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内企业
提示1:存量境外投资限期合规梳理
自2026年7月1日《新规》正式施行之日起,施行前已完成实际出资、取得境外主体股权或项目控制权,但尚未依规办理发改委ODI备案、商务部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的存量境外公司、跨境并购、绿地投资项目,须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备案、项目信息、境外主体架构全要素补报送。逾期未完成整改报备的,按照《新规》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条款,主管部门可处以对应罚款,并暂停该企业后续所有新增境外投资备案核准、限制跨境购汇及资金出境审批。
律师实操建议:企业立即启动境外股权架构穿透尽调,逐层梳理境外母公司、各级SPV、项目实体公司,穿透至最终实际控制人;按项目出资规模、所属行业(敏感类/非敏感类)分类建档,区分合规存量项目与违规绕道出资项目,制定分批次补备案整改时间表;大额实缴出资、军工/能源/关键技术等敏感领域存量项目优先完成合规整改。
提示2:新设境外投资先定属性(敏感 / 非敏感),严禁先出资后补手续
法定合规办理顺序固定为:发改部门敏感类项目核准 / 非敏感项目备案→商务部门申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凭全套合规备案文件办理购汇、跨境资金出境。实务中高发的 “先行境外打款出资、事后补办备案审批” 属于明确违规行为,新规落地后已出境资金面临外汇合规整改、行政处罚风险。企业立项初期即先行研判项目是否落入敏感行业目录,敏感类境外投资必须前置核准,不可按普通备案项目简化流程。
提示3:股权架构杜绝代持、隐蔽实际控制人,申报须完整穿透披露
新规强化穿透式信息披露义务,境外股权代持成为跨境投资高频合规红线。企业申报ODI备案材料时,须完整披露全部书面/口头股权代持协议、代持资金划转流水、代持各方权责约定;刻意隐瞒境内实际控制人、通过外籍自然人、境外壳主体代持隔离实际出资的,备案申请直接被驳回,同时依据新规罚则予以行政处罚。过往普遍使用境外外籍股东、空壳主体隔断境内实际控制人的规避架构,自2026年7月1日后无法继续落地新设境外投资。
提示4:附带技术、核心数据出境的跨境并购,前置完成技术与数据合规审查
跨境并购标的附带专利、自研算法、工业核心数据、涉密生产技术、受控工艺等知识产权与数据资产的,除常规ODI备案流程外,必须在立项阶段前置向工信部办理限制类技术出境审查、向网信部门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新规》第十三条明确禁止借境外投资之名,通过外派技术工程师、跨境技术培训、联合研发、技术指导等隐蔽方式违规输出管制技术与关键核心数据,违规实施前述行为的,按非法技术/数据出境从重予以处罚。
提示5:限制类行业慎投,提前做好可行性预判
针对境外商业地产、酒店、影视文娱、体育俱乐部等过往非理性出海高发行业,新规延续审慎监管导向。民营企业立项前建议先行向属地发改委、商务部门主管窗口开展项目预审,核实项目是否落入审慎管控行业清单,避免盲目投入前期尽职调查、项目谈判成本后因政策受限无法完成备案立项。
提示6:出资资金为自有合规资金,杜绝信贷资金违规出境
监管在备案环节穿透核验企业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银行资金流水,证实境外投资实缴出资来源于企业税后经营积累等自有资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专项授信、私募募资闲置资金等信贷类资金,不得违规划转用于境外投资实缴出资。备案核查中一旦查实出资资金来源不合规,直接否决备案申请,已违规出境资金被要求调回境内并触发外汇行政处罚。
(二)境内自然人
《新规》第二条正式将境内居民个人纳入法定境外投资监管主体,终结自然人跨境投资监管空白,个人经营性境外投资不再依托个人每年5万美元便利化购汇额度无序运作,下述为自然人跨境投资监管红线:
红线1:通过BVI、开曼等离岸空壳公司归集境内资产、变相跨境投资,穿透认定境内出资的必须补办37号文备案
以离岸壳公司作为资金存放载体,实际出资、经营决策均由境内自然人控制的,监管执行穿透认定规则,穿透溯源至境内实际出资人,存量架构需在2026年12月31日前补齐个人对外投资备案手续,逾期按新规罚则处置。
红线2:严禁依托地下钱庄、虚假贸易合同、虚构服务合同非法换汇出境
借助地下钱庄跨境汇兑、伪造进出口报关单、虚假服务协议套取外汇用于境外投资,属于外汇与对外投资双重违规,新规配套行政处罚裁量细化,相较于过往部门规章时期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违规主体面临大额罚款、资金罚没。
红线3:自然人境外实业创业、实体投资须走正规个人境外投资备案路径
境内自然人赴境外设立生产工厂、实体贸易公司等真实产业投资,可持个人身份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境外落地合作文件等材料,向属地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自然人对外投资备案;凭生效备案文书在银行办理合规购汇、资金跨境出境,是个人实体出海唯一法定路径。
红线4:纯境外理财、空壳私募基金投资从严管控,原则不予备案
针对投向境外衍生品、空壳私募基金、纯金融投机类产品的大额出资项目,从严审核导向,此类项目基本无法取得对外投资备案;自然人申请个人境外投资备案优先聚焦实体产业项目,纯金融投机属性投资不被政策支持。
红线5:自然人通过多层VIE架构实际控制境外上市主体,实质构成对外投资的依法履行备案
自然人通过多层离岸VIE架构间接控股美股、港股境外上市主体,资金来源于境内出资、实际享有标的公司经营控制权与投资收益的,穿透认定属于境内自然人对外投资,须依规补办37号文备案;未完成备案的,后续标的股权变更、境外分红利润跨境入境将被外汇监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