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中的股份支付风险与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
2026-06-26

近年来,企业在上市申报前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已成为上市准备过程中的常见安排。然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涉及复杂的准则判断与估值技术,实务中因理解偏差或方案设计不当引发的合规风险日益突出。2026年以来,金某啤酒境外上市备案因三级悬殊增资定价被证监会国际司出具补充材料问询,某科技公司因员工持股隐含服务期未确认股份支付被迫重大会计整改。上述案例表明,监管部门对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问题的关注已提升至新的审慎高度。

本文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等规范性文件,结合近期典型监管案例,系统梳理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核心风险与注意事项,供参考。

一、股份支付的基本认定原则

(一)股份支付的构成要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的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据此,股份支付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存在授予权益工具的行为;二是该授予旨在获取服务。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以现行《证券法》的实施日(即2020年3月1日,下同)为分水岭,在《证券法》实施之日之前,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以不做清理;在《证券法》实施日之后,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全部由公司员工组成。但是,证券监管规则只是要求“原则”上应全部为公司员工,并未完全禁止员工持股计划中存在外部人员。实务中,部分企业在2020年3月以后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中也存在部分外部人员。股权激励一般理解为以公司员工为主体的股权激励方案,但是实操中企业由于与外部顾问、核心供应商、主要客户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也会在上市前允许这部分人及其关联方以增资的形式成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实际也是对其历史贡献的激励。

针对这部分主体的增资行为,在2023年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顾问、客户、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前述对象转让股份,应根据重要性水平,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监管关注股份支付的理由

1.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直接影响拟上市企业申报期利润的准确度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换取职工/第三方服务的股权折价差额,必须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抵减当期净利润;存在等待期的需分期摊销,无等待期一次性扣除。发行企业为满足各板块上市净利润硬性指标(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均设置连续盈利、净利润规模门槛),平滑申报期利润,制造营收、利润持续高增长的优质发行主体形象,大量存在对于股份支付确认不准确的问题,导致申报期利润真实性存疑,因此监管机构须进行穿透核查,如确认未确认股份支付属于重大会计差错,需追溯调整报告期全部报表数据,将直接影响企业上市进程。

2.股份支付是穿透识别利益输送的核心抓手

Pre-IPO持股平台普遍存在人员混杂问题,实控人家属、退休员工、外部经销商、合作顾问混入员工持股平台低价入股,该类主体并不向公司提供持续劳动服务,无合理折价依据。外部关联方、合作方入股,定价原则上不低于同期第三方市场化估值,监管部门一般要求对那些无对价支撑的低价入股行为直接穿透认定利益输送,且差价全额补提股份支付费用。

3.Pre-IPO 股权激励已成行业标配,交易体量巨大,系统性风险突出

拟上市企业普遍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申报前1–3年集中实施股权激励,股权低价增资、多主体差异化定价成为行业常态,覆盖面广、涉及金额大,潜在财务与合规风险集中爆发,带来了系统性风险,因此不论是境内上市还是境外上市,管管部门对于股份支付的问题一直以来就是监管的核心和重点。

(三)定性为股份支付的特别情形

以下情形在实务中容易被忽略,但根据监管规则应纳入股份支付范畴:

1.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低价增资

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且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若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的,也属于股份支付。

2.顾问或实际控制人亲友获取股份

发行人的顾问或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取得股份,应综合考虑发行人是否获取当事人及其关联方的服务。发行人获取当事人及其关联方服务的,应构成股份支付。若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未向发行人提供服务但通过增资取得股份,应考虑是否实际构成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向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让渡利益,从而构成对实际控制人/老股东的股权激励。

3.客户、供应商入股

客户、供应商入股的,应综合考虑购销交易公允性、入股价格公允性等因素判断。购销交易价格与第三方交易价格、同类商品市场价等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发行人未从此类客户、供应商获取其他利益的,一般不构成股份支付。若购销交易价格显著低于或高于可比价格,且客户、供应商入股价格显著低于同期财务投资者入股价格的,需要考虑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二、企业股权公允价值确定的风险与注意事项

企业股权公允价值是股份支付计量的核心参数,直接影响费用金额的准确性,也是监管问询的高频焦点。

(一)确定企业股权公允价值的规范要求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确定公允价值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入股时期、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

2.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

3.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

4.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股权转让价格,如近期合理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但需避免采用难以证明公允性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

5.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需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净资产或账面净资产。

(二)多主体差异化定价缺乏统一公允基准的后果

2025年9月,金某啤酒启动IPO前集中增资,同步设立三类主体完成增资认购:

实控人张氏父子:认购价格1元/股,合计认购3800万股;员工及亲友持股平台:认购价格6元/股,合计认购1200万股;经销商持股平台:认购价格18元/股,定价依据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市场法评估报告。三档定价差距最高达18倍。2026年3月,证监会国际司下发补充材料要求,要求完整披露定价依据,说明入股价差巨大的商业合理性,论证是否存在向实控人、员工不当输送利益。

根据相关规定,同一次增资时点,同一公司股权价值应当唯一。经销商18元/股以第三方评估报告作为定价支撑,但实控人1元、员工6元未提供分层折价的合规论证逻辑。监管核心质疑在于,实控人、员工大幅折价是否属于以股权换取服务从而构成股份支付,是否存在刻意压低公允价值、少计股份支付费用以调节利润的情形。实控人、核心员工以显著低于外部第三方评估价增资,实质属于公司换取管理服务、劳动服务的对价差额,差额部分须计入当期费用。若无法论证折价的合理性,将面临大额股份支付追溯调整风险。

(三)拟上市公司估值方法的建议

1.建立统一的公允估值基准:在同一增资时点存在多档定价的,应确立可论证的统一公允价值参考,并对各档折价提供分层论证的合规依据。

2.审慎选择估值方法:应结合市场法、收益法等多方法交叉验证,避免仅采用单一净资产法。在明显增长预期下,不宜以成本法评估的净资产或账面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

3.妥善利用外部投资者价格:近期合理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是重要的公允价值参考,但需避免采用难以证明公允性的价格。

三、等待期认定的风险与注意事项

(一)等待期的确定原则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等待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费用原则上应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设定等待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应采用恰当方法在等待期内分摊。如上所述,等待期的认定直接决定股份支付费用是一次性确认还是在服务期内分期摊销,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差异显著。这也是很多拟上市公司对股份支付定性定量出现认定错误的核心所在。

(二)隐含服务期的识别

江苏某科技公司在员工持股计划中,仅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员工离职后实控人按固定低价回购平台份额,未书面明确3年、4年等显性服务期。前期财务核算直接将股份支付费用在授予日一次性全额确认,未分期摊销等待期成本。辅导机构发现后,要求全面整改、追溯调整报表数据。

即便股权激励协议未书面约定固定服务年限,只要存在上市前离职低价回购、份额锁定、上市后才可完整享有股权增值收益等条款,即构成“隐含服务期”,等待期自授予日至预计上市日,股份支付费用须在等待期内逐年分期摊销。

该案例进一步指出,员工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而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属于可行权条件中业绩条件的非市场条件。公司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

实操中,很多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协议或方案,有如下约定,就会被认定为存在“隐形服务期”:

1.虽无显性服务期,但约定“上市前离职按原始出资价回购份额”;

2.约定持股平台份额一定期限内不得对外转让,仅可由实控人回购;

3.股权激励收益以公司成功IPO为前提,未上市则无增值收益。

上述条款均会被监管、会计师认定为隐含服务期。未分期摊销股份支付将构成重大会计差错,直接影响申报期财务数据真实性,严重时可被认定为“会计基础薄弱、内控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发行条件。

(三)拟上市企业的注意事项

1.全面审视协议条款:不仅关注显性服务期条款,更应审慎识别离职回购、份额锁定、上市行权等隐含限制性条款对等待期的认定影响。

2.合理估计上市时点:对于以IPO成功为可行权条件的激励计划,应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IPO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并据此确定等待期。等待期内估计的上市时点发生变化的,应根据重估时点重新确定等待期。

3.区分不同类型激励对象的等待期:在职员工、离职员工、外部顾问的服务义务不同,应差异化测算等待期。

四、员工持股平台中外部人员入股的风险与注意事项

(一)外部人员入股的基本原则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第五条,2020年3月1日之后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但监管规则允许存在少量外部人员,前提是人数较少、持股比例不高。

对于外部人员的认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明确区分在职员工与外部人员持股规则:在职员工股权激励可合理折价;外部合作方、关联亲友入股,定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市场化第三方估值,若低价入股需完整举证其为公司提供对等商业资源,否则直接认定利益输送。

金某啤酒员工持股平台中混入退休人员、实控人家属等外部人员,以6元/股的价格入股,低于经销商18元/股的评估价。监管要求穿透核查员工持股平台人员构成,区分在职员工、退休人员、实控人亲友等外部人员,对照相关监管指引核查外部人员入股合规性。

外部人员以低于同期市场化第三方估值入股,若无法举证其为公司提供对等商业资源,将被直接认定为利益输送。员工持股平台混入外部人员,触发双重监管标准,既涉及员工股权激励的合规性审查,又涉及外部人员入股的定价公允性审查。

(二)拟上市企业的注意事项

1.严格区分人员类别:员工持股平台应尽可能由在职员工构成。若确需引入外部人员,应确保人数较少、持股比例较低,并完整记录其与发行人的业务关联及服务贡献。

2.外部人员定价不得低于公允价值:外部合作方、关联亲友入股,定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市场化第三方入股的估值。

3.妥善处理离职人员持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仍持有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五、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常见违规情形

(一)公允价值确认错误

瀛某通讯在股份支付费用确认方面,按照解锁比例确认而非按照实际授予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导致多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授予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而非按照解锁比例确认。湖北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费用核算不准确

深圳证监局在对某股份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股份支付费用核算不准确等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三)预计可行权数量估计不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六条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确认费用。部分公司未结合业绩考核标准进行准确估计,导致费用核算不准确。

六、系统性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激励方案设计阶段的统筹规划

提前评估股份支付影响: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应通盘考虑股份支付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包括费用金额、分摊期间、对各期净利润的影响等。

合理确定激励价格: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即确立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避免事后补救的被动局面。

审慎设计协议条款:应明确约定服务期限、离职回购、份额锁定、行权条件等条款,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隐含服务期的争议。

(二)会计处理阶段的规范执行

严格遵循准则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准确确认公允价值: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确定公允价值,避免采用有争议的估值方法。

合理分摊等待期费用:准确识别显性和隐含服务期,在等待期内合理分摊股份支付费用。

审慎估计可行权数量: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确认费用。

(三)信息披露阶段的充分论证

完整披露定价依据:充分披露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论证入股价差的商业合理性。

充分论证公允价值:详细说明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参数及合理性依据。

完整披露激励条款:全面披露股权激励协议中的离职回购、锁定期、业绩绑定等条款。

七、结语

股份支付作为股权激励的核心会计问题,其处理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企业上市申报的财务数据质量和监管审核结果。金某啤酒因多档差异化定价被问询、某科技公司因隐含服务期遗漏被迫整改、瀛某通讯因公允价值确认错误被处罚——上述案例表明,股份支付已从“技术细节”上升为监管审核的“核心关卡”。

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应提前规划方案设计(含税务影响评估),严格遵循会计准则和监管指引,审慎确定公允价值与等待期,并保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一致性论证。尤其在Pre-IPO阶段,任何股份支付方面的重大会计差错都可能引发追溯调整,直接影响申报期财务数据真实性,严重时将被认定为“会计基础薄弱、内控存在重大缺陷”,进而影响发行条件。建议企业在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阶段即引入专业机构支持,从源头规避股份支付合规风险。

作者: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