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用工链条长、管理不合规、资料确实等多方面因素,也存在着较多的虚假诉讼的风险。合法的农民工讨薪受法律保护,而假借讨薪之名的虚假诉讼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司法实践中,农民工讨薪案件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的认定,包括以下几个判定标准: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务关系、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
(一)驳回虚假诉讼抗辩的情形:真实的欠薪受法律保护
在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乙等26人、王某甲等17人、冯某甲等25人劳务合同纠纷三案中(案号分别为(2025)闽08民终1014号、1015号、1016号),总包方江苏某公司上诉主张,农民工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系单方制作,与雇主靳某甲串通伪造,且部分工人已领取工资,本案属于虚假诉讼。龙岩中院经审理,均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明确指出,关于证据认定,农民工提交的考勤表、工资汇总表等证据经过雇主靳某甲确认,具有证明效力。总包方主张证据系伪造,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虚假诉讼的认定,总包方主张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在农民工讨薪案件中,除法院主动核查外,主张对方构成虚假诉讼的一方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经雇主确认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汇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初步证明效力;不能仅因证据存在瑕疵或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就轻易认定虚假诉讼。
(二)认定为民事虚假诉讼的情形:虚构欠薪骗取资金
与上述案例形成对比的是岱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1中,“…李某指使21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将分包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递交了不实的工资核算表和伪造的考勤表等后,又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该案立案后,承办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人员对案涉工地毫不了解,甚至从未到过岱山。承办法官在核查证据时发现,出入工地证件存在明显的PS痕迹,该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法院经审理查明,提起诉讼的21名原告中,有15人实际未到案涉工地提供劳务,有6人的工资已在起诉前由李某垫付结清。岱山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了上述21人的诉讼请求,同时解除对分包公司的财产保全。法院对21名虚假诉讼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至9000元不等的决定,而李某则因指使多人虚假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提起公诉。”
(三)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情形:情节严重进入刑事领域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在实践中需要更为严格的证据标准和后果要件。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蒋某1、张某等虚假诉讼罪二审案((2021)苏09刑终72号)中,被告人蒋某1,在明知公司被法院冻结的款项为工程款的情况下,为争取优先受偿权,提议以农民工工资为名起诉,并帮助撰写诉状、代理诉讼,涉案诉讼标的近200万元,滨海县人民法院做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民事调解书。最终法院认定蒋某1等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再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虚假诉讼案((2022)辽02刑终167号)中,李某伪造了部分工人参加施工的证据材料,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了民事判决,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再如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黎某虚假诉讼案((2020)云0521刑初71号)中,被告人为了从被冻结的征收补偿款中截取资金,编造未结工资凭条虚构拖欠54名工人工资的事实,导致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并执行,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虚假诉讼罪。
从上述案例,可以归纳出虚假诉讼罪认定的核心要素:一是“无中生有”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而非“部分篡改”;二是妨害了司法秩序,通常表现为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了错误的裁判文书或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和故意。在农民工讨薪语境下,如果欠薪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虚构欠薪证据提起诉讼并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即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