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行政许可法理的局限,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不同处理模式。
(一)建设工程领域的“重新核定”机制
在各类行政许可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则较为系统且具有代表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后续发布的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改制情形下的资质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核心要义可概括为“重新核定”,而非“自动承继”。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这意味着,转企后的新公司即便承继了原事业单位的人员、设备与业务,也不能自动获得原资质等级,而必须重新接受发证机关的全面审查。审查标准与首次申请或升级申请时的考核标准一致,包括企业业绩、注册人员数量、技术负责人资历等硬性指标。
(二)测绘领域资质合并可直接承继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测绘单位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这是较为少见的“直接承继”规则,其立法考量可能在于测绘资质与特定仪器设备、技术体系的关联度高于与单位身份的绑定度。但需注意,该规则仅适用于“合并”情形,事业单位整体转企是否当然适用“合并”逻辑,仍需结合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实操口径予以确认。
(三)地质灾害防治领域资质整体转制可申请换发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除本办法第十八条3规定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换发”而非“重新核定”的表述,意味着整体转制情形下的资质承继程序相对简化,但前提是“整体转制”,即原事业单位的业务、人员、资产完整转入一家企业,未发生拆分或重大资产剥离。对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则应当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四)文化事业领域名称变更与主营业务变更的区分处理
在文化体制改革领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已过执行期)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2024年第20号公告确立了特殊的认定规则。已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则需依照规定条件重新认定。 这一规则表明,文化领域的资质/资格承继实行“主营业务不变”的实质审查标准,而非单纯的形式审查。此外,地方亦有相关规定,如广东省《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的通知》(粤府办〔2003〕98号)第十四条规定,在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过程中,改制后仍保留国有或国有控股性质的文化企业,承继原事业单位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予以保留延续,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