并未明确界定总包单位的范围,仅在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关于总包单位的范围,国家层面规范性文件已作出扩大解释。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再如《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将总包单位范围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立法逻辑在于其直接与建设单位签约,在其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处于工资支付链条最上游,对下游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具有用工管理权和工程款支付控制权,因此应当“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然而,上述规则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尤其是联合体承包的情形中,产生了不同程度的适用争议,地方层面的监管指引已出现不同规定:如《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第一条明确:“以联合体形式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条则采取区分处理原则:“以联合体形式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并核算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独立核算的可以各自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但牵头单位应积极发挥统筹作用。”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EPC联合体牵头单位(尤其是非施工单位作为牵头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也存在两种相反的裁判思路。一种观点根据“联合体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未尽用工监督管理义务”等理由,判令牵头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工人工资负连带清偿,内部再行追偿,体现对联合体对外一体责任的强调。如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坚与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2024)湘0182民初8346号),法院认为,“长大建设公司作为工程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水电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及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易某,导致拖欠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长大建设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冶长天公司与长大建设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作为涉案项目总承包单位,中冶长天公司系联合体的牵头方,对项目进行总承包管理,必定要承担比施工总承包单位更高的风险责任,同时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工程用工及工资发放情况履行了监督管理义务,且其与长大建设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分工协议》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应以其内部约定否定其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故中冶长天公司应与长大建设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有法院认为,《条例》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实际承担施工任务为核心认定标准,不能仅因联合体中标身份就判令非施工方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如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云南某公司;云南某等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云03民终1983号)中,二审法院指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故应进一步确认本案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本案中,某辛公司、某壬公司、某庚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中载明:2.4联合体内部各自按下列分工负责本项目工作:云南省某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工作及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云南某丙有限公司、中国某甲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牵头人云南省某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投融资工作,持股比例为:80%;联合体成员云南某丙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持股比例为:5%;联合体成员中国某乙公司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持股比例为:5%。根据协议内容,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为出资单位而非施工单位,某辛公司、某壬公司、某庚公司组成联合体作为本案工程的中标主体,但中标主体与施工承包主体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一审判决云南省某有限公司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但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共同承担拖欠工资的支付责任。至于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内部如何约定,系其内部约定,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7
因此,对于EPC联合体各方(尤其是设计牵头方),建议首先关注当地政策,确认承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等法定义务的责任主体,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在合同履行中也应当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农民工工资支付连带责任风险。
下一篇,我们将重点介绍总包单位在实名制管理、分包单位管理中的责任及其法律风险、防范恶意讨薪三个主题继续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