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丨风电项目融资法律实务系列之五:风电资产证券化与REITs退出
发布日期:
2026-06-03

众所周知,风电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运营周期长、现金流回收稳定但回收周期较长等特点。一个成熟风电场往往可以持续运营二十年以上,持续产生电费收入及相关补贴收入,但也正因如此,项目投资资金长期沉淀的问题较为突出。对于产业投资人、基础设施基金、能源集团以及金融机构而言,仅依靠项目运营期间逐步回收投资成本,往往难以满足资金周转及持续投资需求。

因此,如何在保持项目持续运营的前提下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金回收和价值释放,逐渐成为风电项目投资的重要议题。近年来,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以及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范围持续扩大,越来越多的风电项目开始尝试通过ABS以及基础设施公募REITs等方式实现融资或退出。

本文拟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从“并购—持有—退出”的全周期视角出发,对ABS及基础设施公募REITs在风电资产中的适用条件、交易结构及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风电项目投资及资本运作提供参考。

一、风电资产的证券化与REITs退出的基础

从底层资产特征来看,风电项目天然具备基础设施资产属性。

一方面,风电项目建设完成后通常能够持续运营二十年以上,资产生命周期较长;另一方面,项目主要收入来源于电费收入及相关补贴收入,现金流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同时,《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应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及市场化运营能力,已产生持续、稳定的收益及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的增长潜力。

从监管逻辑来看,无论是ABS还是REITs,其核心均在于底层资产是否能够持续、稳定地产生现金流。

风电项目的运营收入来源明确,现金流结构相对简单,且具有较强的抗周期特征,因此天然符合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本要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风电项目均适合证券化或REITs退出。项目权属是否清晰、审批手续是否完整、现金流是否稳定、项目运营是否规范,均可能影响后续资本化路径的实现。

因此,对于投资人而言,证券化及REITs退出能力实际上应当成为并购阶段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ABS模式的法律结构与适用条件

在风电项目进入稳定运营阶段后,ABS是目前较为成熟且应用最广泛的融资工具之一。

(一)ABS的基本交易结构

在典型风电ABS交易中,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电费应收账款、补贴应收款或其他经营性应收债权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基础资产回收现金流作为证券本息兑付来源。

简而言之,其核心逻辑是将未来现金流提前变现。

(二)风电项目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及相关审核实践,目前风电项目中较为常见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

第一,电费应收账款;

第二,可再生能源补贴应收款;

第三,运营服务收入形成的应收债权;

第四,其他具有持续现金流来源的合同债权。

其中,电费应收账款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基础资产类型。

(三)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基础资产真实性与合法性

基础资产真实性和合法性是风电ABS发行的首要前提,也是监管机构、计划管理人、评级机构及投资人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应收账款、收费权等债权原则上具有可转让性,但若基础合同存在禁止转让约定,或者相关债权因其性质不得转让,则可能影响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此外,债权转让后是否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也将直接影响转让效力及后续现金流归集安排。

具体到风电项目ABS业务中,基础资产通常包括电费应收账款、可再生能源补贴应收款以及其他运营收入形成的债权。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通常需要重点核查以下事项:

第一,核查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等基础法律文件,确认相关债权真实存在且已经合法形成;

第二,核查基础合同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或者需要事先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特殊约定;

第三,核查历史电费结算记录、发票、银行流水以及补贴发放记录,验证现金流真实性及持续性;

第四,核查基础资产是否已经被质押、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避免发生重复融资或权利冲突风险。

实践中,部分风电项目存在电费结算周期较长、补贴应收款回收时间不确定等特点,因此在基础资产筛选过程中,通常需要结合历史回款记录及未来现金流预测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基础资产具备持续产生现金流的能力。

2.现金流归集安排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本质在于将未来现金流转化为可交易证券,因此现金流控制是ABS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内容。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根据上述要求,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应当能够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经营活动进行归集和管理,核心在于资金的特定化,避免因原始权益人自身经营风险影响投资者利益。

在风电ABS项目中,为实现现金流封闭运行,实践中通常会建立“基础资产回款账户—监管账户—专项计划账户”的资金归集体系,并配套签署账户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以及债权转让通知文件。

律师在核查过程中通常重点关注:

第一,基础资产对应的付款路径是否清晰;

第二,付款义务人是否能够按照约定将相关款项直接支付至监管账户,账户资金能够实现特定化,而不是与其他经营收入混同;

第三,账户控制权是否能够有效转移至计划管理人或监管银行;

第四,现金流归集机制是否能够覆盖电费收入、补贴收入及其他经营收入。

特别是在涉及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的项目中,由于补贴发放周期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律师还需要结合项目历史补贴发放情况,对现金流稳定性进行专项核查和风险提示。

3.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问题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一般融资业务的核心法律特征,也是监管审核和评级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同时,《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要求管理人重点核查基础资产转让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能够实现风险隔离效果。

在资产证券化法律实践中,通常将上述要求概括为“真实出售(True Sale)”原则,即原始权益人应当将基础资产真实、完整地转让至专项计划,而非仅将其作为融资担保物。

如果基础资产转让后,原始权益人仍然保留资产控制权、收益权或者承担实质回购义务,则可能被认定为名为转让、实为融资,从而影响风险隔离效果。

对于风电项目而言,通常需要重点关注:

第一,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是否构成完整的债权转让安排;

第二,原始权益人是否仍然保留基础资产处分权;

第三,专项计划是否真正取得基础资产收益权;

第四,原始权益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基础资产是否可能被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第五,增信措施是否构成变相回购安排。

实践中,真实出售认定不仅关系ABS产品能否顺利发行,更直接影响评级机构评级结果及投资者风险判断。因此,在风电ABS项目中,律师通常会就基础资产转让效力、风险隔离效果及破产隔离安排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总体而言,ABS更适合作为风电项目持有阶段的融资工具,其核心价值在于提前释放未来现金流价值,实现存量资产盘活,而并非实现项目控制权转移或投资退出。从投资逻辑上看,ABS解决的是“资产如何融资”的问题,而非“资产如何退出”的问题。

三、退出阶段: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法律路径

如果说ABS主要解决持有阶段的融资需求,那么基础设施公募REITs则更多承担成熟资产资本市场退出功能。

与ABS侧重未来现金流融资不同,REITs本质上是将已经成熟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推向资本市场,实现存量资产价值释放。因此,REITs关注的不仅是现金流本身,更关注底层资产的持续运营能力及全生命周期合规性。

(一)风电项目纳入REITs的政策基础

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于2020年正式启动试点。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大力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

从政策导向来看,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目标之一在于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对于风电项目而言,原始权益人通过发行REITs实现资金回笼后,可以将回收资金继续投入新的新能源项目建设,从而形成“投资—运营—退出—再投资”的资本循环路径。

(二)风电项目进入REITs的核心条件

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八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当权属清晰,已取得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重要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并具有成熟经营模式及持续经营能力。

结合现行监管规则及已发行新能源REITs项目审核实践,风电项目进入REITs市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核心条件:

第一,项目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

第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手续合法合规;

第三,项目已进入成熟运营阶段并形成稳定现金流;

第四,项目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第五,项目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未来收益具有持续性和可预测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REITs审核并非仅审查发行时点的资产状态,而是对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全过程进行穿透核查。因此,即使项目当前运营情况良好,如果历史上存在重大合规瑕疵,也可能影响项目申报进程。

(三)风电REITs项目中的重点法律问题

与传统ABS项目相比,REITs法律尽调范围明显更广,核查深度也更高。

1.项目审批手续的完整性

风电项目从立项到运营通常涉及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能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电网接入等多项行政审批程序。

实践中,部分早期风电项目存在审批文件缺失、批建不一致或者历史遗留整改事项。对于一般项目融资而言,上述问题未必影响项目持续运营;但对于REITs项目而言,由于涉及公开募集和公开交易,相关问题往往会成为监管机构重点关注事项。

因此,项目审批手续的完整性通常是律师核查的首要内容。

2.土地、林地及海域使用权合规问题

风电项目具有明显的资源依赖属性。

陆上风电项目通常涉及建设用地、临时用地以及林地占用问题;海上风电项目则涉及海域使用权审批及登记问题。

对于REITs项目而言,上述权属问题不仅关系资产完整性,也直接影响未来投资者对资产价值的判断。因此,土地、林地及海域权属核查往往是新能源REITs法律尽调中的重点工作。

3.收益稳定性及现金流真实性核查

风电项目价值最终体现在持续产生现金流的能力。

通常需要结合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电费结算单、银行流水、补贴拨付记录等材料,对项目收入来源进行交叉验证。

近年来,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部分项目收入结构已由固定电价逐步转向市场化交易电价。因此,未来收益预测的合理性及历史现金流稳定性,也成为REITs审核的重要关注点。

总体而言,与ABS更关注基础资产和现金流不同,REITs更关注项目整体合规性及持续运营能力。从法律角度看,REITs项目尽职调查实际上是对风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一次系统性合规审查,其审查范围往往覆盖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退出全过程。

四、结语

从法律实务角度看,ABS及基础设施公募REITs虽然分别对应不同的融资和退出需求,但三类工具均建立在同一法律基础之上,即项目权属清晰、审批手续完备、现金流稳定以及运营管理规范。

因此,对于拟实现资本化退出的投资人而言,风电项目的证券化能力并非在退出阶段形成,而是在并购阶段即开始决定。律师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交易本身的合法性,更应当结合未来ABS及REITs发行要求,对项目权属、审批手续、重大合同、现金流安排及公司治理进行前置审查和持续规范,为后续资本市场退出预留法律空间。

从这个意义上讲,风电资产证券化并不是一个单独的融资工具问题,而是贯穿“并购—持有—退出”全过程的法律结构设计问题。

作者:金融法律事务部 熊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