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支付的构成要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的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据此,股份支付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存在授予权益工具的行为;二是该授予旨在获取服务。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以现行《证券法》的实施日(即2020年3月1日,下同)为分水岭,在《证券法》实施之日之前,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以不做清理;在《证券法》实施日之后,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全部由公司员工组成。但是,证券监管规则只是要求“原则”上应全部为公司员工,并未完全禁止员工持股计划中存在外部人员。实务中,部分企业在2020年3月以后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中也存在部分外部人员。股权激励一般理解为以公司员工为主体的股权激励方案,但是实操中企业由于与外部顾问、核心供应商、主要客户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也会在上市前允许这部分人及其关联方以增资的形式成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实际也是对其历史贡献的激励。
针对这部分主体的增资行为,在2023年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顾问、客户、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前述对象转让股份,应根据重要性水平,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监管关注股份支付的理由
1.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直接影响拟上市企业申报期利润的准确度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换取职工/第三方服务的股权折价差额,必须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抵减当期净利润;存在等待期的需分期摊销,无等待期一次性扣除。发行企业为满足各板块上市净利润硬性指标(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均设置连续盈利、净利润规模门槛),平滑申报期利润,制造营收、利润持续高增长的优质发行主体形象,大量存在对于股份支付确认不准确的问题,导致申报期利润真实性存疑,因此监管机构须进行穿透核查,如确认未确认股份支付属于重大会计差错,需追溯调整报告期全部报表数据,将直接影响企业上市进程。
2.股份支付是穿透识别利益输送的核心抓手
Pre-IPO持股平台普遍存在人员混杂问题,实控人家属、退休员工、外部经销商、合作顾问混入员工持股平台低价入股,该类主体并不向公司提供持续劳动服务,无合理折价依据。外部关联方、合作方入股,定价原则上不低于同期第三方市场化估值,监管部门一般要求对那些无对价支撑的低价入股行为直接穿透认定利益输送,且差价全额补提股份支付费用。
3.Pre-IPO 股权激励已成行业标配,交易体量巨大,系统性风险突出
拟上市企业普遍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申报前1–3年集中实施股权激励,股权低价增资、多主体差异化定价成为行业常态,覆盖面广、涉及金额大,潜在财务与合规风险集中爆发,带来了系统性风险,因此不论是境内上市还是境外上市,管管部门对于股份支付的问题一直以来就是监管的核心和重点。
(三)定性为股份支付的特别情形
以下情形在实务中容易被忽略,但根据监管规则应纳入股份支付范畴:
1.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低价增资
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且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若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的,也属于股份支付。
2.顾问或实际控制人亲友获取股份
发行人的顾问或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取得股份,应综合考虑发行人是否获取当事人及其关联方的服务。发行人获取当事人及其关联方服务的,应构成股份支付。若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未向发行人提供服务但通过增资取得股份,应考虑是否实际构成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向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让渡利益,从而构成对实际控制人/老股东的股权激励。
3.客户、供应商入股
客户、供应商入股的,应综合考虑购销交易公允性、入股价格公允性等因素判断。购销交易价格与第三方交易价格、同类商品市场价等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发行人未从此类客户、供应商获取其他利益的,一般不构成股份支付。若购销交易价格显著低于或高于可比价格,且客户、供应商入股价格显著低于同期财务投资者入股价格的,需要考虑是否构成股份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