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适当情形的负面清单
《自律规范》第二十四条以负面清单形式列明了认定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五种情形:产品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与需求明显不符;购买所需资金与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重复购买或超额购买损失补偿类保险;产品或投资账户风险等级高于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应当认定不适当的情形。
(二)“知情自主”例外通道及其边界
《自律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机构评估认定不适当后,应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但若投保人不接受建议仍坚持购买,保险机构应充分说明有关风险,并由投保人书面签署投保声明,确认系基于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后的本人真实意愿和自主选择。
这一例外通道体现了保险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也是保险适当性管理与证券、基金领域“刚性匹配”规则的核心差异所在。实务中有两点值得关注:
第一,该例外通道不得由机构主动引导触发。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明确禁止“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例外通道的适用前提是投保人在获知适当性评估结果后主动坚持购买。
第二,签署投保声明并不当然免除机构的举证责任。《九民纪要》第七十六条明确,金融机构仅凭书面声明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主张不能得到支持。5声明的效力取决于机构能否进一步证明“充分说明有关风险”的实质过程已完成。此外,规范对“充分说明”的具体标准尚未作出量化规定,相关风险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三)大额投保声明的触发条件
《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四类大额投保声明触发条件,适用于P2至P5类人身险产品:
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期交保费超过家庭年收入的20%;
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之和达到或超过75;
4.保费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满足上述任一情形,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四)异常行为的审慎评估
《自律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三类须触发审慎评估的投保前短期风险行为:保单退保后30日内重新投保(退保金额超新保保费50%);保单贷款后30日内新投保(贷款金额超新保保费50%);以及保单效力中止后投保同类险种的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