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电项目进入稳定运营阶段后,ABS是目前较为成熟且应用最广泛的融资工具之一。
(一)ABS的基本交易结构
在典型风电ABS交易中,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电费应收账款、补贴应收款或其他经营性应收债权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基础资产回收现金流作为证券本息兑付来源。
简而言之,其核心逻辑是将未来现金流提前变现。
(二)风电项目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及相关审核实践,目前风电项目中较为常见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
第一,电费应收账款;
第二,可再生能源补贴应收款;
第三,运营服务收入形成的应收债权;
第四,其他具有持续现金流来源的合同债权。
其中,电费应收账款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基础资产类型。
(三)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基础资产真实性与合法性
基础资产真实性和合法性是风电ABS发行的首要前提,也是监管机构、计划管理人、评级机构及投资人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应收账款、收费权等债权原则上具有可转让性,但若基础合同存在禁止转让约定,或者相关债权因其性质不得转让,则可能影响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此外,债权转让后是否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也将直接影响转让效力及后续现金流归集安排。
具体到风电项目ABS业务中,基础资产通常包括电费应收账款、可再生能源补贴应收款以及其他运营收入形成的债权。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通常需要重点核查以下事项:
第一,核查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等基础法律文件,确认相关债权真实存在且已经合法形成;
第二,核查基础合同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或者需要事先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特殊约定;
第三,核查历史电费结算记录、发票、银行流水以及补贴发放记录,验证现金流真实性及持续性;
第四,核查基础资产是否已经被质押、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避免发生重复融资或权利冲突风险。
实践中,部分风电项目存在电费结算周期较长、补贴应收款回收时间不确定等特点,因此在基础资产筛选过程中,通常需要结合历史回款记录及未来现金流预测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基础资产具备持续产生现金流的能力。
2.现金流归集安排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本质在于将未来现金流转化为可交易证券,因此现金流控制是ABS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内容。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根据上述要求,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应当能够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经营活动进行归集和管理,核心在于资金的特定化,避免因原始权益人自身经营风险影响投资者利益。
在风电ABS项目中,为实现现金流封闭运行,实践中通常会建立“基础资产回款账户—监管账户—专项计划账户”的资金归集体系,并配套签署账户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以及债权转让通知文件。
律师在核查过程中通常重点关注:
第一,基础资产对应的付款路径是否清晰;
第二,付款义务人是否能够按照约定将相关款项直接支付至监管账户,账户资金能够实现特定化,而不是与其他经营收入混同;
第三,账户控制权是否能够有效转移至计划管理人或监管银行;
第四,现金流归集机制是否能够覆盖电费收入、补贴收入及其他经营收入。
特别是在涉及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的项目中,由于补贴发放周期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律师还需要结合项目历史补贴发放情况,对现金流稳定性进行专项核查和风险提示。
3.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问题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一般融资业务的核心法律特征,也是监管审核和评级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同时,《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要求管理人重点核查基础资产转让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能够实现风险隔离效果。
在资产证券化法律实践中,通常将上述要求概括为“真实出售(True Sale)”原则,即原始权益人应当将基础资产真实、完整地转让至专项计划,而非仅将其作为融资担保物。
如果基础资产转让后,原始权益人仍然保留资产控制权、收益权或者承担实质回购义务,则可能被认定为名为转让、实为融资,从而影响风险隔离效果。
对于风电项目而言,通常需要重点关注:
第一,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是否构成完整的债权转让安排;
第二,原始权益人是否仍然保留基础资产处分权;
第三,专项计划是否真正取得基础资产收益权;
第四,原始权益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基础资产是否可能被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第五,增信措施是否构成变相回购安排。
实践中,真实出售认定不仅关系ABS产品能否顺利发行,更直接影响评级机构评级结果及投资者风险判断。因此,在风电ABS项目中,律师通常会就基础资产转让效力、风险隔离效果及破产隔离安排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总体而言,ABS更适合作为风电项目持有阶段的融资工具,其核心价值在于提前释放未来现金流价值,实现存量资产盘活,而并非实现项目控制权转移或投资退出。从投资逻辑上看,ABS解决的是“资产如何融资”的问题,而非“资产如何退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