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由于用工链条较长、存在赶工/抢工招用临时工、不注重资料管理等原因,总包单位违反实名制管理的例子并不少见,而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将导致双重不利后果,一方面,即直接面临《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则是面临资料缺失后导致的事实不清以及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
(一)行政监管
在行政监管层面,《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将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面临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更可能被施以限制承揽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乃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如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的绍(诸暨)建罚决字〔2022〕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载明,经现场检查施工总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①无专职劳资员,②未封闭式管理、施工区与生活区未有效隔离,考勤数据大量不闭合,③农民工进场未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责令整改后复查,发现该工程依然存在上述问题。另查明,“施工总包单位为应付检查,仅在形式上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工价、工作部位、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效力待定;未配备劳资员,实名制管理的台账也未落实;因为现场封闭式管理不到位,导致考勤数据欠完整…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龙晟建设有限公司未与农民工签订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未落实劳动实名制管理,且逾期未整改的行为违法…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给予:对施工总包单位龙晟建设有限公司处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2500元)的罚款。”
作为总包单位务必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实名制考勤的管理,如劳动合同系由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签订,也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考虑到实践中很多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并不会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内容,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直接在签字处按上手印,如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使用的是当地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特别注意要提醒农民工注意核实工资标准,对于手写内容尽量按手印,空白处填写无或以“/”形式表示,避免农民工后期主张合同效力问题。
(二)未提供清晰的台账资料导致承担不利后果
工人流动性强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征。不少施工企业通过工程承包人或班组长招用农民工,且以包代管,对招用人员不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不掌握施工现场人员数量、基本情况、进出时间、出勤和工资情况,劳动用工资料混乱、各项管理资料不规范也是常态,从而引发一系列纠纷,不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增加管理成本,且不利于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在发生工资支付争议时,总包单位若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关联的台账资料以证明工资已足额支付或不存在用工关系,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在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中是普遍适用的证据规则。行政机关在查处欠薪案件时,也需由相关单位提供台账资料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因此,台账管理绝非简单的档案整理工作,而是总包单位进行自我保护、控制法律风险至关重要的合规证据基石。
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河南某有限公司等与徐某戊等劳务合同纠纷((2025)豫民申3621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某集团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劳务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某集团公司、某劳务公司在否认李某等人农民工身份的情况下,更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但却并未提交上述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某劳务公司主张案涉施工面积造假,在李某等人就施工面积差额部分作出相对合理解释后,某劳务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进一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再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等行政申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2023)皖行申1603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天津建工作为总包单位有义务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就其分包劳务和直接用工向行政机关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阜阳经开区人社局在天津建工未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资料的情况下,以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的人数和数额及对张某、李某东等人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确定欠薪人数和数额,一二审判决予以采信,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